天文之学有二事:曰记,曰占。记者,书其所见;占者,言其所主。见者不因人而异,主者随时而变。故一代之天文,其可传于后者,记而已矣。
卫之太史,三百六十一年,岁记不绝者二百八十余年,日食之记百二十有一,月食二百有九,五星行度之簿至孝殇犹存其半。此卫之实学,虽亡国而不亡者也。至于占,则言人人殊:同一荧惑守心,或曰兵起,或曰大臣忧,或曰岁旱,无一定之说。史臣以为,占者不可尽废,亦不可以入信史,故本志记其所见而不言其所主,其占与其应验,别为《灵征志》。此非史臣之创,太祖诏太乐「可考者用,不可考者阙,毋以意补」之意也。
太 史 之 官
建统三年置太史令一人,秩六百石,隶太常;丞一人,掌候;灵台候部郎四十一人,分掌星、日、月、风、气、钟律之候。太史令掌三事:一曰造历,二曰候天,三曰占。诏:凡候部所见,皆书于籍,昼夜相代,不得阙;虽所见与旧异,亦如实书之,毋以旧法削之。
灵台在洛阳城南,与南郊铜表相近。太史丞岁书冬至夏至之影,谓之「岁记」;月书日月五星之行,谓之「行度簿」;有非常之象,则别为「异状」,三日内奏之。
孝厉之世,太史屡以异状奏,忤旨,太史令免者三人。自是候部虽书而不敢奏,异状之籍积于灵台。仁宗建始元年,诏取灵台所积之籍读之,凡十六年之异状,一日而尽。仁宗曰:「先帝之世,天未尝不言,人不敢闻耳。」
宪宗以后,太史岁上验状而无人读;昌宁二年,积八十余卷藏于秘阁(详《律历志》)。史臣曰:孝厉之世,记而不敢奏;宪宗之世,奏而无人读。记不绝而读者绝,其为废一也。然记不绝,故后世犹得因之改历;使孝厉并其记而禁之,则宣威之历不可成。故守记者之功,常在其身后百年。
仪 象
浑仪:世祖宣定六年,太史造铜浑仪,四游、赤道、地平三环,径八尺,置于灵台,以窥日月五星之所在。
浑象:世宗隆平八年,作水运浑象,以漏水转之,密室之中,与天相应;室外候者言某星始见,室中象已见之。世宗观而叹曰:「天可以器求,民独不可以籍求乎?」是岁度田检户之簿方成。
铜表:显祖宁和二年立于南郊,高八尺,岁测二至之影(详《律历志》)。
漏刻:昼夜百刻,二至之后每九日增损一刻;灵台、宫中、京师十二门皆有漏。
武宗宣威六年,重造浑仪,加黄道环,铜重四千斤;命太史测二十八宿距度及中外官星之度,正旧经之误二十有三,作《宣威星经》一卷。史臣曰:武宗之世,均田、正器、改历、造仪,四事并举而皆以「覈其数」为务。夫器之不正,赋不可信;仪之不正,历不可信;籍之不正,国不可信。三者,武宗皆亲之。惜其于豪右之田,独不敢覈耳。
孝厉之乱,兰颉入洛,毁灵台,载浑仪、浑象西入关中。仁宗兴武中复关中,得浑仪,还置灵台,而黄道环亡,水运浑象之机不可复,遂为不动之象。史臣曰:器可还,机不可复;犹籍可复造,而三百年之岁记不可补也。
星 度
卫之星官,因汉之旧,兼取甘、石、巫咸三家,凡二百八十三官、千四百六十四星。周天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,二十八宿分之。
《宣威星经》所正二十三误,其大者:旧经井宿广三十三度,实三十度有奇;轸宿广十七度,实十八度。又太史言:「旧经所载,多前代之度;星有岁差,宿度亦当随时而测。」武宗诏:自今五十年一测宿度,著为常。宪宗以后不行。
紫微垣、太微垣、天市垣为三垣。北辰不动,众星拱之,为天之极。
交 食
日食之记,凡百二十有一:见于历所推者百有八,历推而不见者十有三。月食二百有九。凡食,太史前期奏,有司救日于社,伐鼓,百官素服,天子避正殿。
