路 整
路整字子韶,河内人也。少为县主簿,明田制、户籍。武宗弘定中为度支尚书,宣威初迁尚书右仆射。
天下承平既久,豪右兼并复炽,虽有睿宗定户之法,而无田之民日多。宣威元年,帝用整议,行均田之法:民年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,妇二十亩,老免、身没则还之官;别给桑田二十亩,为世业,得传其子,不得卖买,唯不足者得买,盈者得卖其盈;奴婢受田如良,限其数;耕牛一头受田三十亩,限四牛;地有宽狭,狭乡听徙宽乡。诏曰:「民无恒产则无恒心,无恒心则不可用之为兵。朕之授田,非为田也,为兵也。」
整既定授田之法,并上禁兼并三条:一、凡桑田买卖,皆立券,报县,县上其数于州,州岁上尚书;二、一户所买至于盈者,追夺之,还其价;三、品官占田各有差,逾者没入。有司言二、三条覈之太烦,且启吏奸,寝之,唯留立券报县一条。整争不得。
三年,更兵制:罢镇户、营户世世为兵之籍,凡兵皆取于受田之民。置军府二百有八于关中、河东、河北、六镇之地,府各领兵千人;民之中材力者为兵,免其调,不免其租;三年一简,二十一入军,六十而免;番上宿卫,远近为差;将不世袭,府将由吏部与五兵曹共除,三岁一易;兵不离乡,将不专兵。诏曰:「先帝之府兵,募而给田;今之府兵,受田而后为兵。募者,兵之私也;受田者,国之公也。」自是兵农合一,天下之兵可用者六十万,而不费县官之廪。
五年,并省州郡:天下为州百二十,郡三百,县千四百;罢双头郡、侨置之县;定刺史四岁一迁,不得用本州人。七年,定户等九则,承睿宗之旧而益详;又行长行旨条,凡租调之则、脚钱之数,刻石于州县之门,吏不得以意增损。
平朔元年,帝将自将北伐,整谏曰:「陛下之兵,均田之兵也,其粮出于其家,其身出于其田。一出而不返,则其田荒;田荒而兵亡。愿陛下速归。」帝曰:「朕佩郝彊之言于弓矣。」
德昌三年,整年七十有二,上「田尽疏」曰:
「臣定均田于宣威元年,至今二十年。是时天下之户八百余万,今九百五十万;闲田岁减而丁口岁增。狭乡之民受田不能及其半,有丁男受田十亩者。而调役如故:受田十亩而输一夫之调,力不能任,则鬻其桑田于豪右而身为其佃客。桑田本不得卖买,制曰『盈者得卖其盈,不足者得买』,豪右乃以『买不足』为名,尽收贫民之桑田,有司知其伪而不敢问。
臣昔请立券、追盈、限品官占田三条,行其一而寝其二,今日之弊,正在所寝者。愿陛下复行之:品官占田各有差,逾者没入;桑田之券,十年一覈;买而至盈者追夺。臣之均田,予民以田;今日之所急,禁人之夺田。予之者易,禁之者难;然不禁,则所予者尽归于人。」
帝曰:「此吾所欲行而未及者。」诏集群臣议之。议未决,德昌六年,帝崩。
宪宗即位,改元太和。有司复奏整前议,帝曰:「先帝之政,未行者不追。且限田者,动天下之产,非所以承平。」罢其议。整时年七十有八,闻之,不复言,逾月卒。
索 苞
索苞字元朗,敦煌人也。世为郡吏,习西域之事。
宣威之末,卢水胡帅句渠提并河西之杂胡,据张掖以西,杀张掖、酒泉二太守,瓜、沙隔绝于中国者五年。苞以郡吏率郡人及商胡守敦煌,粮尽则食马,马尽则煮铠弩之皮,城不下。平朔四年,征西将军钟寔出金城,取姑臧,斩句渠提于酒泉,西至敦煌,苞开城迎之,郡人老弱仅存其半。寔下马拜之,曰:「非公,河西非卫之有矣。」
于是复置凉、瓜、沙三州;通西域,置伊吾都护府,以苞为都护,屯田五千顷。
苞至伊吾,无所据以行,乃奏取兰台所藏种彪《西域道里记》。彪之书,世祖宣定中所上,凡三十卷、图六卷,孝厉之乱兰台焚,图尽亡,记存者十九卷。苞按其记以行诸国之道里、泉井、关梁,无一不合。叹曰:「彪一书生,行九年而书之;吾今按之,去彪之西行二百八十余年矣。使无此书,吾当以十年之力更求之。」
