卫书 · 志第十一

氏族志

谱牒 门第 婚宦

约3千字
本卷 7 节
  1. 谱 牒 之 起
  2. 姓 望
  3. 建 明 定 志
  4. 婚 宦 之 隔
  5. 伪 冒 与 卖 谱
  6. 谱 外 之 人
  7. 论 曰

氏族者,籍之别名也。籍在县,则民为国之民;谱在家,则士为家之士。一国之中,有二簿焉:户籍藏于县而系其赋役,谱牒藏于家而系其仕宦。赋役出于县,故朝廷得而使之;仕宦出于家,故朝廷不得而与之。卫之三百六十一年,户籍日虚而谱牒日重,至于虚者尽废而重者独存,天下遂知有家而不知有国。

今序其谱牒之起、姓望之等、建明定志之争、婚宦之隔、伪冒卖谱之弊为一篇。中正品第之制,具《职官志》;伪注士籍之罪,具《刑法志》;荫客之数,具《食货志》。

谱 牒 之 起

太祖之世,无谱牒之学。功臣列侯之家,各自记其世系,以备封袭而已,不上于官。故建统、永昭之间,公卿多起于寒微:牛皞屠者,杨兴逃卒,杜衡蜀郡功曹,马陟河工,皆无所谓门第。太祖尝曰:「吾家亦耕于陈留耳。」

世宗宁化五年置中正(详《职官志》),铨次乡人为九品,中正所据者曰「簿状」。簿状者,具其人之祖父官爵、婚姻、乡评。阮敷所请之防,有「必书其状及所以为品之实,藏于尚书」一条,寝而不行,于是品之所据不在官而在家。各家争藏其世系以待中正之取,谱牒之学始兴。承光、天纪之间,京师有以谱学名家者数人,公卿延之于门,谓之「谱主」。

史臣曰:谱牒之兴,非自士族欲之,中正取之而已。天下之人,其所争者常随所取者而移:取之以经术则人习经术,取之以簿状则人修簿状。中正一立而谱学兴,此不待百年而可知者也。

姓 望

卫之姓望三等:曰四海大姓,曰郡姓,曰县姓。四海大姓者,累世公卿,通婚于天下;郡姓者,冠冕一郡;县姓者,止于一县而已。

其四海大姓七:琅邪王氏、琅邪滕氏、陈郡谢氏、颍川周氏、清河崔氏、颍川荀氏、颍川郭氏。琅邪王氏冠冕相承者十世,为诸族之首;滕氏八世,文穆、敬懿二后出焉。

郡姓之著者:京兆杜氏、京兆张氏、陈郡殷氏、范阳祖氏、南阳宗氏、会稽虞氏、高平郗氏、济阴卞氏、河间邢氏、陇西辛氏、南阳邓氏、广平宋氏、阳平路氏、平原刘氏、颍川陈氏、顺阳范氏、乐安蒋氏、安定梁氏、南安庞氏、京兆苏氏、北海滕氏、陈留阮氏、南阳乐氏、南阳樊氏之属,凡百四十有三。

樊氏本以外戚显,章德皇后之家也。世宗隆平元年罢外家之兵,樊氏无一人被诛,而其家自是不复典兵,惟以婚宦相承,宋昕定志犹列于郡姓。史臣曰:樊氏之得全,世宗之仁也;然其所以得全者,正以其已入士族之列。使樊敞不姓樊而姓贺兰,其得如是乎?

建 明 定 志

睿宗建明四年,诏修《氏族志》,以度支尚书宋昕领之。昕,广平人,少为郡户曹,明簿领谱牒。其法:不据私谱,而据户籍、官簿。凡称旧姓者,必上其五世之籍,验其历官之簿;籍簿不合者,虽有谱牒不录。行之五年,建明八年而成,天下著于志者三千七百家:四海大姓七,郡姓百四十有三,其余为县姓三千五百五十家。旧姓之伪冒者削去百余家。

削及郑氏别房,郑氏者,睿宗皇后之族也。宗人诣宫门讼之,请后一言。后不许,曰:「陛下录其实耳。天下之谱皆当以实,郑氏岂独当讳其实。」且自请削其从父一房之注,曰:「使人知削自后家始,则怨者少。」帝谓侍臣曰:「后为朕解一大结。」

