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者,天下之公共;诏者,人主之独出。公共者可覆按,独出者不可覆按。卫之律,郭珣定于永昭,行三百五十余年而篇目不改,可谓久矣;然其亡也,非律之敝,律之外别有所出耳。故读《刑法志》者,不当问其律之宽严,当问其断狱者之所据出于何处。
今序其律之篇目、刑名之增损、谳疑覆奏之法、官当八议之别、诏狱之弊、律令格式之分为一篇。军中论罪之制,具《兵志》;伪冒士籍之罪,具《氏族志》。
卫 律 九 篇
太祖起兵,与众约三事:降者不杀,民财不掠,妇女不淫。从兄取民一牛,斩以徇。及入成都,约法三章以安其民,未暇为律。建统之世,断狱皆用汉律,而参以军令。
太祖之世,显祖为皇太子,军国刑名皆决于东宫。以太祖约法五章太简,不足以周事,命廷尉郭珣集汉律而删之,去其重复,减死罪二百余条,为《卫律》九篇:一曰刑名,二曰盗,三曰贼,四曰囚,五曰捕,六曰杂,七曰户,八曰兴,九曰厩。
其大变者三:一曰移具律为篇首而名之曰刑名。珣曰:「具律者,所以通诸篇之科也。旧列于第六,前不当其始,后不著其终,故断狱者各引其所便。今冠之于首,使凡科条皆有所统。」二曰废傍章、科令之别行者,凡律外之文,非奏而著于律者不得引以断罪。三曰立谳疑之制。
律成,凡文二万六千余言,颁之天下,永昭初复加校定。宁和三年,珣卒,年六十有八,谥曰简侯。自建统至宁光之末,三百六十年,篇目不改,惟增损其条:睿宗太昌四年,用弘文馆之士成《卫氏新律》二十篇,删旧律烦苛者三百余条;然其篇第虽增于九,其大体犹郭珣之旧,故论者不以为改律,以为删律。武宗《长行旨条》、宪宗《太和格式》,则皆附律而行,不敢易其篇目。史臣曰:律之不改,法家以为盛事;然律不改而所以断狱者已改,则不改者其名而已。
刑 名
卫初之刑五:曰死、曰髡钳城旦舂之徒、曰迁徙、曰鞭、曰罚金。死刑有枭首、腰斩、弃市三等。肉刑之黥、劓、斩趾,汉虽除而郡国犹有行者,卫初未尝明禁。
建统二年,牛皞见刺而死,有司请族刺者,太祖斩一人而止,曰:「皞杀人以私怒,彼杀皞亦以私怒。今族其家,是三怒也。」此卫不轻用族诛之始,然犹未著为令。太宗元靖四年,除肉刑,并除诽谤、妖言、诬告三族之令,诏曰:「民有言朕之过者,朕之师也。安得以师为囚?」自是百余年,天下无族诛之事。
其后复行者再:孝厉嘉运中,孔昭以他事族诛;孝殇嗣昌四年,中书令王邵与谋者百余家皆诛,王、谢、周三族一日而尽。二者皆不由廷尉,不引律文,诏出而刑随之。史臣曰:太宗除之于元靖四年,孝殇复之于嗣昌四年,相去二百九十有三年。夫律之一条,立之难而废之易;废之犹有迹,不废而不用,则并其迹亦无之矣。
太宗元靖四年,御史大夫邢岱请除肉刑及诽谤、妖言、诬告三族之令,曰:「刑者所以止恶,非所以毁人之形;言者所以知下,非所以罗人之罪。断人之趾,则终身为废人而国失一夫;坐人之言,则天下皆缄口而人主失其耳。」诏可。于是明禁郡国不得行肉刑,改为笞;除诽谤、妖言、诬告三族之令,罢腰斩,死罪止于斩、绞二等;其应肉刑者,皆以流、徒代之。
世祖绥安三年,定覆奏之制:凡决死罪,在京师者三覆奏,在诸州者再覆奏,覆奏未报而擅决者,以擅杀论。世宗又诏:岁终,廷尉上天下断死罪之数于尚书,著之国计。崇熙三年,天下断死罪四百八十六人,户七百八十万,法家以为极盛。孝厉定安三年,断死罪一千九百余人,而户不及三百五十万。史臣曰:死罪之数与户口之数俱著于籍,二者相校,而一世之治乱见矣。