宣威历行二十六年,日食二不验,五星伏见后天,太和九年太史请改历而不许(详《律历志》)。自是至卫亡,日食不验者五,月食不验者三。
史臣曰:食者,天之常也,可推而知,故不当以为异。然自古以食为谴告者众,何也?食有定期而人主之过无定期,以有定者责无定者,其言必不能中。太宗尝问太史:「日食可豫知,然则非天所以谴人乎?」对曰:「可豫知者其时,不可豫知者其世。臣能言明年某月食,不能言明年之政。」太宗善之。史臣曰:此语最中:天可推,人不可推。故观天者不得以天责人,为人者亦不得以天自解。
客 星 彗 孛 五 星
客星、彗孛、五星之非常者,太史别书之,谓之「异状」。今录其著者,不著其占。
世祖绥安二年秋七月,客星出东井,色白,二十余日而灭。
高宗定远九年冬,荧惑犯太微左执法,五十日而去。
英宗天宪五年冬十月,彗星出氐,长丈余,指太微,三十日而灭。
孝厉广昌二年秋七月,荧惑守心六十日。是岁,太史不敢奏,书于异状之籍,仁宗建始元年始读之。
武宗德昌六年春正月,太白昼见。
宪宗宁德三年,五星聚于东井,太史奏为大瑞,帝大悦,是岁造九级浮图(详《释老志》)。
孝殇宁光三年夏五月,有星孛于紫微垣,历三月不灭。是岁八月,太史令以下皆散,异状之籍遂绝。
史臣曰:右所录者,太史之所见也。其吉凶之说,人各异辞,具《灵征志》。惟宁德三年五星之聚,太史奏为大瑞而帝以造塔,此一事,则记与占之相因而生害者。夫五星之聚,天之常度,数十年一见耳;奏为大瑞,非天之言,太史之言也。太史知帝之所欲闻而言之,帝知太史之所欲进而听之。故曰:占之为害,不在其不验,在其可以逢迎。
论 曰
史臣分天文、灵征为二志,非好为烦也。天文者,卫之所实见;灵征者,卫之所自解。实见者,虽亡国而其数不改;自解者,随一时之人主而移。使二者相杂,则后之读者不能辨其孰为可信。故本志所载,皆度数、交食、异状之实,一字不及吉凶。
或曰:史当兼存其说,何为削之?曰:非削也,别之耳。别之而后其说可考,混之而后并其实亦不可考。此犹卫之籍:荫客之数入于主之籍,则县籍不可考;寺户之数不入于州县,则天下之户不可考。凡欲存二物者,必别其所在。史臣于此,窃取郭珣立谳疑「两说并著」之法。
三百六十一年,卫留于后世者,制度多亡而记独存:太史岁记二百八十余年,日食百二十一,行度簿至孝殇犹存其半,宣威所测宿度著于《星经》。光武中兴,得太史验状四十二卷,因之改历(详《律历志》)。夫卫之田制、兵制、选举之法,后世多不能用;而卫之天数,后世用之。何也?法者,因其世而立,世变则法废;数者,因天而得,天不变则数不废。
然史臣有所深慨。太史之能守其记者,非其人之贤于百官也,其事无人争之耳。田有豪右争之,籍有士族争之,兵有诸将争之,故其法皆坏;星度无所争,故其记独完。观卫之亡,可知其所坏者皆有争之者,其所存者皆无争之者。使天上之星亦可荫、可当、可品,则《宣威星经》亦不能传矣。
人主之问太史者常三:曰吉凶,曰谁应,曰何时解。三者皆非太史所能知,而太史不敢曰不知。宪宗问五星之聚,太史曰大瑞;孝厉之世荧惑守心,太史不敢奏。一言其所欲闻,一不言其所不欲闻,其为不敢曰不知一也。太宗之太史独曰「臣能言明年某月食,不能言明年之政」,卫三百年之太史,此一人而已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