官者,所以行政;选者,所以得人。官备而选狭,则政有其具而无其人;选广而官滥,则人有其途而无其事。卫之官制,三百年间三省之分日以精,而选举之门日以狭。史臣尝谓:卫之末,非无治天下之法,无出于下之人耳。
今序其公卿、三省、台省诸曹、州郡、藩国、选举、品秩之制为一篇。军府统军之属,具《兵志》;律令格式之出,具《刑法志》;谱牒士庶之隔,具《氏族志》。
公 卿
卫承汉制,置太尉、司徒、司空为三公,位上公,掌论道,不领事。凡有大议、大狱、大丧,公卿集议于朝堂,然后奏。太祖之世,牛皞位至太尉,张铣司徒,杨兴司空,皆有事权;自显祖以后,三公渐为荣称,其实事归尚书。
丞相不常置。卫三百六十一年,为丞相者五人:太祖之世未置;显祖以张铣录尚书事而不为相;世宗以后,惟当国重臣得之。孝殇之末,贺兰骧以丞相都督中外诸军事专国政,非常制也。
大司马、大将军并位在三公上,掌武事,亦不常置。宣宗时苏钦以大司马定荫客、官当之制,兼典选举,权在三省之外。史臣曰:卫之弊政,多出于官非其职之人。苏钦以武号之官而议赋税、刑名、选举,一时以为便,而三世不能改。凡官之设,各有其守;使一人越其守而办众事,其始必速,其终必大。
三 省 之 成
卫之政本,始于尚书,中于中书,成于三省。
尚书本汉之台阁,出纳王命,分曹治事。卫初置尚书令一人,左右仆射各一人,左右丞各一人,尚书六人,分掌六曹:曰吏部、曰度支、曰五兵、曰祠部、曰都官、曰左民。诸曹各有郎中、侍郎。凡州郡上事、军府上籍、廷尉上谳,皆归尚书,故卫之国计,尽在此一省。
中书之职,掌诏命机密。太祖时置中书监、令各一人,通事舍人若干,出入禁中,草诏而已,不预议;宣宗永绥初始立为省,出令。中书舍人多用寒素,李朗以善书谨密,宣宗密使录苏氏党与之姓名、州郡除拜之数,积三年而具,卒以此收政柄。至孝厉之世,中书通事舍人孔昭以内敕行事,增调发丁,尚书不得驳;其狱辞曰「诏书具在尚书,可覆按也」,有司不敢覆按(详《刑法志》)。此中书之权最盛而最无制之时也。
门下之职,掌侍从、封驳。初,侍中、给事黄门侍郎皆加官,无常员,备顾问而已;宣宗永绥初,诏侍中得驳还诏书之不便者,封驳之职始专。孝厉之乱,侍中滕玄不能争,自杀。
三省之分,实定于宣宗永绥之初。帝既罢苏钦,以尚书总揽机要、权重难制,乃分尚书之权:置中书省,掌诏命机密,出令;尚书省掌奉行,主事;侍中得驳还诏书之不便者。三者相制,而中书舍人出纳王言,多用寒素,士族目为「刀笔小人」,然帝倚之。识者曰:「政柄自宰相移于近臣,自近臣移于胥吏,其渐见于此矣。」
然三省之名犹未正:中书、门下皆以他官领之,无「三省」并称之文,其分曹、印署、日限之法亦未备。宪宗太和十年,王峻撰《太和格式》三十卷,一一著其程序、日限、印署之法(详《刑法志》),而后其形略具。孝厉之世,中书通事舍人孔昭以内敕行事,尚书不得驳,则三者相制之意先已坏;仁宗建始元年,尚书令周勰奏「凡内出之敕,非经尚书者,有司得执奏不行」,乃复其半。史臣曰:后世所谓三省者,其形始于宣宗,其成不在卫。
史臣曰:三省之立,其义在使诏命不出于一手。中书出之而门下得涂归,则人主之独断有所碍;尚书行之而州郡有所据,则近幸之私敕不得下。此百年积渐而成,非一日之功也。然其所分者,皆诏命之权耳。诏命之权分于上,而选举之路狭于下;上之相制愈密,下之得入愈难。故三省成于武宗、宪宗之世,而卫亦亡于武宗、宪宗之后。制之精者,未必救亡;救亡者常在制之外。
台 省 诸 曹