仁宗兴武元年,会稽徐苌以符水聚众十万,为部将所斩。有司请复妖言之科,尚书令周勰驳之曰:「徐苌所以聚众者,非其言也,其民之无籍无田耳。今罪其言而不理其民,是禁人之呼痛而不治其疾。」诏从之。妖言之科,终卫之世不复立。惟《贼律》增「左道惑众、聚人过百者」一条,坐其为首,不及从者。
谳 疑
郭珣立谳疑之制:郡国有疑狱,不得擅决,具其状上廷尉;廷尉不能决,集公卿议之,奏取诏裁。凡谳,皆书其两说并著议者之名,藏于廷尉之石室,岁上其目于尚书。后有同类之狱,得引前谳为比。
珣曰:「疑狱之上,非以劳天子也。使断者知其上有所覆,则不敢以意为轻重;使议者知其名著于册,则不敢以势为可否。」
自永昭至天纪,二百年间,谳案之藏于廷尉者七千余卷。孝厉承嘉之乱,兰台既焚,廷尉石室之藏亦亡其半。仁宗建始元年,诏求故谳于郡国及故吏之家,得三千二百卷,复藏之。史臣曰:律者,法之文;谳者,法之用。文可以一日而颁,用非百年不成。孝厉一炬,而二百年之用亡其半,其后断狱者无所比,惟视其时之敕而已。
官 当 与 八 议
律之初,无八议之文。凡公族、勋旧犯法,皆临事奏裁,不著为例。宣宗承光二年,大司马苏钦奏立国子学、置州大中正;三年,定荫客之制,并奏「品官当徒」之法:五品以上得以官爵当徒二年,三品以上非十恶不入于狱,奏裁而后论(详《食货》《职官》二志)。三事出于三年之内,士庶之隔遂著于法。
史臣曰:官当之立,其辞曰「所以优礼大臣,使不辱于狱吏」,其实曰「士庶自是异法」。荫客者异其赋,官当者异其刑,中正者异其仕:中正出于宁化五年,荫客、官当出于承光二三年,而士庶之隔遂成。法之立也,其始皆曰「所以限之」;其终皆曰「令有明文」。此语已见于《食货志》,于此复见,非重也,其事本一也。
英宗天宪中,范晏检籍,得诈注士籍者二万余家。有司请以「诈伪」论,晏曰:「彼所以诈者,为其可以荫、可以当、可以仕耳。罪其诈而存其可诈之利,则岁岁有诈者。」议未决而晏废。自是伪冒者益众,至睿宗太昌中,宋昕修《氏族志》,据户籍官簿削伪冒百余家而止(详《氏族志》)。
诏 狱
卫之狱,其正者三:曰廷尉,曰御史,曰郡国。其别者一:曰诏狱。诏狱者,不由廷尉,不上谳,不覆奏。
高宗定远七年,中常侍单泓构东宫巫蛊之狱,收东宫官属数十人于诏狱。章德皇后请与太子俱系诏狱以自明,事觉,泓弃市。世宗即位,终身不畜方士,不听阴事,曰:「先帝几以一狱失其嗣。」
孝厉之世,诏狱大兴。中书通事舍人孔昭增调、发丁、开纳赀之门;御史中丞刘瑾三谏,下狱,狱吏使自诬而不服,死于狱中,年五十有一。及孔昭以他事族诛,狱辞曰:「诏书具在尚书,可覆按也。」有司不敢覆按。
史臣于此再书之。夫孔昭之言,非诡辞也。凡其所行,皆有诏在;诏皆下于尚书,尚书皆书之。然则可覆按者何以不敢覆按?覆按之则罪归于上。故孔昭者,非罪其奸,罪其代人受奸而已。刘瑾三谏而死,孔昭三族而诛,一以言死,一以行死,而所行所言者同出一诏。史臣曰:诏狱之害,不在其杀人多,在其使人不能辨罪之所自出。
仁宗建始元年,尚书令周勰请焚孝厉时构陷之案,凡三千余家。诏可,并诏:自今诏狱所收,三日内移廷尉,不移者,廷尉得直请;凡内出之敕,非经尚书者,有司得执奏不行。此卫制之最善者也。然孝殇嗣昌四年,中书令王邵与谋者百余家皆诛,王、谢、周三族一日而尽,则又不由廷尉矣。史臣曰:善制之立,恃有能守之之人;人亡则制与之俱亡。周勰之诏行百三十年,而不能救一夕之族诛。
律 令 格 式
卫之法有四:曰律,曰令,曰格,曰式。律者,郭珣九篇,定罪之文也;令者,制度之所设,随事而增,无罪名;格者,一时之敕,著为常行者也;式者,官府施行之程序也。
