律历者,覈天之事也;户籍者,覈民之事也。二者若不相涉,而其能不能常相因。何以言之?测景必累岁而后差可见,造历必积算而后法可定,校量必遍颁而后器可一:皆非一岁之功、一诏之力,必有能任其久者而后成。故卫之改历四,其三在显祖、世宗、武宗之世,正其能度田检户之世也;其一议于宪宗太和而不果,正其书「已受足」之世也。史臣于本志所欲明者,止此一事:覈天与覈民,同一种吏也。
今序其律吕、度量衡、历法沿革、圭表漏刻为一篇。乐悬歌舞之节,具《乐志》;灾异占候,具《天文》《灵征》二志。
律 吕
卫之律,因汉之旧。黄钟之管长九寸,空围九分,容黍千二百为一龠。三分损益,下生上生,以为十二律:黄钟、大吕、太簇、夹钟、姑洗、仲吕、蕤宾、林钟、夷则、南吕、无射、应钟。阳六为律,阴六为吕。
黄钟为万事之本:度以之起,量以之起,权衡以之起。故律不正则度量衡皆不正,度量衡不正则赋无定数。
建统三年,太史令校律,铸铜律十二,藏于太乐;又以黍累尺,铸铜尺一,铜龠、合、升、斗、斛各一,颁其式于诸州,谓之「建统器」。
度 量 衡
度:十黍为分,十分为寸,十寸为尺,十尺为丈。量:龠、合、升、斗、斛,皆十进,惟十升为斗、十斗为斛。权衡:铢、两、斤、钧、石。
调绢之制,一匹长四丈、广二尺二寸;租粟以斛计。故尺之长短、斛之大小,即赋之轻重。史臣曰:赋之加,不必增其数,增其器足矣。增数者,天下知之;增器者,天下不知而怨已积。
孝厉之世,府藏空竭,州县所用之尺渐长,官不禁。定安中,输绢者以官尺量之,长于建统尺二分;一匹之绢,实加八寸有奇。斛亦然,量粟之斛大于建统斛百分之三。有司不为增调之名,而所入自倍。
武宗宣威三年,校天下度量衡,一如建统之制;铸铜尺、铜斗、铜斛各二百有八,颁于诸州及军府,岁一校,不如式者笞其吏。又诏:《长行旨条》所载租调之数,皆以建统器为准,州县不得别造。史臣曰:均田、覈籍、正器,武宗一世之三事,其理一也,皆使天下有可覈之数耳。
宪宗以后,颁校不行,州县私增。孝殇之末,州县之尺长于建统尺六分,一匹之绢实加二尺四寸,而籍上所书犹曰「绢一匹」。史臣曰:籍书「已受足」而田不足,籍书「绢一匹」而绢加二尺四寸。二者一也:名不动而实已动。凡观一代之赋,不当徒观其税率,当观其器。
历 法 沿 革
卫之历四改。
建统历 太祖建统元年,因汉四分之法而改其名。岁三百六十五日四分日之一,朔策二十九日九百四十分日之四百九十九,十九年七闰,七十六年为一蔀,千五百二十年为一纪。行之一十有二年。
宁和历 显祖宁和三年,太史令上言:「四分之岁余稍强,行之数百年,冬至后天。今宜稍损。」诏群臣与太史校,以圭表所测冬至之日与历相较,果先天二日有奇。乃改用新法:岁三百六十五日五百八十九分日之百四十五,朔策二十九日千四百五十七分日之七百七十三;始立月行迟疾之数,以定朔望之加时。上元庚子,距宁和三年七万九千三百七十九年。行之一百三十年。
隆平历 世宗隆平七年,改历。是时度田检户方毕,天下籍实,太史因请校历。其法:岁三百六十五日三百四分日之七十五,朔策二十九日七百五十二分日之三百九十九;始立岁差,谓冬至之日所在,五十年而退一度。又推五星迟留伏逆之数,视旧法为密。行之一百六十八年。
史臣曰:岁差之立,卫之历学一大进也。夫天之运,岁岁微差,非一世之人所能觉;必有累世之记录,而后其差可见。隆平之能立岁差者,非其太史之独智,宁和以来百三十年圭表之记不废耳。故曰:历之精,不在其人之巧,在其记之不绝。国之覈籍亦然:梁纲之簿十八年而世宗因之,卞恢之核一岁而宪宗废之。记绝则智无所施。
宣威历 武宗宣威八年,改历。破十九年七闰之章法,以三百九十一年置百四十四闰;岁三百六十五日三万九千四百九十一分日之九千五百八十九;朔策二十九日三千九百三十九分日之二千九十;岁差改为四十五年十一月而退一度。是岁又颁铜尺铜斛于诸州,历与器同颁。行之五十一年,至卫亡。
