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篇言田与籍,本也;此篇言租调、钱货、盐铁、漕运、寺户,末也。国用不足,其术有二:一曰覈其本,二曰求之末。覈本者难而其效久,求末者易而其效速。卫之三百六十一年,凡当国者能覈本则末不待求而足,不能覈本则末虽尽取而不足。故读此篇者,当以上篇为之根:钱之三铸三坏、盐之三榷三罢、漕之自百万而四百万而绝,其数皆随田籍之虚实而动,非钱盐漕之自为盛衰也。
租 调
卫初因汉制:田租三十税一,口出算赋百二十钱,未成丁者出口钱二十三,丁男岁更役一月,不役者出更赋三百钱。太祖诏流民占著者复三年,无主之田三年而后税(详上篇)。
太祖之世,显祖在东宫,凡军国转输、刑名钱谷皆决焉。乃立均输之法,令郡国岁输其所有,不必致远物;置常平仓于要冲十二所,谷贱则籴,贵则粜;修汴渠、鸿沟之故道,漕东南之粟以给关洛,岁省转运之费什三。度支辛峤主其事,又请薄敛而广储,罢郡国之杂调百余色,惟存租、算、调三者。调者,户出绢帛,蚕乡出绢,麻乡出布,山泽之民输其所有,皆折为绢计。
世祖用兵四十五年,军兴屡加算:绥安中一算增至二百钱,商贾倍算,缗钱有税。度支尚书崔琬上「兵费疏」,争十事而得五六,其所争者,多在加算之当止。世祖每还师,必省徭役、复租税,战殁之家复三世,故户不甚耗。
世宗隆平九年,大司农赵勖罢算赋、口钱,改田租亩四升、户调绢二匹绵二斤,更赋并入于调。勖曰:「算赋出于口,故民匿其口;田租出于亩,故民匿其亩。匿口易而匿亩难,故舍口而就亩。」又请分户为九等,以等出调,不果。
史臣曰:赵勖之改,卫赋法之一大变。自是赋不出于人而出于地与户,民之生子者不复以赋为累,故隆平以后户口日增,至崇熙而极盛。然户无等则贫富同出,赵勖知之而不能行;百四十年后,睿宗太昌中司徒宋昕乃定户等九则,赋役以等出;又二十年,武宗路整因之,以九等定军府所简之家(详《兵志》)。三世相承,其始出于赵勖一言。凡建言之不见用者,未必其言之不行,特不行于其身耳。
武宗宣威元年行均田,租调随之而更:一夫一妇为一床,岁输粟二石、绢一匹、绵八两;奴婢从其主,丁牛不课。视赵勖亩四升之数少其四斗,所以劝垦也;户调之绢自二匹减为一匹,而户析为床,故国之所入不减而民之所出愈均。又撰《长行旨条》以一其岁调,凡敕条不入《旨条》者,不得引以调民(详《刑法志》)。
宪宗承休以后,边费日增,调有加派:曰助边绢,曰军资钱,皆《旨条》所无。有司引近敕行之,州县不能争。孝殇之世,诸将各调其境内,或一岁三调,民不知其所出之名。史臣曰:路整立《旨条》,正欲使调有可覈之数;及加派行而《旨条》不废,则《旨条》所载者,反为民之最轻者矣。
钱
太祖建统三年,铸「建统五铢」,重如其文,天下便之。是时物价平,谷石钱百。
世祖军兴,用度不给,开鼎中铸当五大钱,绥安中又铸当十。于是物价腾踊,谷石钱五百,私铸者众,剪凿旧钱以取铜。太宗元靖二年罢大钱,复行五铢,收私铸之钱销之,三年而价平,谷石钱百二十。诏曰:「钱者,权也。以一当十,是以虚权取实物,非取之商贾,取之农也。」
孝厉广昌二年,铸「广昌大钱」当百。是时中军新溃于潼关,府藏空竭,中书通事舍人孔昭主之。行之期年,谷石钱二万,民间不用钱,以谷帛相易。州县收租调亦不受钱。史臣曰:钱之为物,其信在官。官自破其信,则虽有百炉,铸者皆废铜耳。