御史台:御史大夫一人,御史中丞一人,治书侍御史二人,侍御史若干,掌纠劾百官、受公卿奏事。太祖置军正,秩比千石,不隶将军而隶御史,岁上其所听之狱于廷尉;广武中诸将得自辟军正,其制遂坏(详《兵志》)。世宗时置绣衣直指,非常官,殷览为之首,事已即罢,览请勿以为常官(详《食货志》)。
廷尉:卿一人,正、监、平各一人,掌天下狱谳。有石室,藏历朝谳案,自永昭至天纪二百年间七千余卷,孝厉之乱亡其半(详《刑法志》)。
兰台:令史掌图籍撰述。田绍随军作《绥安征行记》,种彪作《西域道里记》,皆兰台之职。孝厉时兰台焚,图籍多亡。
都籍局:隶尚书,掌天下户籍、兵籍之副本,与州郡所上相覆。世宗隆平中最备,孝厉承嘉元年后名存实废。仁宗复立之。史臣曰:卫之官署,其兴废最可以见治乱者,都籍局也;其次廷尉石室,其次兰台。三者皆藏籍之地,三者俱废而卫亡。
大司农掌钱谷,度支尚书掌国计,二职相参。少府掌禁中之用。太仆掌厩牧。卫尉掌宫门,中领军、中护军掌中军宿卫。护羌校尉、护胡校尉、归义都尉掌内附之部,籍其丁口而不入州县(详《兵志》)。都水使者掌漕渠。
州 郡
卫之地方三等:州、郡、县。州置刺史,郡置太守,县置令、长。刺史初为监察之官,秩六百石,无常治;世祖以后,领兵治民,遂为方伯,秩二千石。州有别驾、治中、主簿、诸曹从事;郡有丞、尉、五官掾、功曹;县有丞、尉。
建统之初,州十有三,郡百有五,县千一百八十。孝厉之乱,州郡废置无常;其后析置日繁,至睿宗之末,有一州而领二县者,有郡而无属县者,又有双头之郡、侨置之县,名多而实寡,而守相、丞尉、掾属之数如故。
武宗宣威五年,并省州郡,罢双头郡、侨置之县,天下为州百二十、郡三百、县千四百;又定刺史四岁一迁,不得用本州人。史臣曰:并省之利,不在省官而在均吏。郡少而户多,则一守之所治者众,其课可考;郡多而户少,则一守之所治者寡,其课不可考,而俸禄倍出。武宗之世,官省而事举,此其一端。
宪宗以后,析置复兴。承休、宁德之间,增郡十有九,多以酬勋旧、安宗室。孝殇之末,州郡不复上籍,而郡守之名犹在,谓之「遥郡」。
藩 国
卫之封建,异姓不王。太祖平中原,功臣封列侯,食其户之租而不与其地之民。宗室封王,五王曰云、雷、霖、震、庭,各有国,置相、中尉、内史。
初,王得自置官属、自募国兵,故燕王昶得起兵二年。中宗时,御史大夫荀肃定藩国之制:诸王国之相、中尉、内史皆朝廷除授,不得自辟;国兵有常数,不得自募;王不得擅出国,不得与州郡通书。又定降爵之法:宗室一世而降爵,王之子为公,公之子为侯,侯之子为伯,五世而为编户,惟大宗世袭不降。
史臣曰:荀肃之制,出于燕相冯毅之死。毅持诏入蓟,明知必死而不辞,三年不辍书王之状上尚书;靖宁之制,实以其死为鉴。自是藩国无兵,二百七十六年之间,宗室无复举兵者。至孝殇之末,宗室在州郡者无一人有尺兵,代王之搜捕亦不能及,而后卫之复兴赖焉。凡制之立,其利害往往在数百年之外,非立法者所能豫计。
选 举
卫之选举三变:曰察举,曰试科,曰中正。试科与中正同出于世宗宁化之世,同出于一人之请,而其后一衰一盛,此卫选举之枢也。
太祖至世宗百四十余年,行察举之法。郡岁举孝廉,二十万口举一人;州岁举秀才一人。举者试于公府,然后除郎。其后郡守以私意举,请托公行,或所举者不知书。
宁化中,太常阮敷立石经于太学,正定五经文字;太学生至三万人,奏立课试之法,岁一试,三岁不中者遣归郡国之学,故太学虽众而不滥。
宁化五年,敷奏定岁举之课:所举者试于公车,一试经义,二试笺奏,三试断狱,中者分甲乙丙三科;甲科补郎,乙科补丞尉,丙科罢遣而坐其举者。又限任子:三公子弟不得径为郎,必与诸生同试。诏皆从之。
