礼别而乐和。别者,所以立其分;和者,所以通其分。分立而不通,则别为隔;通而无所立,则和为乱。故先王之治,礼乐并用,未有偏废而能久者。
卫之礼三百年而日备,其乐三百年而日隳。备者所以固其别,隳者所以失其和。至于末世,朝堂之上仪注二百卷,而闾巷之间无一雅奏;士大夫笑武川之谣为鄙,而竞习西凉之曲。史臣曰:其所鄙者,其国之兵也;其所好者,其国之敌也。观一代之乐,可以知其国之所与所弃。
今序其郊庙之乐、庙舞、四部乐、鼓吹镇谣、乐工之籍为一篇。律吕度数,具《律历志》;仪注节文,具《礼志》。
郊 庙 之 乐
汉末大乱,太乐之工散亡,钟磬沦没。太祖平洛阳,求汉太乐旧工,得三十七人,年皆六十以上,能记者十不三四。乃诏太乐令与之考钟律,参以《律历》所铸铜律十二,稍稍复其旧。
建统三年,定郊庙之乐。祀天于南郊,奏《大统之乐》;祀地于北郊,奏《广载之乐》;宗庙,奏《永孝之乐》。皆八佾,用登歌、下管、金石之奏。诏曰:「乐不必尽复古,取其可考者用之,其不可考者阙之,毋以意补。」
史臣曰:太祖此诏,卫一代学术之本也。可考者用,不可考者阙,毋以意补——此与郭珣之立谳疑、梁纲之立岁计簿、太史之立岁记,同一心也。凡国之所以能成事者,皆在肯认其所不知。及宪宗之世,历差而曰「先帝之法」,田尽而曰「已受足」,则并其所已知者亦讳之矣。
庙 舞
卫之制:凡有庙号者,别立世室,百世不毁(详《礼志》),皆有庙舞;无庙号者,附于祧庙,无舞。又谥法之例:开国之君功在军旅,故谥皆二字,显祖曰宣武,世祖曰神武;自太宗以下,庙享以孝治为本,皆以「孝」字冠一字之谥,著为定制,终卫之世不改。故十六帝之中,有舞者十四。
太祖曰《开统之舞》,显祖曰《宣文》,世祖曰《绥远》,太宗曰《宁本》,中宗曰《靖宪》,高宗曰《广烈》,世宗曰《崇实》,宣宗曰《嘉训》,英宗曰《绍德》,仁宗曰《复始》,穆宗曰《敷惠》,睿宗曰《明章》,武宗曰《威成》,宪宗曰《和昌》。孝厉、孝殇无舞。
《开统之舞》,象太祖之定天下:其一变为迎汉主,二变为下巴蜀,三变为平中原,四变为受禅。舞者六十四人,执干戚。其辞不传,惟章句之目存于太乐。
《威成之舞》,象武宗之均田与北伐:其一变为授田,二变为置府,三变为出塞,四变为献俘。史臣曰:以授田为舞之首变,卫庙舞所未有也。武宗自以为功在此,太乐承旨而作,非谀也。
《和昌之舞》成于昌宁元年,奏于庙者十有一年而卫亡。孝殇之世,太乐犹以时奏《和昌》,而洛阳之外已无所号令。
四 部 乐
世祖通西域,龟兹、疏勒、康国之乐随贾胡入洛,其器有琵琶、箜篌、觱篥、羯鼓,其声繁而急。开鼎中,宫中始有奏者,太乐令言其非雅,世祖曰:「军中所奏,多此声,士卒乐之。姑存于殿外。」
宣宗以后,胡乐大盛,公卿之家争畜胡伎,士大夫以能辨其调为通。太乐所掌之雅乐,惟郊庙用之,岁不过数奏;乐工老死,其曲多不传。英宗时,太乐令上言:「臣所掌之曲,十失其六。」不省。
武宗德昌二年,定四部乐:一曰雅乐,郊庙用之;二曰清商,中国旧声,宴飨用之;三曰西凉,胡汉相和,武宗所定,凡边地之声皆入焉;四曰鼓吹,军中用之。四部各有工籍、有师承、有课试,隶太乐,岁一校其曲之存亡,亡者购求之。