诸国既通,或请复置都护于轮台如宣定故事。苞曰:「不可。阎浚以千二百人临三十国而信足以代兵,臧循以五千顷之屯而食不待内郡,二公之事,臣不敢望。然太宗之弃西域,非弃其利,弃其远耳。今止于伊吾,去玉门千里,粮可继,兵可归,故可久。远至轮台,则一岁之费出于内郡,内郡怨而西域亦不可保。」帝从之。
苞在伊吾十有一年,通商胡,岁至京师者数千人;西域诸国之王子入侍者十有六人。德昌初,还朝为大鸿胪,卒于官,年六十有七。
贺 兰 祐
贺兰祐,武川人,世祖时归义侯贺兰突之苗裔也。突之部处于阴山之北,穆宗置六镇,其地正当突部之故牧,其种落多入镇为兵,遂为镇人,与汉兵杂居,久之不复自别。
祐少为镇兵,以战功为队主。睿宗天宁三年,乌洛可汗吐斤寇怀朔、沃野,征北将军屈突鉴夜出阴山之北夺其盐泽,祐年二十有九,将五百骑为前锋,先登其营,焚其辎重。鉴上其功,当迁镇副,武川镇将以其胡种抑之,止赐帛而已。
弘定二年,武宗巡六镇,至武川,舍于镇兵之营,食其食,阅其甲。祐时犹为队主,帝问其田,祐不敢言。有老卒纥豆陵石代言之曰:「臣祖父从穆宗置镇,给田百亩,今为镇将所并者七十亩。」帝为之改容。明日集六镇之士于城下,诏边人与畿内之士同班,拔镇人之习文者三十人为郎,擢老卒之子为殿中将军。祐以材武,擢为殿中将军。
平朔二年,帝自将六军十二万北伐,以六镇之众为前锋,祐将骑五千为先驱。三道并出:帝将中道,卫将军公孙綝出柔玄,屈突进出沃野。夏四月,祐遇俟斤之前锋二万骑于弱水之北,佯败引之至中军,弩发,斩首五千。五月,俟斤悉众二十万战于金山之南,三合围中军,帝守车营不动,命祐以六镇之骑绕出其左,击其后阵;公孙綝断其东归之路,屈突进焚其庐帐。大破俟斤于金山之南,追奔至涿邪山,俘获二十万,其国遂分。以六镇战功封侯者十四人,祐封安北侯,拜三品。
祐入朝谢,朝士以其语音朴野窃笑之。帝命与畿内之士同列,赐坐于殿上。祐退,语其子曰:「吾祖父戍边百年,未尝一人至京师。今日之班,重于封侯。汝识之:朝廷所以得吾曹之死者,田与班而已。」
德昌四年卒,年六十有三。子孙世居武川。孙骧。
论 曰
武宗三十年,先予敬而后予官,故六镇之心定;先授田而后为兵,故六十万之众不费县官之廪。识者曰「先帝能予官不能予敬,今上先予敬而后予官」,斯得之矣。
然均田之制,其立也易,其守也难。何者?闲田有尽而丁口无穷,兼并有术而禁令有隙。路整定授田之日,即上禁兼并三条,行其一而寝其二;二十年后,果如其言:桑田之制曰「盈者得卖其盈,不足者得买」,而豪右以「买不足」为名尽收贫民之田,有司知其伪而不敢问。整以七十二之年再请之,武宗曰「此吾所欲行而未及者」,而崩;宪宗曰「先帝之政,未行者不追」,而罢。整闻之不复言,逾月而卒。
《本纪》题武宗之末曰「德昌·未竟」,四字而已,读者或以为帝崩之谓。史臣以为不然:所未竟者,限田也。均田行二十年而无禁兼并之法,则均田者,予民以田而听人取之。授田不足而调役如故,则民卖其桑田;桑田尽而后为佃客;佃客多而后府兵无所出;府兵无所出而后有客兵;客兵无田无籍,其身系于将而不系于国:至是卫之亡形具矣。故曰:亡卫者,德昌之未竟也。
自太祖至武宗,凡立一制而并具其防者四:阮敷之中正五条,乐彦之护胡五条,祖挺之镇将三岁一易,路整之禁兼并三条。四者之防,无一得行。何以皆不行?曰:立制之利,见于当年,人主争之;防弊之效,见于数世,有司惮其烦。惮烦者,一时之吏;受祸者,百年之国。史臣四书其事而不惮重复,欲后之读者知:凡闻「此条覈之太烦」者,其所寝者必制之命脉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