卫书 · 志第六

食货志上

田制 户口

约4千字
本卷 8 节
  1. 太 祖 显 祖 之 制
  2. 世 祖 太 宗 中 宗
  3. 度 田 检 户 之 三 世
  4. 孝 厉 废 籍
  5. 仁 宗 至 睿 宗
  6. 武 宗 均 田
  7. 已 受 足
  8. 论 曰

古之论国者,曰兵、曰食、曰礼。礼所以维之,兵所以卫之,而食者所以生之。生之之本在田,田之所系在籍。籍者,非簿书之谓也:天子所以知其民,民所以知有天子也。籍存则田可授,田可授则赋可均,赋均则兵可出。故卫之三百六十一年,其治乱之数,皆可于田与籍求之。

今序其田制、户口、荫隐、均授之始末为上篇;其租调、钱谷、盐铁、漕市、寺户为下篇。

太 祖 显 祖 之 制

汉季大乱,海内户口十亡七八。太祖之定蜀也,诸将请分成都田宅以赏士,杨兴谏曰:「取一城而分其田宅,是使后城皆死守也。」太祖从之,止赐钱帛。及平中原,功臣封列侯,食其户之租,不与其地之民;异姓不王,无有裂土专制者。故卫无开国分田之事。

论者以为太祖之仁。史臣以为,太祖不夺豪右之田,非独仁也,亦以其时荒田多而民少:授之无主之地,费省而怨寡,此势之最便者。及后世民多而荒田尽,则太祖之法无所施矣。国初之善政,往往如此:非其法之不善,其所以行之之势不可再得也。

建统元年,杜衡以蜀郡计簿降,天下始有籍。是岁诸州所上,户二百四十六万,口一千一百五十二万,垦田一百九十七万顷,比汉之极盛,户不及四之一。太祖诏曰:「流民还本者,复三年;不能还者,占著所在,与土著同;无主之田,随力所耕,三年而后税。」是为卫「占著」之始,后世凡言「著籍」者本此。

显祖即位,罢戍卒之半,收兵器铸为农器。张铣曰:「兵可百年不用,不可一日不备;然今日之备不在兵而在民。民有田则有兵,民无田则虽有兵,不为陛下用也。」史臣按:此言在建统之末,去卫之亡三百五十余年,而卫之亡实如其言。凡国初之言,其验常在末世;末世之人,则已不复读国初之言矣。

度支辛峤立常平十二仓,修汴渠、鸿沟以通漕,不置贩鬻之官(详下篇)。都水使者马陟徙关东之民三十四万口于荆、扬,随口给田,置县二十有三。当时以为徙民之费,百七十余年后,三吴遂为财赋之地。宁和四年,天下户三百有二万,口一千四百二十万。

世 祖 太 宗 中 宗

世祖用兵四十五年,边费日重。度支尚书崔琬上「兵费疏」,争十事而得五六。自是世祖每还师,必省徭役、复租税,战殁之家复三世。故兵久而户不甚耗。靖朔七年,户四百三十一万,口二千八十万,垦田二百六十万顷。

西域之屯,臧循相地立屯五千顷,穿渠十二,岁收百二十万斛,吏士之食不复仰给内郡。及太宗元靖元年罢西域,诏曰「地者所以养民,非以杀民也」,循乃焚屯簿于轮台之下。二说各有所主:循以田养兵,太宗以田养民。史臣于此不判。然可言者:田之为用,其争常在养兵与养民之间,卫之三百年,此争凡数起,而末世乃并二者而俱失之。

太宗绥平五年,司徒陈宪请更制四事,其一曰罢荫。时荫佃客未有定制,公卿之家占客多者数百户,皆不入州县之籍。宪请自今荫客有品限,逾限者归之县;又请核吏、均赋、立太学明经科。行之三年,于司、豫、冀三州得隐户十一万,而宗室大臣共沮之,宪遂罢。其议二篇藏于石室,后崇平、隆平、天宪三世取之,卒不能尽行。