中书监王愔,琅邪临沂人,世为甲族,冠冕相承者十世,为王氏宗长。王氏别房有以籍簿不合当削者数家,愔上疏争之,士族之最强之论也,曰:「谱者,人伦之序,非户口之属。士之所以异于编户者,礼也,非籍也。今以簿书绳之,则士与民何以别?且籍出于吏手,吏可以货得;使谱牒之存亡系于胥吏之笔,则今日削人者,明日为人所削。臣非为王氏一族争,为天下之士争其所以为士者。」

帝报曰:「卿言籍出吏手,故朕先核其吏;卿言以吏治士,然士之伪冒者,正以吏之不核。且礼者,行之谓也,非谱之谓也。卿之门,朕不改;卿之伪,不可不改。」愔复争者三,不得,乃自诣有司请削其别房之当削者,曰:「臣争之者,理也;臣从之者,势也。理不胜势,臣受之。」请藏其疏于尚书以俟后世,帝命藏之。愔既从,天下甲族无复敢争者,《氏族志》遂成。

或劝昕并请废中正。昕曰:「臣不能夺中正之品,能正其所据之谱而已。品出于中正之口,谱出于官府之籍。谱正则伪者不得入;虽不能使寒素上行,可以使伪冒者不得混。」

志成之后,士族怨昕者众,有请焚《氏族志》者。帝不许,曰:「志可焚,籍不可焚。焚志而籍在,明日复有一志。」太昌七年,昕卒,年六十有三,谥曰贞。

史臣曰:宋昕之核谱,其果损士族乎,抑成之乎?曰:损其枝而固其干。伪者既去,其存者遂为定案,天下不复能议。自建明八年至宁光之末,凡八十有二年,四海七姓无一家降等者,而郡姓之升为大姓者亦无一家。故建明之志,非定天下之族,定天下之族不可复动而已。夫昕之志在核实,其术亦无可议;然核实者只能验其所已有,不能开其所未有。籍能止伪冒之入,不能使真才之上:此《氏族志》之所以既严而门第愈固也。

《氏族志》成而不复修。武宗弘定中,有司请修,士族多不上谱,事寝。自是为一定之书,虽有升沉,不著于志。史臣曰:使有三岁一修之法如户等九则者,则氏族犹有出入之路;一定而不再动,遂以一时之簿锢百年之人。凡法之害,不在其立,在其立而不复动。此亦阮敷五防之遗恨也。

婚 宦 之 隔

士族之家,不与庶姓为婚。此非国法,家法也;然中正据之以为乡评,故其效同于国法。凡士族之女下嫁寒门者,宗族除其名于谱,其子不得预乡品。四海七姓之婚,多在七姓之内,或及郡姓之尤著者,谓之「通门」。

仕亦如之。乡品二品者起家为六品官,寒素乡品六品者起家为九品,终身不出郡县(详《职官志》)。故士族之子虽不才,其位常在寒素之上;寒素之士虽有才,其品终不能过六。三世之后,人不复以才相高,以谱相高。

英宗天宪元年大检户籍,尚书左丞范晏为之,行之三年,得隐户一百三十万、诈注士籍者二万余家。而其吏多以苛刻取办,三吴之民有全乡被摘者,怨声大起。论者比之隆平之核,谓晏之得数不及殷览之半而其扰十倍:览限期自占而不追既往,晏以旧籍岁久漫漶而深文中之;览惟核大姓,晏并及次门;览之使非常官,而晏之吏为常职。晏尝曰:「彼所以诈者,为其可以荫、可以当、可以仕耳。罪其诈而存其可诈之利,则岁岁有诈者。」议未决而晏废为庶人。范氏本顺阳郡姓,晏既废,其族亦为士林所摈,二十年不预通门之婚。史臣曰:范晏之败,非败于士族之怒,败于其言之犯本。荫、当、仕三者,士族之所以为士族也;晏欲去其利,是欲去士族。虽百范晏,不能行也。

伪 冒 与 卖 谱

孝厉承嘉元年废籍(详《食货志》),谱牒无所校。于是京师有卖谱者,以旧家绝嗣之谱鬻于富人,或增窜其世系,附于大姓之支。定安之间,一谱之值至数十万钱。屠各兰颉据关中,亦令其部落之豪冒姓汉族,附于郡姓,欲以自附于士流;及其败,所冒者尽废。