史臣曰:章法者,古之大法,行之千年矣。宣威之历敢破章法,非其太史之敢也,武宗之敢也。夫能改先王之章法者,亦即能改先王之田制者;不能限奴婢受田者,亦即不能改一历者。观武宗之于历,可以知其于田;观其于田之犹有所不敢,可以知其世之所终不能过。
太 和 议 历
宪宗太和九年,太史令上言:「宣威历行二十六年,日食二不验,五星之伏见后天。请改。」
诏下有司议。或曰:「宣威之历,先帝所定。改之,是先帝之法不行也。」帝然之,不许。太史请且岁上其所测之差,俟后世改,诏可。
自是太史岁上验状,而历不改。承休、宁德之间,日食不验者五,月食不验者三。昌宁二年,太史所上验状积八十余卷,藏于秘阁,无一人读之。
史臣曰:太和六年,谢渊请书「未受」而不许,曰「先帝之法」;太和九年,太史请改历而不许,亦曰「先帝之法」。二事相去三年,其辞一字不异。夫先帝之法者,田制也,历法也;而先帝之所以为法,正在其能改前代之法。武宗破章法以正历,夺荒田以授民,皆改也。今守其所改之结果而讳其所以改之心,是取先帝之形而弃先帝之神。故史臣曰:宪宗非不孝也,其所孝者,先帝之影耳。
太史所上八十余卷之验状,孝殇之乱,秘阁焚,亡其半;光武中兴,得四十二卷,因之改历,谓之《中兴历》。史臣曰:宪宗所不用者,后人用之。凡不能行于当世之记,其为用常在后世;然其待之者,必百年之丧乱。
圭 表 漏 刻
洛阳南郊立八尺铜表,岁测冬至、夏至之影。显祖宁和二年始置,太史丞一人主之,岁书其影长入于历志,谓之「岁记」。自宁和二年至昌宁二年,凡三百四十年,岁记不绝者二百八十余年;孝厉承嘉、广昌之间十六年阙,兰台焚故也。
漏刻:昼夜百刻,冬夏分至而增损其箭。宫中置漏,以击鼓传时,京师十二门皆有鼓。武宗宣威中定「昼漏尽,鼓声绝而门闭」之制,著于《长行旨条》。
史臣曰:卫之岁记,三百四十年而阙十六年,其阙皆在孝厉。夫兵火所焚,兰台之图籍也;而所并焚者,天之影也。国有难而日影之记绝,非天之绝也,人不能守之耳。隆平之能立岁差,赖百三十年之记;使孝厉之阙不止十六年而至五十年,则宣威之历不可成。故一国之学,其绝续之数,往往悬于一二乱世之久暂。
论 曰
律历之志,前史多详其数而略其时。史臣独欲人观其时:卫之改历,宁和、隆平、宣威三见,而宁和为罢戍卒铸农器之世,隆平为度田检户之世,宣威为均田正器之世。三者皆国力方振、吏能覈实之时。太和请改而不许,则书「已受足」之世也。夫历之当改,天示之久矣;能改与否,不系于天,系于人之能任久事与否。
盖覈天与覈民,其难同:皆非一岁可见,皆须累世之记,皆必与旧法相争。能岁上圭表之影而不惮其烦者,即能岁上户口之实而不讳其减者;能破章法者,即能夺豪右之田者。梁纲十八年之簿与太史三百四十年之岁记,一也;宪宗曰「先帝之法」而不改历,与曰「先帝之法」而不书「未受」,亦一也。
或曰:历之差,天下之人不见也;田之不足,天下之人身受之。二者何可同论?曰:正惟其不见,乃可以见人主之心。田之不足,人主或畏怨而不敢言;历之差,无怨可畏,而犹曰「先帝之法」,则其不敢者,非畏民也,畏改而已。畏改者,虽无所畏亦不改。此卫之末所以百事俱废而无一败之可指也。
至于度量衡,则其事最小而其验最著。孝厉不增调之名而增其尺,宪宗不夺民之田而书「已受足」,孝殇之尺长于建统六分而籍犹书「绢一匹」。三者皆「名不动而实已动」。夫天下之人,能争其名之增者众,能争其实之移者寡;名不增而实移,则举国无可争之处。史臣尝谓卫之亡,亡于名实相离;观其一尺之长短,而三百六十一年之事尽在其中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