中宗时,冀州刺史郗俭徙民实幽、并,祭燕、卫之骨,请五年不问旧籍,诏可。史臣曰:不问旧籍者,权也;五年而复问,则常也。后世每引郗俭之例,言「不问旧籍」而终不复问,遂以为常。夫权之为害,不在其一时之纵,在其后世之引。平康三年,户五百四十六万。

度 田 检 户 之 三 世

高宗在位四十年,北伐相继,军兴岁调,户口日耗而籍不改。度支尚书梁纲立「军兴岁计簿」十有八年,岁书其实存之数,上户口减什三之状。高宗怒,纲曰:「臣所上者簿也,非臣意也。」安平十年,天下上籍户六百六十八万,而纲之簿所存不过四百七十万。

世宗隆平三年,度田检户,即据梁纲十八年之簿为本,得户五百九十二万,垦田三百六十万顷。较安平上籍减七十六万户,而较梁纲之实簿则增百二十万。史臣曰:所减者虚,所增者实。人主之患,不在户口之少,在不知其少也。

大司农赵勖罢算赋、口钱,改田租亩四升、户调绢二匹绵二斤,郡国以远近为差;又请分户为九等,以等出赋,议者以为覈赀太烦且启吏奸,事遂寝。勖叹曰:「吾成其半而已。」史臣曰:赋出于户而户无等,则贫者之出与富者同。赵勖知之,而百四十年后睿宗建明七年乃行之,武宗益详之。凡一议之行,其迟速不系于是非,系于其时有无所碍之人。

御史大夫殷览为绣衣直指之首,限期自占,先自首者不问,逾期乃发,行之六年,得隐田七十余万顷、隐口一百四十万。览请勿以直指为常官,曰:「非常之法,行之一岁则民惧,行之十岁则吏市之。」世宗从之。崇熙三年,户七百八十万,口三千四百万,垦田四百一十万顷。卫之户口,至是一盛。其后英宗之世,版籍所著之户反不及世宗之世,豪右占田荫客逾制而莫之禁故也。

宣宗承光三年,大司马苏钦定荫客之制:品官占田,一品五十顷,以下递减;得荫佃客,一品五十户,至九品五户,客免其调役,唯输于主。名为限,实为予;自是荫客有籍于主而无籍于县,著于令甲矣。陈宪绥平之所欲罢者,至是而立为法。史臣曰:法之立也,其始皆曰「所以限之」;其终皆曰「令有明文」。世之欲限人者,慎无以数予之。

英宗绍平二年,中书监滕彦奏立门荫之令:谱在甲族者,虽白身,得荫客如五品。于是一门而荫客者数十户至数百户,不入州县之籍;豪右之非甲族者,争以金帛求入其谱,谱牒之伪自此始。

英宗天宪中,尚书左丞范晏检籍,得隐户一百三十万、诈注士籍者二万余家。士族大哗,晏废为庶人。晏曰:「臣之名败,而检籍二字亦与之俱败。」自是言检籍者,人辄曰「此范晏之术」,虽贤者不敢复言。史臣曰:败一人易,败二字难;二字既败,则百年无人肯言之矣。

孝 厉 废 籍

孝厉承嘉元年,诏罢检籍之官,尽焚天宪以来所增之籍,天下称庆。既而增调、发丁,开纳赀之门,榷南中之盐,括马倍贡。中书通事舍人孔昭主之,狱辞曰「诏书具在尚书,可覆按也」,有司不敢覆按。御史中丞刘瑾三谏罢籍、增调、营台,死于狱。侍中滕玄自杀,前焚其所藏户口簿,史臣责之曰「使虞覃在,必争之」。

广昌中,屠各兰颉起于安定,据关中二十余年,不置郡县,不理户籍。及洛阳陷,兰台之藏焚,种彪《西域道里记》图六卷、诸州计簿之副皆亡。定安三年,州郡所上,户三百五十万,不及崇熙之半。版籍所著之口,五年之间减三百万。

