卫书 · 志第八

兵志

军号 兵籍 府兵

约4千字
本卷 11 节
  1. 太 祖 之 军
  2. 显 祖 至 世 祖
  3. 太 宗 至 中 宗
  4. 高 宗 世 宗
  5. 兵 籍
  6. 孝 厉 之 溃
  7. 中 军 三 府
  8. 六 镇
  9. 府 兵
  10. 客 兵
  11. 论 曰

兵者,国之所以自立,亦国之所以自危。自立者,以其能战;自危者,以其所系。系于国则为国用,系于将则为将用,系于其身则终无所用。卫之兵,其始系于国,其中系于将,其终系于食:无田无籍而仰廪于人,谓之客兵。三百六十一年之得失,一言以蔽之,兵之所属,视其田与籍而已。

今序其军号、兵籍、军法恤典、镇戍、府兵之制为一篇。其屯田、租调所出,具《食货志》;其军中论罪之律,具《刑法志》。

太 祖 之 军

太祖起于永安,众数百人,皆宗族宾客与乡里愿从者,是为部曲。其后江州、成都以次下,降卒益众,乃分为四部,以牛皞、张铣、杨兴各将其一,太祖自将其一。军中呼三人以字为次,曰伯、曰仲、曰叔,太祖不禁,曰:「使士卒知吾有兄弟,则知吾有所不敢私。」

太祖与众约三事:降者不杀,民财不掠,妇女不淫。从兄取民一牛,斩以徇。故蜀中之民不甚苦兵。及平中原,功臣封列侯,食其户之租而不与其地之民,异姓不王,无有裂土专制者;诸将罢兵还朝,其部曲之众悉隶州郡,惟宿卫之士属之中军。此卫之所以异于汉末诸镇者也。

建统二年,车骑将军牛皞醉鞭帐下督三百,其夜见刺而死。有司请族刺者,太祖曰:「皞杀人以私怒,彼杀皞亦以私怒。今族其家,是三怒也。」斩一人而止。于是下诏:诸将不得专杀部曲,鞭挞有数,过其数者虽有功以法论;士卒有冤,得诣军正自言。军正之官始置于此,秩比千石,不隶将军而隶御史,岁上其所听之狱于廷尉。终太祖之世,军中无复以私刑死者。

建统元年,天下兵三十有二万:中军六万,宿卫京师;外军二十六万,屯戍州郡关塞。水军别为一军,宗湛主之,造船教战于江、汉,其后夏口之戍,宗氏子孙世领之,至世宗犹然;汴渠之漕,亦赖此军。

显 祖 至 世 祖

显祖即位,改元永昭,罢戍卒之半,蠲天下租三年,收兵器铸为农器,兵存二十万。大将军张铣曰:「兵可百年不用,不可一日不备;然今日之备不在兵而在民。」

永昭五年,护羌校尉董炽以凉州叛,杀刺史。炽者,董卓族子也,久典羌兵,兵籍不上于朝,朝廷不知其众之多寡。及其叛,檄言「卫篡汉」,传之州郡而无一应者。显祖遣燕王讨平之。史臣曰:董炽之能叛,非以其檄,以其籍也。籍不上于朝,则其兵朝廷不得而问;不得而问,则其兵非国之兵矣。卫三百年言兵籍者,皆本此一事。

世祖用兵四十有五年,东下朝鲜置四郡,南平交州,西通西域,北绝大漠。其制:大举则发州郡之兵,事已则归之屯戍,不为常屯于外。西域有轮台之屯五千顷,边州有塞下之屯,皆以兵自食(详《食货志》)。

军法恤典之制,多定于世祖之世。凡战殁者,复其家三世;道死、冻馁死者,与战殁同论。中郎将毕祗别道出居延,迷道,渴死者五千余人,免官后逐家拜谢,自缢。世祖犹以战殁论其众,曰:「不赠则后世为将者宁弃军以自全。」兰台令史田绍随军掌记,作《绥安征行记》,详书道死之数,不为讳。世宗撰《卫书》,虞覃据之不削。

度支尚书崔琬上「兵费疏」,争十事而得五六。自是每还师,必省徭役、复租税。故世祖兵久而户不甚耗,靖朔之末,户四百三十一万。车骑将军郝彊绝漠至西海之东,刻石书其所止,曰:「以功之所至为界,毋以马之所至为界。」