格之名起于武宗。宣威三年,尚书右仆射路整既行均田、并省州郡、定户等,虑有司奉行不一,乃采累朝敕条,删其抵牾者,为《长行旨条》,凡若干卷,附律而行。诏曰:「凡敕条不入《旨条》者,不得引以断事。」史臣曰:此路整之深意也。敕出于一时而行于百年,其弊在杂而不可考;整括之为一书,使敕亦有可覆按者,故武宗之世,虽多所更革而吏不能因缘为奸。
宪宗太和十年,中书令王峻撰《太和格式》三十卷,与《卫氏通礼》二百卷并奏。诏行之。峻曰:「臣所撰者,程序耳。程序具,则吏无所增损;然程序不能使无田者有田。言之而不能行,则徒为党争之资。」
自是律、令、格、式四者具,而实用者格与式。律三百年不改,故其文愈尊而其用愈疏;格式岁有增损,故其文愈卑而其用愈亲。及孝殇之世,州郡断事,问其所据,多曰「依格」;问格之所出,则曰「近敕」。而近敕之出,或不由尚书矣。
徒 流 与 镇 户
肉刑既除,重罪不至死者皆流。流有三等:二千里、二千五百里、三千里,皆居作。初,流人配之边郡,与戍卒杂处。
穆宗绥宁二年置六镇(详《兵志》),自是流人多配六镇,谓之「镇户」。镇户与镇兵同田而异籍:镇兵有兵籍,镇户系于镇将之奴籍,三世而后得除。武川镇将独孤延请除镇户之籍,与镇兵同应州举,不报。
史臣曰:六镇之人所以自谓「戍虏」者,非独无品也,以其与流人杂处,内地遂目其人皆为罪人之后。夫以世兵守边,已使其人世贱;又以流人实之,则其贱不可复雪。祖挺置镇之时,未尝有此意;而百年之后,六镇之心已不在朝廷。凡制之为害,多不在其立法之日,而在其后世之所附益。
孝厉之世,开纳赀之门:入粟得赎徒、流,入钱得除禁锢。庾侃以赀千万得益州刺史,括马倍贡,榷盐税市,曰:「吾之官出于内府,吾之偿亦当出于南中。」史臣曰:赎刑,古有之,所以宽贫弱之误犯者也;卫之纳赀,所以取富室之故犯者也。名同而实相反。自是罪之轻重视其家之贫富,而律为虚设。
论 曰
卫之律,一定于永昭而三百五十余年不改,历代法家称焉。史臣独以为:律之不改,非其美也,其不得已也。凡律必改而后应世,卫之律所以不改者,非无可改,改之则必议士庶之异法,议之则必及荫客、官当、中正三者,此当国者之所不欲议也。故宁增格式于律外,而不敢动律之一字。律之尊,正其废之征也。
法之弊有三:曰律外之敕,曰狱外之狱,曰罪外之赎。律外之敕者,格之所自出也,善用之如路整之《旨条》,则敕亦为法;不善用之如孝厉之近敕,则法亦为敕。狱外之狱者,诏狱也;周勰立三日移廷尉之制,行百三十年而不能救孝殇之族诛,则知制不能自守。罪外之赎者,纳赀也;赎行而律为虚设,贫者受全律,富者受半律,天下遂知法之可以钱易。三者相因,而卫之法尽。
然史臣有为卫之法惜者。郭珣之立谳疑,其意深矣:使断者知其上有所覆,议者知其名著于册。此非以繁其文,以为天下立一可覆按之地也。有可覆按之地,则孔昭之狱不待其族诛而已明,刘瑾之死不至于使自诬。孝厉一炬而谳案亡半,其后断狱者无所比,遂惟视其时之敕。故曰:亡卫之法者,非严刑也,无所覆按也。
至于官当、荫客、中正三者相继成于宁化、承光之间,史臣于《食货》《刑法》《氏族》三志皆书之,非重复也。三者一事:一异其赋,一异其刑,一异其仕。异赋则田不均,异刑则狱不平,异仕则士不出于下。田不均则兵散,狱不平则民不告,士不出于下则国无新人。三者积二百年,而后有韦昶传檄而无一应者。读者以为三志各言其一,而其实一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