是岁,敷又请置中正:「试者可以核其能,不能核其行;且郡国所举,或有能而不举,或举而不实。请置中正一人于郡国,取本乡有德望者为之,掌核士之乡里、行状、才能,第为九等,上于尚书,尚书据之以铨选。」并上防弊五条:一、中正必取本乡有德望而无势力者,不得以大姓世为之;二、三岁一易,不得久任;三、所定之品必书其状及所以为品之实,藏于尚书;四、士有不服者得诉于尚书,尚书覆试之,覆试不实者中正坐之;五、中正之品与公车之试并行,不得偏废。
帝可其置中正之请,而略其防弊之条,惟行「郡国各置中正一人,第为九等,上于尚书」而已。敷争之曰:「今无覆试,无三岁之易,无不得世为之限,则品出于中正之口;中正者,本乡之有力者也。数世之后,品必出于门,不出于人。」帝曰:「卿虑其远,朕忧其近。」竟不行其防。
宣宗承光六年,大司马苏钦立国子学,置州大中正,定荫客之制,又奏「品官当徒」之法(详《食货》《刑法》二志)。中正之权自郡而州,士庶之隔遂成。是岁阮敷卒,年八十有一。太尉杜彪上疏曰「上品无寒门,下品无世族」,苏钦寝其奏。
初,中正之品兼论德行、才能、门第三者;数世之后,德行、才能无覆试可核,惟门第有簿可据,遂专以门第为品。凡二品以上非公卿之族不得预,谓之「上品」;寒素虽有才,不过六七品,而中正亦皆士族为之。大司农常隽有功于国,其子中正定品下下,注曰「常氏,仓吏之后」。
英宗天宪四年,帝欲改中正之制,议者哗然,乃行其半:郡国岁举,先试策于公车,试中而后中正定其品;别立秀才科,不论门第,试经义、时务各三条,中者授郎,与甲族同班;国子、太学并置而太学生员倍之,郡国皆置学官,给纸笔于寒生。诏曰:「朕不夺中正之品,朕自取朕之士。」行之十年,寒素由秀才进者三百余人,多至郡守、尚书郎;然三公九卿、州牧刺史之任终不出于旧姓,秀才所至皆繁剧钱谷之官,士族目之曰「浊流」。孝厉承嘉中罢秀才科,复纯用中正之品;仁宗复之而不与士族争清浊之序,唯取其能任事者,多授军府参佐、督护、仓曹之职。
穆宗清和二年,诏欲罢州大中正,以尚书铨试代之,公卿守相言不便者百余人,或称疾,或托丧,选事为之停滞,议遂寝。睿宗建明六年立考课之法,内外官三岁一考,考以户口之增减、田畴之辟芜、狱讼之平枉、赋调之逋欠,清望之官皆入考课。太昌元年,遂罢州大中正,郡中正如故,而其所第九品唯为品状,不复系官,选人之权尽归吏部;吏部铨选一以试为主,参以考课之绩。诏曰:「中正核其乡里之行,吏部试其莅事之能。行者众所共知,故付之乡;能者非试不见,故付之官。二者不相夺也。」二年,国子学与太学并试同补,国子生非中试不得为郎,太学生中试者与国子同班;又置律学、算学、书学于太学之下。三年,诏清浊之目不得书于官簿,凡除授文书唯书其职、其秩、其考,有司犹用旧称者御史纠之。
士族知不可争,乃争其名而不争其实,曰:「品状犹在,吾家之望不废。」而选事既归吏部,中正之品浸不为轻重,数十年后郡中正之官虽存,人不复以为荣。
史臣曰:阮敷之请置中正,本以核实、绝请托,五条之防,可谓至周;行其法而废其防者,非敷也。夫察举之弊,弊在无可质;中正之弊,弊在所质者不可移。无可质则一人之意为轻重,犹可以贤守易之;不可移则百年之簿为轻重,虽贤守不能易矣。防之五条,其四皆所以使品可移者也;五条既寝,则品不可移。故士庶之大分,不成于苏钦之置大中正,成于宁化五年寝五防之一诏。孝桓欲正其名而百官持之,孝成夺其实而存其名,故一寝一成:善攻者不攻其城,此之谓也。然选权虽归吏部,而婚宦之序不改,三公州牧终不出于旧姓,则名之为物,非诏令所能夺也。