史臣曰:户口非一日而亡也,籍亡而后户亡。籍者,非徒知民之数,亦所以使吏不得欺、豪右不得吞也。承嘉之诏一下,天下称庆;十年而增调至,二十年而户口减其半。民之恶籍,如恶秤;然废秤者,非利买者也,利其得以重取之也。

仁 宗 至 睿 宗

仁宗建始元年,尚书令周勰请焚孝厉时构陷之案;又请令州县自占而不遣使核。勰曰:「今日之民,见吏而走。使者一出,得户十万,亡户二十万。二十年之后,兵息民定,其序当复。」

雍州治中邓昭为仁宗理关中户籍,凡得户四十七万。中军大将军韦崇立武卫、虎贲、龙骧三府,行营田,大司农常隽主之,岁得谷四百万斛,通褒斜以粟给关中。永熙五年,天下户五百六十万。仁宗复都籍局而不遣检籍之使,但令州县自占,三年之间自占著籍者三百七十万口。

穆宗承熙二年,度支尚书卞恢核寺户,行之六年,得户二十六万、口一百六十万,田三十四万顷(没入官者二十二万,还主者十二万),而不毁一寺。恢榜示天下:佃于寺者输六留四,为编户者输三留七。旬日而散其半。承熙三年,青州沙门法充聚寺户三万据郡城,讨斩之,死者三千。绥宁二年,五兵尚书祖挺置六镇于阴山之南,以世守之兵代世袭之镇,给镇兵以田(详《兵志》)。宪宗后遂以此不敢复核寺户(详《释老志》)。清和四年,户七百万,口三千一百万,比仁宗之末增五百万口。

睿宗建明七年,度支尚书宋昕定户等九则,三岁一定,其赀以田、宅、牛、马、缯帛为准,注于籍而刻其则于县门;行之三年,天下之调不增而所入增什二,贫户之输减其半。建明四年,昕领修《氏族志》,建明八年成;太昌初为司徒,据户籍、官簿覈谱,削伪冒者百余家(详《氏族志》)。天宁八年,户八百二十万,口三千五百万,比穆宗之末增四百万口,垦田之数为卫朝之最。

武 宗 均 田

弘定三年,罢六镇世守之兵。宣威元年,尚书右仆射路整上均田之议曰:

「今天下之田非无也,在人而不在官;天下之民非少也,在主而不在县。臣不敢夺人之田,请以官田、荒田、绝户之田授无田之民,谓之均田。」

诏可。其令曰:丁男年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,妇人二十亩,身没还之官;别给桑田二十亩为世业,身终不还,得卖其有余、买其不足;奴婢受田如良丁,限六十人;丁牛一头受田三十亩,限四牛;狭乡不足者,听徙宽乡。又并省州郡,定户等,撰《长行旨条》以一其岁调(详《刑法志》)。宣威三年更兵制,置军府二百有八于关中、河东、河北、六镇之地,府各领兵千人,以受田之民为兵(详《兵志》)。

租调之法亦更:一夫一妇为一床,岁输粟二石、绢一匹、绵八两。视赵勖亩四升之数少其四斗,所以劝垦也;户调之绢自二匹减为一匹,而户析为床,故国之所入不减,而民之所出愈均。

德昌六年,天下户九百五十万,口四千二百万,垦田之数为卫朝之最,军府之兵二十万八千,天下可用之兵六十万。卫之国力至是复盛,遂有平朔之北伐,贺兰祐破俟斤于金山之南。祐尝曰:「朝廷所以得吾曹之死者,田与班而已。」

初,均田令下,雍州上户五十九万。较邓昭永熙中所理四十七万,增十二万,皆客户之新著者也。然长安、冯翊之豪右以奴婢、丁牛受田者,视永熙之数三倍。史臣曰:均田之令,一手授之贫民,一手授之豪右,而豪右所受常倍。故其始也田有余,其中也田适足,其终也田尽。

路整晚年上「田尽疏」曰:「臣之均田,行二十年矣。始者所授皆官田、荒田、绝户之田,今官田尽矣。有司欲足其数,则夺已受者以授新丁;不欲夺,则书其籍曰『已受』而实无田。臣恐后世之籍,皆『已受』也。」乃请三事:一曰限奴婢受田之数,二曰桑田卖买不得过其应受之数,三曰官人公田有品限、去官则还。