仁宗兴武五年,罢大钱,复五铢,收铜于民而不夺,以绢易之。武宗宣威七年铸「宣威五铢」,岁铸二十万贯,与均田同时,谷石钱八十,卫之钱法至是最善。
宪宗宁德中,铜绝,钱不足用,诏绢帛与钱兼行,公私出纳皆折绢计。自是钱日轻,绢日重,而绢之精粗无常,官吏得以意为高下。孝殇之世,州郡不复用钱,诸将之赏赐皆以绢粟。
史臣曰:卫之钱,三铸而三坏:世祖坏于兵,孝厉坏于诈,宪宗坏于铜绝而实坏于绢重。夫绢之为币,非古也,起于钱不足信。钱不足信,则民自求其可信者;谷帛可食可衣,故民信之。观一国之币,可以知其官之信否。
盐 铁 榷 酤
显祖时,或请置盐铁之官如汉武故事,辛峤不可,曰:「常平所以平价,非所以取利;盐铁所以给用,非所以夺民。今户口未复,先立取利之官,是教有司以急。」显祖从之,故卫初无榷。
高宗宣宁中,绝和亲、闭关市,将大举,乃开盐铁之官,置均输、平准,以佐军兴。史臣曰:与民争利之端,实自高宗启之;然非高宗之过,三十年用兵之势然也。世宗宁化二年,大司农赵勖罢均输、平准,而盐铁不能尽罢,乃定其价,郡国与大司农中分其入,禁吏因缘为奸者。帝谓群臣曰:「先帝以盐铁佐军兴,兵罢而官不废,非先帝之过,事势然也。朕不能罢之,能薄之而已。后世有能罢之者,朕之志也。」史臣曰:世宗此言,卫一代言利之最平者。知其不能罢而不讳其不能,与后世书「已受足」者,相去何啻霄壤。
孝厉之世,益州刺史庾侃榷南中之盐,税市括马,倍其岁贡。侃曰:「吾之官出于内府,吾之偿亦当出于南中。」南中之民苦之,然犹为朝廷守边二十年,蛮夷不入。史臣曰:卫之取于南中者如此,而其所以报之者,一祠而已;及兰台焚,其祠亦废于兵火而朝廷不问(详《氏族志》)。
英宗平昌四年,罢盐铁之官,专税其课;又定均输折绢之法,郡国以远近折其调;开河渠三十六,溉田数万顷。武宗承之,置盐官于海滨及解池,什一而税,不禁民煮;铁听民冶而税之,不置官冶;酒则罢榷,但税其肆。史臣曰:武宗之法,税而不榷。税者,取其什一而听其自为;榷者,尽夺其利而官自为之。税则民与官俱得,榷则官得而民不得,其始官所得倍,其终并官亦不得。
宪宗宁德中,边费不给,改盐税为官榷,尽收煮盐之利,禁私煮,犯者以盗论。岁得倍于旧,二年而私煮者众,盐价三倍,河北之民有淡食者。度支言:「所增之课,不足偿捕私之费。」不听。
孝殇之世,诸将各榷其境内之盐铁,国不得一钱。丞相贺兰骧欲收之,府库无以给军,遂止。
漕 运 与 常 平
常平十二仓立于太祖之世,在洛、汴、河内、荆、扬诸要地,贮粟三百万斛;汴渠、鸿沟既修,岁漕百万斛入洛。宗湛之水军护之,夏口之戍,宗氏子孙世领之(详《兵志》)。
马陟徙关东之民三十四万口于荆、扬,随口给田,置县二十三。当时以为徙民之费,百七十余年后,三吴遂为财赋之地。世宗崇熙中,岁漕三百万斛,东南之赋居天下三之一。
孝厉之世,仓廪皆空,漕不满二十万斛。兰颉据关中,漕路断,洛阳仰给于荆、扬而已。
仁宗永熙中,中军三府行营田,大司农常隽岁得谷四百万斛,通褒斜之道以粟给关中,关中始复。武宗德昌中,岁漕四百万斛,复立常平十二仓,储粟八百万斛。宪宗昌宁之末,仓储不满百万。孝殇嗣昌以后,漕绝。