史臣曰:武宗之于乐,与其于田、于历、于度量衡同:不禁其变,而必著其数。夫西凉者,胡声也;武宗不斥之为夷音,列为一部而籍其工、录其曲,则胡声亦国之乐矣。使其于人亦然——籍六镇之丁而与之品,籍内附之部而与之望——则卫未必亡。惜乎武宗能籍其声,不能籍其人。
宪宗以后,四部之校不行。孝殇之末,太乐之工散,钟磬为诸将取去,熔其铜为兵器、军鼓。光武中兴,求太乐旧工,得二人,年皆八十有余,能记《开统之舞》之半。
鼓 吹 与 镇 谣
鼓吹者,军中之乐,以赐有功之将帅,非诏赐不得用。世祖赐郝彊鼓吹一部,太宗以后不轻赐。武宗平朔中,贺兰祐破俟斤于金山之南,赐鼓吹、班剑,并其子孙世袭。史臣曰:赐鼓吹易,与之品难。祐所谓「田与班」者,班亦鼓吹之属而已,非乡品也。
六镇之人,自为歌谣,其声质直而促。有《武川谣》曰:
阴山黑,朔水冰。我有田,我无名。生为镇户,死为镇兵。
京师士大夫闻之,笑其鄙。太乐不录,故其辞不入四部。今所载者,光武中兴时得之于六镇故老之口者也。
史臣曰:卫之乐,有录而亡者,有不录而存者。四部之曲,录之而工散曲亡;《武川谣》,不录而三百年后犹在人口。何也?曲存于工,谣存于事。事在,则虽禁之而不绝;事去,则虽录之而不传。士大夫笑其鄙,不知其所鄙者六字而已:「我有田,我无名。」六镇之心尽于此六字,而三百年无一人以此六字白之于朝。至于武川之人执其国命,人皆惊,而谣固先在。
乐 工 之 籍
太乐之工,世业相承,别为工籍,与百工、医卜同。凡入工籍者,不得应州举,不得与良人为婚,其子孙世为工。诏赦不及工籍,虽有功不得除。
睿宗太昌中,太乐令请以工之能修一曲者除其籍,司徒宋昕议曰:「工籍者,所以世其技也。除其籍,则技绝。」不许。睿宗建明三年,诏六镇各置学、镇人得诣州郡应试,而工籍不与。
史臣曰:卫有四种人,有其用而无其品:曰乐工,曰镇兵,曰寺户,曰内附之部。乐工奉宗庙之乐而不得为良人之婚,镇兵守国之北门而不得应州举,寺户输六留四而不入州县之籍,内附之部战于金山之南而不在《氏族志》。四者之技、之力、之赋、之功,国皆用之;而四者之名,国皆不与。宋昕曰「除其籍则技绝」,其言若有理,其实曰:吾欲其技,不欲其人。卫之待天下,大抵如此。
论 曰
礼所以别,乐所以和。卫之礼,太和十年而有《通礼》二百卷;卫之乐,太和以后无一校。别者岁益其文,和者岁减其奏,此三百年之大势也。
夫和者何?非钟鼓之谓,上下相通之谓也。乐工奉庙乐而不得婚于良人,是奉和之器者不与于和;六镇之谣不入四部,是国之守边者不与于国之声。上之所奏,下不闻;下之所歌,上笑之。及韦昶传檄,民曰「吾无田,何为战」,与《武川谣》之「我有田,我无名」,正相对:一无田,一无名。田与名者,卫之所终不肯与者也。史臣于《兵志》言「曰籍、曰田、曰品」,于《乐志》复见之,非好为复也,本篇所载之乐工,即三者俱阙之人。
太祖诏「可考者用,不可考者阙,毋以意补」,卫乐之立也;宪宗以后不校四部而曲亡其半,卫乐之废也。立之者,肯认其所不知;废之者,不肯认其所已失。故太乐十失其六,太史验状八十卷无人读,籍书「已受足」而田不足,三事同出一心。史臣尝谓卫之亡不在其失之多,在其不肯书其所失。
至光武中兴,求太乐旧工,仅得二人,能记《开统之舞》之半;而《武川谣》六字,六镇故老无不能诵。史臣书此二事相次,读者当自得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