卫书 · 志第二

礼志

郊庙 禅让 丧纪 通礼

约4千字
本卷 8 节
  1. 受 禅
  2. 郊 庙
  3. 谥 与 庙 号 之 议
  4. 丧 纪
  5. 朝 会 与 舆 服
  6. 议 礼 之 争
  7. 卫 氏 通 礼
  8. 论 曰

礼有二用:一曰别,二曰和。别者,所以定上下之分;和者,所以通上下之情。分定而情通,则礼行;分定而情不通,则礼为锢。卫之礼,三百余年而日备,其别日固而其和日隳:郊庙之仪日详,而祭其祖者不知其民;朝会之等日严,而在其列者常出于二三十家。故史臣于本志,不称其仪之美,问其所别者可移不可移而已。

今序其受禅、郊庙、庙号祧迁、丧纪、朝会舆服、议礼之争、《卫氏通礼》之成为一篇。中正品第,具《职官志》;谱牒婚宦,具《氏族志》;格式程序,具《刑法志》。

受 禅

汉之末,天子播越,太祖以兵迎之,奉还旧都,封卫公,后进爵为王。建统元年正月,汉帝以策让位,三让而后受。筑坛于洛阳之南,燔柴告天,读册,受玺绶,即皇帝位,改元建统,国号曰卫,以初封之邑为称也。

奉汉帝为山阳公,邑万户,位在诸侯王上;奏事不称臣,受诏不拜;行汉正朔,用天子礼乐于其国。汉之宗庙、陵寝,皆置吏卒守之,四时致祭如故。诏曰:「汉四百年,天下受其泽。朕代其位,不代其祀。」

史臣曰:受禅之礼,其文皆前世所有,惟「汉之宗庙勿毁」一诏为卫所独。太祖入蜀不分人之田宅,受禅不毁人之宗庙,其始如此。及孝厉承嘉三年,府藏空竭,有司奏山阳公国岁费不赀,请除其国,收其奉祀之田;诏可。汉祀遂绝,去太祖之诏二百有六年。夫太祖之诏,非欲以恩市名,欲使后世知取天下者有所不为耳。二百年而有司以「岁费不赀」四字除之,不闻一人争者。国之衰,其征常先见于所废之小事。

郊 庙

建统二年,立南郊于洛阳城南,祀天;北郊于城北,祀地。岁正月上辛祀天,孟夏雩,季秋大享明堂,十一月冬至祀天于圜丘。宗庙在城东,四时祭,三年一祫,五年一禘。

七庙之制:太祖居中,左昭右穆各三,亲尽则祧,藏其主于祧庙。太祖有大功于天下,其庙百世不毁。

上陵之礼,始于太宗康宁二年。帝梦世祖与神武、蔡二后并坐,觉而幸永安宫,启神武后之箧,宝钿如新,因诏百官、诸侯王、四方计吏以正月上原陵,陈车驾、卤簿、故物于陵前,亲率而奠,乐府作《上陵》之章。行之百余年,至孝厉之乱乃废。

宣宗承光二年,庙数已盈,有司奏当祧显祖。侍中以下争之曰:「显祖有庙号,非常主也。凡有庙号者,功德著于天下,不可以亲尽而祧。」诏可。于是定制:凡有庙号者,别立世室,不入昭穆之数,百世不毁;无庙号者,亲尽而祧。

自是庙号之有无,实定其庙之存毁,而不徒为美名。故卫之议庙号者,其争甚于议谥。凡十六帝,有庙号者十有四:太祖、显祖、世祖、太宗、中宗、高宗、世宗、宣宗、英宗、仁宗、穆宗、睿宗、武宗、宪宗;无庙号者二:孝厉、孝殇。至孝殇之末,洛阳之庙十有四,世室之数过于昭穆,礼家病之而不能改。

史臣曰:庙号者,本以纪其功德;及其为不祧之证,则争之者众,而予之者不得不宽。宣宗一诏,后世十三帝无一祧者,虽中材之主亦得世室。夫制之宽,未有不自一便宜之诏始者。

谥 与 庙 号 之 议

孝厉之谥,议于仁宗建始元年。有司初议曰「炀」,仁宗曰:「太重。朕不忍加吾兄以炀。」改议曰「厉」。或曰「厉亦恶谥」,仁宗曰:「厉者,其实也;朕加『孝』以冠之,示朕不忍尽言其实耳。庙号则勿议。」于是谥曰孝厉皇帝,无庙号。

史臣曰:仁宗之处此,可谓尽人子弟之情而不废史之实。夫谥者,天下之公;庙号者,一家之私。仁宗夺其公之美而不加其私之号,两得之矣。后之君有其兄弟之失国者,当以此为法。