宪宗时又有「和市」之法:官以钱帛市民之物以给军,其价视时直减三之一,谓之「和」,实强之也。度支尚书谢渊争之曰:「名之曰和,则民不得诉;不得诉,则减价者岁增。臣请复其名曰『科市』,使民知其为科,官知其为夺,则犹有所惮。」不听。史臣曰:谢渊争「已受足」三字于太和,争「和市」二字于承休,皆争名而不得。人以为迂。夫名者,事之所据也;名不正而欲事之正,未之有也。
寺 户
浮屠之教,自世祖通西域时入,开鼎中始有寺于洛阳。太宗、中宗之世,寺不过数十区,僧尼数千人。宣宗以后渐盛,孝厉之乱,民苦调发,多逃入寺以避租役,寺户始众。
寺有田而不输租,有户而不入籍。其民佃于寺者,输其收之六于寺而自留四,谓之「寺户」;虽重于官租,而无调发之扰、无兵役之征,故民乐就之。
穆宗承熙二年,度支尚书卞恢核寺户,行之六年,得户二十六万、口一百六十万,田三十四万顷(没入官者二十二万,还主者十二万),皆不在州县之籍。恢不毁一寺,但榜示天下:「佃于寺者输六留四,为编户者输三留七。」旬日而散其半。承熙三年,青州沙门法充聚寺户三万据郡城,讨斩之,死者三千。恢卒于绥宁六年。
宪宗以法充之乱为戒,终身不复核寺户。孝殇之世,天下寺三万余区,寺户四十余万,田六十余万顷,皆无籍。丞相贺兰骧欲取寺田以给客兵,僧徒诉于宫中,事寝。
史臣曰:卞恢之术,卫之善政也。不毁一寺而户自归者半,何也?民之入寺,非慕其教,避其役耳;使编户之输轻于寺户,则不待驱而自出。故治寺户者,不在毁寺,在使为民者不苦于为寺户。宪宗惩法充之乱而不复核,是因噎而废食;且法充所聚者三万,恢所归者九万余,得失之数甚明,而后世但记其死三千。凡一事之利害并见,人主之所记,常在其害。详具《释老志》。
论 曰
上篇言:卫之得天下以不夺人之田,其失天下亦以不能夺人之田。此篇所载,皆不能覈田之后,求之于末者也。
夫求之末者,其途有四:曰重其钱,曰榷其利,曰增其调,曰纵其逃。重其钱者,以虚权取实物,世祖之大钱、孝厉之当百是也;榷其利者,尽夺民之所自为,宪宗之盐榷是也;增其调者,于《旨条》之外别立名色,承休以后之助边绢、军资钱是也;纵其逃者,明知寺户四十万而不敢问,宪宗以后是也。四者相因:钱重则民藏其谷,榷行则民失其业,调增则民入于寺,寺盛则籍益虚,籍虚则国用益不足,而所求于末者益急。故曰:末者,本之影。影不可以自立,逐影者终无所得。
然史臣于武宗有取焉。武宗之世,均田行而钱法善,盐则税而不榷,酒则罢榷而税肆,漕四百万斛而常平十二仓储八百万,此非有取利之新术也,田覈而已。田覈则户实,户实则调可轻,调轻则民不逃,民不逃则钱可信、盐可税而不必榷。一本正而众末皆顺,故德昌之富非武宗之能取,武宗之能不取耳。
其后宪宗当国,田不可覈而书「已受足」,于是盐改榷、调加派、和市行、寺户不敢问。谢渊争「已受足」三字不得,又争「和市」二字不得。二事相去十余年,其理一也:名不正则夺可以为予,科可以为和,无田可以为已受足。史臣于卫之亡,不书其取民之厚,书其名之不正。名不正者,非虚文也,天下之人由是不复知其所出之为何物,而后无所措其怨;无所措其怨,则并其国之存亡亦不复问。及韦昶传檄,民曰「吾无田,何为战」,此三百年名实相离之总结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