太 宗 至 中 宗

太宗元靖元年,罢西域都护,徙戍卒于敦煌;又减北边屯戍十二万。谏议大夫韩牧争之,不从。诏曰:「地者所以养民,非以杀民也。」

中宗时,御史大夫荀肃定藩国之制:诸王国之相、中尉、内史皆朝廷除授,国兵有常数,不得自募;宗室一世而降爵,五世为编户。先是燕王昶起兵二年而败,燕相冯毅持诏入蓟见杀,三年不辍书王之状上尚书;靖宁之制,实以其死为鉴。自是藩国无兵,二百七十六年之间,宗室无复举兵者。至孝殇之末,宗室之在州郡者无一人有尺兵,代王之搜捕亦不能及,而后卫之复兴赖焉。得失之相为倚伏,往往如此。

大将军陈迁坚壁二年而破燕,以私盟鲜卑坐免,终不复用。史臣曰:陈迁之罪,罢之可也,废之终身则过矣。迁废而朝无宿将,高宗遂拔樊敞于外戚。收兵权者,其意在防将;然防之太甚,则所用者非将,而祸更深。此卫之兵制凡四见,皆同一辙。

高 宗 世 宗

高宗在位四十年,北伐相继,大将军樊敞、樊恽父子典兵前后垂四十年,皆章德皇后之家。广武中北伐屡出,后期无功而饰俘上闻。定远九年,樊恽绝漠丧师六万,讳而不上,本纪不书,史臣据北军之簿补之。后戒敞曰:「胜而不已,无以自处。」

镇北将军庞岳断敌水草,降二万落;请以塞下屯田实边户,使兵农相半、家自为战,诏用其半,得边兵二万。世宗北边所恃者,此二万人也。

军兴既久,籍不能改。度支尚书梁纲立「军兴岁计簿」十八年,岁书实存之数。安平十年,天下兵籍四十五万,而实存者不及三十万。史臣曰:兵之虚,与户之虚同时;户虚则兵虚,非二事也。

又,军正之官,其始不隶将军。广武中北伐急,诏诸将得自辟军正,以便宜从事。自是军正为将之属吏,士卒无所自言,太祖之制名存而实亡矣。凡制之坏,不必待其废,改其所隶足矣。

世宗隆平元年,罢外家之兵,樊氏无一人被诛,而兵柄归于五兵尚书。诏:诸军之籍岁上于尚书,其副藏都籍局,与户籍相覆。此卫兵籍之制最备之时也。

兵 籍

卫之兵籍,其属有四:曰中军之籍,曰外军之籍,曰镇兵之籍,曰蛮夷降兵之籍。中军之籍主于卫尉、中领军,外军之籍主于州郡而上于五兵尚书,皆有副藏都籍局。蛮夷降兵,仍其部落,不入州县,惟籍其丁口于护胡校尉、归义都尉,谓之「部籍」。

太祖徙弥姐之种落于安定、北地,仍其部帅,不为编户。世祖开鼎三年,贺兰突内附,处之阴山之北,为北伐向导,授归义都尉。宣宗天纪中,置护胡校尉,乐彦为之首,请籍内徙胡之丁口以护其被掠,又上防弊五条,采三而寝二。史臣曰:籍胡之丁口,所以护之,亦所以属之也。然卫之待内附者,予其地而不予其籍,予其战而不予其品。二百一十年而安定屠各兰颉起,三百二十一年而武川贺兰骧执其国命,皆部帅之后也。乐彦所寝之二条,其一即请以部帅子弟入太学、得与士流;兰颉之父,护胡校尉之部曲督也,颉不识字,闻邓昭为其草檄,曰:「吾意正如此,恨不能自言。」

英宗时,中军将军蒋弼破乌洛于白道,岁上其兵籍于尚书与都籍局,无所隐。孝厉承嘉元年,见忌赐死。仁宗兴武二年追赠车骑将军,封其孙为侯,旧部之归者万余人。

史臣曰:董炽兵籍不上于朝而叛,蒋弼岁上兵籍于朝而死。二事相去二百一十年,一以不上者为逆,一以上者为祸。夫欲将帅之上籍者,必先使上籍者得安;上籍而不安,则虽日诏之,无益也。卫之兵籍,坏于蒋弼之死,不坏于孝厉之诏。