孝殇之谥,出于兴祖光武皇帝之追加。殇者,本幼死之称,用于亡国之君,前世所无。光武曰:「彼冲年即位,权在人臣,国亡而身不能自主,若殇子然。谥曰孝殇,不立庙号,非其罪也,亦不敢没其失也。」

丧 纪

汉世以日易月,三十六日而除服,卫初因之。

太宗绥平中,欲行三年之丧。司徒陈宪曰:「三年之丧,天下之通丧也。人主行之,则天下知孝之无贵贱。」尚书难之曰:「谅闇不亲万机,边事方殷,谁任之?」议久不决,会陈宪罢,遂寝。

宪宗宁德二年,帝欲为章皇太后行三年之丧,诏群臣议。王峻曰:「陛下行之,臣以为美。然三年之内,诏敕不得不下,下则不谅闇矣。臣请陛下心丧三年,服则以日易月,庶几名实相副。」帝曰:「朕欲得其名。」峻退曰:「名之与实,陛下自太和以来,屡取其名矣。」竟服如古礼,逾月而听政如故。

史臣曰:谢渊争「已受足」三字,王峻争「谅闇」二字,其事异而其病同:宪宗之世,凡名与实不能两得者,必取名。取名者非欺天下,欺其耳目而已;然天下之耳目,终不可久欺。

士庶之丧,五服之制皆如古。惟士族之家,婚不与庶姓,故其吊问往来亦不出通门之外(详《氏族志》)。

朝 会 与 舆 服

元会之仪:正月朔,天子御太极前殿,公卿以下上寿,蕃客、诸王、州郡上计吏皆在列。上计吏所上者,户口、垦田、狱讼之数,读于殿前,谓之「读计」。孝厉承嘉以后废籍,计吏犹至而无所读,但奉贽而已。宪宗之世,计吏所读,皆「已受足」。史臣曰:元会之仪,本以使天子岁一闻天下之实;实亡而仪存,则仪愈盛而愈可哀。

车旗服章之等,一准官品:三品以上,紫;五品以上,朱;七品以上,绿;九品以上,青;庶人白。妇人从其夫子。奴婢不得衣绫罗。凡逾品服者,笞而夺之。

睿宗建明中修《五礼》,诏公礼从官品,车服以官之九品为等。宪宗太和中,王峻修《通礼》,定家礼从乡品,因著一条:凡乡品二品之家,虽未仕,得服朱。诏可。史臣曰:服章之等,本以别官;王峻此条,始以别族。睿宗所夺于士族者,至是复予之。自是有未尝一日居官而终身衣朱者,有白首为郎而衣绿者。夫舆服者,礼之至末;然天下之人所日见者,正在此末。见其衣朱而问其官,无官也;问其所以朱,曰其族也。则童子亦知国之所贵者何物矣。

议 礼 之 争

卫之大议礼者三。

其一,封禅。世祖绥安中,四方略定,群臣请封泰山。度支尚书崔琬曰:「封禅之费,当北伐一岁之资。陛下之功已刻于漠北之石矣,郝彊所谓『以功之所至为界』者是也。石在漠北,视泰山何如?」世祖笑而止。终卫之世,无封禅之事。

其二,立后。显祖宣武皇后花氏,南中人也,其先夷帅,太祖入不毛,其父率诸部降,遂以女妻太祖长子云,所以结其心也。或以为夷女不可以奉宗庙,太祖曰:「吾得南中,不以兵,以一妇人。」后初至不通中国语,宗妇多轻之;闭门受书于博士,期年而能诵《诗》《书》,三年而能属文,及与诸妇言,无能屈者。显祖出征荆、扬十有余年,后居江陵,抚其军眷,理其狱讼,所决无冤;南中诸部岁遣使问后起居,后皆答以书,谕之以朝廷之意,故终太祖之世南中不复叛。世祖以后为兄嫂,不敢臣之,尊曰宣武皇后,居永安宫,供奉如太后之礼。每岁南中贡至,必自省其疏,有言吏侵夷部者辄以闻,世祖为之罢郡守二人。开鼎三年崩,年七十有三。诏南中诸部得立祠祭之,岁时不绝,至孝厉之乱乃废,朝廷不之问(详《氏族志》)。