仁宗建始元年,周勰请令州县自占而不遣使核,谱牒之伪遂不复问。至宋昕定志,乃削百余家而止。昕曰:「臣三年之力,削百家;而卖谱者一岁所增,倍之。臣之所削,纸上之族;彼之所增,市上之族。纸不能胜市。」

史臣曰:伪冒之众,非天下之人皆好诈也,其利在焉耳。荫客免其赋,官当减其刑,中正与其仕:三利并悬于一姓之上,则不姓者必求姓。故欲绝伪冒,不在严其刑,在均其利;利均则姓不足贵,姓不足贵则谱不足伪。宋昕削之而不能绝,范晏言之而不见听,卫遂以此终。

谱 外 之 人

卫之世,有勋在社稷而不在《氏族志》者三:曰内附之部,曰六镇之人,曰南中之族。

内附之部,太祖徙弥姐之种落于安定、北地,世祖处贺兰突于阴山之北,皆仍其部帅,不入州县(详《兵志》)。护胡校尉乐彦请以部帅子弟入太学、得与士流,议寝不行。兰颉不识字,闻邓昭为其草檄,曰:「吾意正如此,恨不能自言。」

六镇之人,有田而无品,与流人杂处,内地目为「戍虏」(详《兵志》《刑法志》)。独孤延请置镇学不报,其子颢再请,诏许而吏部黜之。延曰:「朝廷予我田,不予我路。田可以世守,路不可以世无。」武宗巡边,诏镇人与畿内之士同班,有以边人相诟者御史纠之,六镇之心一时而定;颢之女为武宗昭烈皇后,识者比之显祖宣武皇后。然《氏族志》终无独孤氏,亦无贺兰氏。

南中之族,宣武皇后出于南中夷帅之家。孝厉之世,南中之民为朝廷守边二十年,蛮夷不入;及兰台焚,其族之谱牒本不在《氏族志》,故无所毁亦无所存。孝厉之乱,南中之祠废于兵火,朝廷不之问。史臣曰:卫之待南中,予之皇后而不予之谱;予之皇后者,一时之亲也;不予之谱者,百世之疏也。祠废而不问,非忘之也,本不在其籍中,无从而问耳。

孝殇之末,丞相贺兰骧执国命,都督中外诸军事。检《氏族志》,无贺兰氏。史臣书之曰:建明定志,凡三千七百家;七十有五年后,执其国命者不在此三千七百家之中。

论 曰

《氏族志》者,卫之第二户籍也。户籍以定其赋役,氏族以定其仕宦;户籍上于县,氏族藏于家。夫赋役者,国取于民;仕宦者,国用其民。取之者上于官而可覈,用之者藏于家而不可覈,此卫之大失也。

三百年之势,可一言尽:户籍日虚而谱牒日实。世宗度田检户,籍犹能覈也;孝厉废籍,籍始虚;宪宗书「已受足」,籍尽虚。谱牒则反是:永绥以前无谱,中正立而谱兴,建明定志而谱固,一修而不再修而谱不可动。虚者国之所据,实者家之所据;国据虚而家据实,其胜负不待智者而知。

睿宗曰「志可焚,籍不可焚;焚志而籍在,明日复有一志」。史臣以为,睿宗知其一。夫籍不可焚者,谓国不可无所据也;然使籍存而志亦存,则国所据者半,家所据者半,其争终无已时。志一定而不再修,遂使一时之簿锢百年之人。故曰:氏族之害,不在其分贵贱,在其贵贱不可移。天下之人,苟知其贱之可以变,虽贱不怨;知其贱之终身不变、且及其子孙,则虽富不安。

至于谱外之人,则其祸最著。内附之部予战而不予品,六镇之人予田而不予品,南中之族予后而不予谱。三者皆有功于卫而不在卫之族籍。夫在籍者不出于下,不在籍者不入于上:不出于下,则朝廷无新人;不入于上,则边裔无归心。二百一十年而兰颉起于安定,三百二十一年而贺兰骧执其国命,非一朝一夕之故也。

兴祖光武皇帝追封韦昶之诏曰:「朕不以品论人,论其死之日。」史臣读之而叹:此一语,使睿宗建明之世下之,则六镇不为戍虏,寒素得以自进,而《氏族志》可以三年一修。惜乎其下之在国亡之后。凡痛切之言,皆出于其事已不可救之时;出于可救之时者,人以为迂而不听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