孝 厉 之 溃

孝厉之世,废籍、增调、发丁,兵益不振。广昌二年,以侍中滕玄之子徽为中军之帅,战于潼关,大溃,死者五万。玄固辞其子将兵而不得,后自杀。是役也,中军几尽,关中遂为兰颉所据十年,不置郡县,不理户籍。

自是州郡之兵,将自募之,谓之「募士」;朝廷不能给其食,听其将取给于所在,谓之「就食」。客兵之名虽起于孝殇,其实始于此。

中 军 三 府

仁宗兴武二年,置行台于陕,立中军三府:曰武卫、曰虎贲、曰龙骧,以募兵为之,兼收蒋弼旧部及孝厉时散归之卒,来归者万余人;以韦崇为中军大将军。崇者,京兆寒族,尝为陈王府司马,善抚士。三府之兵行营田,大司农常隽主之,岁得谷四百万斛,通褒斜以粟给关中。崇以三府之兵出潼关,破兰颉,复关中;雍州治中邓昭为理其户籍,得户四十七万。

崇曰:「兵不可使无食而责其战,亦不可使自取食而责其属。三府之田,朝廷予之,故其兵朝廷得而调之。」史臣曰:韦崇之言,即武宗府兵之所本,亦即贺兰骧三请授田之所争。相去百二十年,其理一也。

六 镇

北边旧有戍兵,岁一更代,谓之「番戍」,苦其往来。穆宗绥宁二年,北伐伏延既还,用五兵尚书祖挺承熙五年之议,置六镇于阴山之南,自西而东曰沃野、怀朔、武川、抚冥、柔玄、怀荒,镇各万人,凡六万;给镇兵以田,使世守之,父子相代,不更番。挺曰:「国不能岁易其人,故不得不世其兵。此非臣之愿,力不足耳。」

武川镇将独孤延与镇兵同耕,不私占一亩。清和中请置学于镇,使镇人子弟得与内郡之士同试,不报。延曰:「朝廷予我田,不予我路。田可以世守,路不可以世无。」睿宗建明三年,其子颢入朝复请,帝善之,诏六镇各置学、给博士,镇人得诣州郡应试,中者与内郡同;明年应试者百余人,吏部黜之曰「边人不习礼容,笺奏不工」,中者一人,授县尉而已。颢再上言,不报,曰:「陛下之诏,行于纸,不行于人。」

自是六镇之人,虽有田而无品,中正不为之定,州郡不与之齿,谓之「戍虏」。武宗巡边,亲集六镇之士于城下,诏「自今镇人之在京师者与畿内之士同班,有辄以边人相诟者,御史纠之」,六镇之心一时而定;独孤颢之女为武宗昭烈皇后。然一朝之敬,不能传之宪宗:宁德中减六镇宿卫,而其心复去。史臣曰:祖挺以世兵易番戍,得其便而遗其患:世其兵者必世其贱。使镇学早立,六镇之子弟得为郎吏,则武川不至于自外于朝廷,而贺兰氏之起或不至此。二独孤之请,一寝一黜,卫之亡实伏于此。

武宗弘定三年,罢六镇世守,镇兵得徙、得应举、得隶军府,其愿留者仍给田。去祖挺之置镇三十有四年。

府 兵

宣威元年,行均田(详《食货志》)。三年,更兵制,罢镇户、营户世世为兵之籍,置军府二百有八于关中、河东、河北、六镇之地,以受田之民为兵。其制:

罢镇户、营户世世为兵之籍,凡兵皆取于受田之民:民之中材力者为兵,免其调,不免其租;年二十一入军,六十而免;三年一简,老疾者归农,更取新丁。府各领兵千人,二百八府,凡二十万八千人;番上宿卫,远近为差。府将不世袭,由吏部与五兵曹共除,三岁一易。兵不离乡,将不专兵。自是兵农合一,天下之兵可用者六十万,而不费县官之廪。

诏曰:「先帝之府兵,募而给田;今之府兵,受田而后为兵。募者,兵之私也;受田者,国之公也。」

德昌六年,天下户九百五十万,口四千二百万。平朔中,贺兰祐为先驱,破俟斤于金山之南。祐尝曰:「朝廷所以得吾曹之死者,田与班而已。」史臣曰:「田」者其食,「班」者其序。二者阙一,则兵不可得而使。武宗之世,二者具,故有平朔之捷。