试科则不废而自衰。公车三试之法,历世犹存,然设科而不设学,能试笺奏、断狱者仍出于有书之家;且中正之品先定,试虽中而品不上,终为浊流。故卫之寒素,非无路也,路在纸上耳。
太宗绥平五年,司徒陈宪请立太学明经科,试经义而除官,不由中正;行之未久而宪罢。其议藏于石室,七十七年后,阮敷之试科略举其半。
穆宗绥宁中,武川镇将独孤延请置学于镇,使镇人子弟得与内郡之士同试,不报。睿宗建明三年,其子颢入朝复请,帝善之,诏六镇各置学、给博士,镇人得诣州郡应试,中者与内郡同。明年应试者百余人,吏部黜之,曰「边人不习礼容,笺奏不工」,中者一人,授县尉而已。颢再上言,不报,退语其子弟曰:「陛下之诏,行于纸,不行于人。」
武宗巡边,亲集六镇之士于城下,诏「自今镇人之在京师者与畿内之士同班,有辄以边人相诟者,御史纠之」,而后六镇之心定。史臣曰:予人以田,一诏可也;予人以路,非一诏所能;予人以敬,非并其身临之不可。武宗身至武川而后老卒肯言其田之被并;惜乎一朝之敬,不能传之宪宗。
品 秩
官有九品,品有正、从,凡十八等。一品为三公、丞相、大司马、大将军;二品为特进、诸卿之尊者、尚书令、中书监;三品为尚书仆射、侍中、诸卿、州刺史之大者;四品五品为诸曹尚书、郎中、郡太守;六品以下为县令长、州郡佐吏。凡品五以上,得以官当徒(详《刑法志》);品九以上,得占田荫客,一品占田五十顷、荫客五十户,以下递减(详《食货志》)。
中正之九品,与官之九品异:官品者,其所居之位;乡品者,其所定之人。乡品二品者,起家常为六品官,谓之「起家有高卑」。寒素乡品六品者,起家为九品,终身不出郡县。故卫之士,其一生之高下,定于弱冠之年乡品之一字。
论 曰
卫之官制,其精者在三省,其密者在藩国,其省者在州郡,其坏者在选举。三省之分,历百余年而成,使诏不出一手,制之至善者也;藩国之法,出于一相之死,行二百七十六年而宗室无叛,且以其无兵之故,卒为复兴之地;武宗并省州郡,官省而事举,一时称治。然三者皆治上之法,非取下之法。
夫官制者,所以处已得之人;选举者,所以致未得之人。已得之人虽处之至当,而未得之人不至,则国之人日少。卫自世宗宁化五年置中正,至宁光之末,凡二百余年,其间为公卿者,大抵出于二三十家。宋昕修《氏族志》,削伪冒百余家而止,不能益一寒门;武宗诏军府镇兵子弟得应州举,而吏部黜之。故卫之末,非无制也,无人也;非无人也,其人不在其所取之中也。
史臣于《兵志》言「曰籍、曰田、曰品」,三者阙一则兵不为国有。品者,非独兵之事,天下之事皆然。六镇之人有田而无品,故其忠止于其将;寒素之士有才而无品,故其智不为国用;内附之部有战而无品,故三百年而三叛。三省日精,所以制诏命;中正日固,所以限人材。制诏命者,君臣之间事也;限人材者,天下之事也。以君臣之间之精,敌天下之限,其不足以救亡明矣。
或曰:中正之立,本以塞请托,何咎焉?曰:立法者之意与法之所终,常不相属。阮敷之意,欲使乡论有所核耳;而乡论之核,必归于有簿可据者,簿在士族,则论亦在士族。且敷之五防,正为此而设,一寝而其意尽反。凡欲以一法定天下之人者,必先问其所据之簿在谁之手。此不独中正为然:荫客之簿在主,故户不在县;兵籍之副在都籍局,局废而兵不在国;均田之籍书「已受足」,籍虚而田不在民。四事之理一也。史臣三志累言之,非好为复也,卫之亡实止此一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