其后武宗昭烈皇后出于武川独孤氏,镇将延之孙、颢之女也。睿宗为太子衡纳之,或言镇将之女非甲族,睿宗曰:「朕能予边人以官,不能予之敬。今以吾子予之,庶几为敬乎。」后初至京师,语音朴野,不习礼容,宗妇窃笑之;三年不与之言,闭门受书于女师,习礼而后言,及与诸妇论《礼》,无能屈者,识者比之宣武皇后。武宗将巡六镇,后不请从,独取其父旧甲一领授帝曰:「愿陛下以此示武川之人,使知中宫之父亦戍虏也。」帝至武川,出甲示众,六镇之士皆哭。太和四年疾笃,戒宪宗曰:「先帝一生所争者,非官也,敬也。官可以诏予,敬不可以诏予。愿陛下毋使边人复贱。」帝泣而受命。后崩之十有七年,六镇之人复自谓戍虏;又九年,贺兰氏入洛阳。

史臣曰:卫二后,一出南中,一出六镇,皆非士族之门,而皆以礼自立。夫礼者,可学而至者也;品者,不可学而至者也。二后能学礼以服宗妇,而其父兄之族终不得列于《氏族志》。故曰:卫所吝者非礼,品耳。

史臣又曰:立之者,一日之诏;不问者,百年之实。以一日之诏易百年之实,其始若厚,其终至薄。

其三,太学。太宗绥平五年,用司徒陈宪等更定制度,核吏治、均田赋、罢滥荫、立太学明经之科以取士,行之三年,宗室大臣共沮之,宪等皆罢去,事遂寝。帝叹曰:「吾不能行吾志,后世其谅之。」其请立太学明经科者,试经义而除官,不由中正。议者曰:「若尔,则中正无所用。」宪曰:「臣正欲其无所用于此一途耳。天下之途,不当尽出一门。」议未行而宪罢。其议藏于石室,二百年后,睿宗天宁中始有州贡试策之法(详《职官志》)。

卫 氏 通 礼

宪宗太和七年,诏太常王峻总领修《卫氏通礼》,尚书左丞郭微分主《太和格式》,十年成,《通礼》二百卷与《格式》三十卷并奏,峻迁中书令。峻者,王愔之子也。睿宗之《五礼》,「公礼从官品,家礼听其自为」;峻之《通礼》,定「公礼从官品,家礼从乡品」,家礼自是著于国典。分五礼:吉、凶、军、宾、嘉;自郊庙祧迁、封册册命、丧服变除,至州县学校释奠、乡饮酒、士庶婚冠之节,无不备。诏行之。

或谓峻曰:「公三年而成二百卷,可谓速矣。」峻曰:「礼二百卷,成于三年;而《氏族志》五十余年不修。臣所定者,其行止于朝堂之上;朝堂之外,行者谱耳。」

峻又曰:「臣所撰者,程序耳。程序具则吏无所增损;然程序不能使无田者有田。」昌宁元年,峻卒,年六十有八。越十年而卫亡。孝殇之乱,《通礼》之本存于秘阁者焚,其副在州学者,光武中兴时求得百四十卷。

论 曰

礼者,所以文其分也。分之可移者,礼文之则和;分之不可移者,礼文之则锢。卫之礼日备,而其所文之分,正在不可移之处:中正之品不可移,谱牒之望不可移,士庶之婚不可移。于是舆服以别之,婚吊以隔之,学校以序之,而礼愈备则隔愈坚。故王峻二百卷之《通礼》,不能益寒素一阶,而其「乡品二品得服朱」一条,遂使天下童子皆知所贵者族。礼之为用,其效常不在其所详,而在其所许。

太祖受禅而诏「汉之宗庙勿毁」,与其入蜀不分人之田宅,同一心也:取天下者有所不为。孝厉以「岁费不赀」除山阳公国,与其废籍、增调、纳赀,亦同一心也:不能取于本,则取于所不当取。二诏相去二百六年,卫之始终具于此。夫论一代之礼者,不必尽读其仪注,观其所立之最初一事与所废之最初一事,足矣。

至于宣武皇后之立,史臣尤三致意焉。「能守中国者即中国也」,此卫一代最大之言,出于立后之议,而不出于选举之议、封爵之议、六镇之议。使此语得移之于中正,则寒素可进;移之于六镇,则戍虏可仕;移之于内附之部,则兰颉、贺兰不至于外。惜乎其止用于一妇人之家,且其家之祠废而朝廷不问。人主之美言,往往止行于其所欲行之一事,而不敢推之于其所难。史臣书之,非以责其言之不实,责后世之读者不能推耳。

兴祖光武皇帝以支子入承大统,中兴之初,群臣议其所后之礼,纷然累月。帝曰:「先议田,后议礼。」议者乃罢。史臣曰:此四字,可为《卫书》诸志之总目。礼非不重也,其序在田之后;三百六十一年之所以亡,正坐先议礼而后议田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