诏下有司议,行其二,寝其一与三。武宗曰:「奴婢之限动士族,公田之限动百官。朕方北伐,未可两动。俟事定行之。」德昌六年,帝崩,事竟不行。史臣书「德昌未竟」者,谓此也。

已 受 足

宪宗太和六年,度支尚书谢渊上言:「今岁应受田之丁四十七万,而州县所具之田不满十万顷,是三丁而一受也。臣请自今不名覈田,名曰均授:其无田可授者,明书『未受』,勿书『已受』。使后世知田之不足,而不知者其罪不在陛下。」

诏不许,曰:「均田者,先帝之法。书『未受』,是先帝之法不行也。」渊出为光禄大夫。渊曰:「臣所争者三字耳。然三百年之后,读卫之籍者,将谓卫之民皆有田。」

自是有司岁上籍,皆书「已受足」。昌宁二年,天下上籍犹太和之旧,户九百六十万,无一州言不足者;而租调之入,比太和之初减什四。是岁关中饥,流民入汉中者十余万口,州县不能止;问其籍,皆有田。

孝殇之世,州郡不复上籍。诸将之兵无田无籍,仰其将之廪食,谓之客兵。丞相贺兰骧三请以客兵著籍受田,皆报罢。及韦昶起兵于长安,欲发民为兵,民曰:「吾无田,何为战?」

论 曰

卫之田制三变:太祖至高宗,授荒田而不夺豪右,此不得已之宽也;世宗至英宗,覈田检籍以取其隐,此不得已之急也;武宗均田,授官田绝户之田而不限奴婢丁牛之受,此不得已之巧也。宽者以荒田尽而穷,急者以士族怒而废,巧者以豪右倍受而尽。三者相去二百余年,用术不同,而所同者一:皆不敢言夺豪右之田。

夫卫之得天下也,以不夺人之田。太祖入蜀,诸将请分田宅而不许;平中原,功臣食租而不食土:是以民安而国立。及其后也,田在豪右而不在官,官无田则不能授,不能授而必欲有其名,于是「已受足」三字行于天下。故曰:卫之得天下,以不夺人之田;其失天下,亦以不能夺人之田。此非二事,一事也。国之所以兴者,其中已伏所以亡者,读史者当于此深察之。

陈宪请罢荫于绥平,而苏钦立荫于承光;殷览得隐田七十万顷而不肯为常官,范晏得隐户百三十万而身为庶人;路整请限奴婢之受而武宗曰「俟事定行之」,谢渊请书「未受」而宪宗曰「是先帝之法不行也」。四者相去二百余年,其形一也:知之者常在下,行之者常在上;在下者言而无柄,在上者有柄而不欲当其怨。故卫之亡,非无人知之,无人任之也。

或曰:使武宗行路整之三事,卫其不亡乎?史臣以为未可知也。限奴婢则士族怨,限公田则百官怨,武宗方北伐,其虑非无据。然平朔之捷不能保一世,士族之怨止于一朝;以一朝之怨易百年之田,孰重孰轻,武宗未尝不知,特不欲以其身当之耳。凡人主之避怨者,皆曰「俟事定」。事无定时,则怨终无当之者,而其法终不行。史臣于武宗,不书其惰,书其待。

至于籍,则田之影也。有籍而无田,其籍虚;有田而无籍,其田隐。孝厉废籍,非独失户口,失其所以知天下也。故承嘉之诏一下而天下称庆,二十年而户口减其半。睿宗曰「志可焚,籍不可焚;焚志而籍在,明日复有一志」,滕玄焚簿而史臣责之,皆此意也。

籍与田俱尽,而后府兵散为客兵。客兵者,无田无籍之民也,其身系于将而不系于国。故《列传》之末曰「亡卫者,非贺兰氏,无田之民也」,其本具于此篇。读《食货志》者,不必待宁光之末:太和六年谢渊争三字而不得之日,卫已亡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