尚书右仆射路整既定其制,晚年上「田尽疏」,请限奴婢受田之数、限桑田卖买、限官人公田,诏行其一而寝其二。武宗曰:「俟事定行之。」竟不行。自是豪右以奴婢丁牛受田者岁增,军府所简之上三等之家,其田日削而其等不降,于是有名在府而无田在县者。

宪宗太和以后,府兵之田尽为豪右所并。度支尚书谢渊争「已受足」三字不得(详《食货志》);兵部尚书祖颐言兵之亡在无田,又谏减六镇宿卫,不听。颐者,祖挺之曾孙也,曰:「吾家三世言镇事,至吾而止矣。」承休四年,兵部覈天下军府,二百八府之中员足者不及百府,其在六镇之地者尤耗;诸府乃以浮浪、亡命充其数,谓之「客兵」。

客 兵

孝殇之世,州郡不复上籍,诸将各以其所募自养,无田无籍,仰其将之廪食,谓之客兵。客兵无田,其心系于将而不系于国。

中书令王邵辅政,罢诸镇久任,征车骑将军贺兰骧入朝。骧三请以客兵著籍受田,皆报罢;欲取豪右之田以授之而不敢,曰:「取其田,则廪先绝。」嗣昌四年,谋泄,骧入洛阳杀邵。邵不去,曰:「吾知兵之不可猝收,而不能待。吾以三族偿之。」

宁光元年,雍州别驾韦昶起兵于长安,传檄州郡而兵不至。府兵之籍久空,州郡守相皆曰「兵在诸将,不在我」;欲发民为兵,民曰「吾无田,何为战」。昶将出,抚其祖之像曰:「吾祖以十万之众复关中,吾以五千人不能出潼关。非兵少也,无民也。」

论 曰

卫之兵制五变:始曰部曲,太祖以约束将之;次曰屯戍,显祖至高宗以州郡领之;次曰镇兵,穆宗以世守给之;次曰府兵,武宗以田授之;终曰客兵,孝殇以廪食畜之。五者之别,不在其名,在其所属:部曲属将而将属国,屯戍属州郡,镇兵属其田,府兵属其籍,客兵属其廪。属国者可调,属田与籍者可考,属廪者惟其将之所指而已。

故董炽之叛,兵籍不上也;蒋弼之死,兵籍上而人不容也;孝厉之溃,籍废而募起也;贺兰之专,田尽而廪代之也。四事相去二百余年,而理不出一「籍」字。夫籍者,非以困民,以使兵有所属耳。人主惧将之专兵,而所以防之者常在人不在籍:废其人,易其将,罢其久任。人可易,籍不可代;籍亡而人虽日易,其兵终不为国用。史臣于卫之兵制,不责其不能收兵,责其收兵而不知所以收。

其防将也,凡四见:中宗废陈迁而高宗无宿将,遂用外戚;世宗罢外家之兵而兵柄归尚书,一时称善;宪宗罢久任、减宿卫而边将疑;孝殇征贺兰骧入朝而三族尽。四者用意皆是,而其效愈下者,何也?世宗之时,兵有田有籍,故收之而兵不散;宪宗、王邵之时,兵无田无籍,收之则兵无所归,不散则叛。故曰:能收兵者,非能夺其将,能予其兵也。予之田与籍,则兵自归;无以予之而必欲夺,是空手而夺人之食。

至于六镇,则又一失。祖挺以世兵易番戍,其力不足,非其愿也。然世其兵者必世其贱:二独孤请置镇学,一寝一黜,六镇之人有田而无品,中正不齿,遂自谓戍虏。夫兵而无上进之路,则其忠止于其将。武宗知予之田矣,未及予之品;贺兰祐所谓「田与班」者,班亦未尝真予也,故祐之孙终以客兵制天下。后二十年,光武追封韦昶之诏曰「朕不以品论人,论其死之日」,此一语若在睿宗之世下之,则六镇不为戍虏,而卫未必亡。

太祖立军正以听士卒之冤,其官不隶将军;广武中一诏而使诸将自辟之,其制遂废。史臣特书此事,非以为大,以见凡祖宗之法,其亡不必待后世之废,改其所隶、易其所属,则名存而实去。读《兵志》者,于此三者致意焉:曰籍,曰田,曰品。三者具而兵为国有,阙一则为将有,阙二则为其身有,三者俱阙,则天子之难无一人可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