卫书 · 列传第十七

苏钦 杜彪 李朗(程衍附) 乐彦

约3千字
本卷 6 节
  1. 苏 钦
  2. 杜 彪
  3. 李 朗
  4. 程 衍 附
  5. 乐 彦
  6. 论 曰

苏 钦

苏钦字元让,京兆武功人,顺成皇后苏氏之兄也。少为郎,历侍中。世宗定「外戚、驸马不得典兵」,钦谨守之,未尝一言及兵事,世宗以为知分。

崇熙三年,世宗崩,宣宗即位,年十五,太后临朝称制,以钦为大司马、录尚书事。太后本不欲用之,而朝无所倚,叹曰:「吾寡妇孤儿,舍兄谁使。」

钦当国六年,立三事:一曰置国子学,别于太学,取五品以上子弟入之,师儒之选一时称盛;二曰置大中正于州,总郡国之中正,以核九品;三曰定荫客之令,品第一者荫佃客五十户,以次而降,至九品五户,著为常式。

其立国子学也,曰:「太学生三万人,师不能遍教,士不能自别。别立一学,使贵者有所归,则太学可以专教寒素。」其置大中正也,曰:「郡中正各以其意为品,轻重不一,无所统摄。总之于州,则品可比。」其定荫客也,曰:「豪右荫客,久成其实而无其令。今著之令甲,限其数,逾者以匿户论,是夺其无限而与之有限。」议者当时多以为便。

行之数年,国子学之生起家即为秘书郎、著作佐郎,太学之生终身不出令长;大中正皆出于甲族,郡中正仰其鼻息,品遂一出于门;荫客之令,名为限之,而州郡不敢核,逾制者反得以令自解。识者始知三制之为患,而不可复动矣。

承光四年,太学生三百人诣阙上书,言选举之弊。钦欲捕之,帝年十九,在侧止之。钦怒,帝不复言。钦乃阴削诸生之籍,遣归郡国,禁锢不得察举。

六年,帝御却非殿,出所录簿书责钦八罪:一、录尚书而专决,不以闻;二、大中正之选皆出其门;三、荫客之令,苏氏一门逾制者十有七家;四、太学生上书而欲捕之;五、擅易郡国守相十九人;六、内府之钱,取以给私第之营缮;七、诸曹奏事,先关其府而后上;八、太后疾而不以时闻。钦顿首,无以对。诏罢其录尚书事,以特进就第,不加诛。是岁太后崩。

后遗令:苏氏子弟毋复求尚书之职,毋为郡国中正,违者削属籍。苏氏自是不复贵显。钦以永绥三年卒于家。

杜 彪

杜彪字子高,京兆杜陵人,太祖时尚书令杜衡之六世孙也。少受学于陈留阮敷,敷临终,语之曰:「吾请置中正,欲以绝请托,而适以固门第。汝他日见其弊,当言之;虽不用,亦当言。」彪泣受命。

彪历郡守、廷尉,承光中为太尉。国子学既立,大中正既置,荫客之令既定,彪上疏曰:

「臣闻先帝之置中正,本以核实。今大中正总于州,州中正出于甲族,郡中正承其风旨,所品者非人之行能,乃门之高下。故上品无寒门,下品无世族。夫甲族之子,生而有品;寒素之士,老而无阶。国子之生,起家为秘书郎;太学之生,终身为令长。是国家以三万人之学,养一世之不用之才也。

臣请取先师阮敷之五条而损益之:中正三岁一易,不得以大姓世为之;所定之品,必书其状与其所以为品之实;士有不服者,得诉于尚书覆试;中正之品与公车之试并行;国子、太学,其试一同,不别其涂。行此,则门第犹在而才路不塞。」

疏入,苏钦寝之,不以闻。太后于禁中得其副,读之三过,谓左右曰:「此言二十年后当验。」左右曰:「太后何不用之?」后曰:「用之则吾兄去,吾兄去则天子孤。二十年后之患,姑俟二十年后之人。」

钦既罢,宣宗复以彪为太尉。彪复上前疏。时宣宗已纳滕氏为皇后,士族复用事。帝览疏,谓侍臣曰:「彪言是也。」中书监滕彦在侧,进曰:「中正者,天下之士所以自重也。今一旦覆其品于尚书,是士之品出于刀笔之吏,而清流耻之矣。」帝不答,竟不能行。彪退曰:「臣之疏,苏氏寝之;今陛下不寝而不能行:其为寝一也。」

永绥五年,诏禁豪家壅水运硙,硙不得先于田。彪时已病笃,命其子先毁杜陵樊川之家碓三所,曰:「吾家不毁,则天下之碓无肯毁者。」京兆之豪家自毁其碓者二百余所。是年彪卒于位,年七十有一,谥曰忠。其疏藏于尚书。英宗天宪四年改中正之制,行其半,别立秀才科,诏曰「朕不夺中正之品,朕自取朕之士」,即取彪疏中「与公车之试并行」一条而已,余四条终卫之世不复议。

李 朗

李朗,本寒家,不知其先,或曰南阳人。少为尚书令史,习章奏,善敷奏,事无留滞。

宣宗既罢苏氏,制外戚不得录尚书事;然三公九卿、尚书之任,皆出于旧姓,帝欲有所更张,动为所持。天纪二年,乃增置中书通事舍人四人,专出纳王言,皆取于寒素,朗为其首,东郡程衍亦与其选。初,承光中,朗为尚书令史,宣宗密使录苏氏党与之姓名、州郡除拜之数,积三年而具,宣宗因以收权。诏敕之下,多不由尚书而径出中书,士族大哗,目之曰「刀笔之权」。

朗在职七年,所奏无所阿附。尝奏事禁中,文穆皇后隔帘闻其语,曰:「此吏耳。」帝曰:「吏能办事。」后曰:「陛下欲办事,何不使能办事者为吏,而使之为舍人?」帝不答。

或劝朗结甲族以自固,朗曰:「吾之得进,以陛下欲用寒素耳。吾若附甲族,则甲族不须吾,陛下亦不须吾。」

宣平三年,宣宗崩,英宗年十一,太后滕氏临朝。是岁罢中书舍人之出于寒素者,朗出为汝南令。人问其恨,朗曰:「吾起于令史而至舍人,今复为令,未失其本也。所恨者,先帝七年之意,一日而尽。」卒于官。

后英宗亲政,复用寒素为舍人,然舍人之职遂为士族所轻,虽出纳王言而不得预清议。至孝厉之世,中书通事舍人孔昭以承旨用事,遂大败,士族因指为「寒人乱政」之验。史臣曰:朗之为舍人,与昭之为舍人,其官一也,其所遇之君异耳。

程 衍 附

程衍,东郡人,家世为县小吏,以寒素入太学。承光四年,关东大水,大司马苏钦难发太仓,衍年二十有五,率太学诸生三百人诣阙上书,言国子别立、以学分贵贱,及太仓之粟腐于京师、护羌之罪赦于禁中二事。钦欲捕之,宣宗时年十九,在侧止之。钦乃阴削诸生之籍,遣归郡国,禁锢不得察举。衍徒步归东郡,耕于濮阳之野。

宣宗亲政,首诏还诸生之籍,召衍诣阙,问关东赈济之策。衍对曰:「陛下欲知关东,莫若问关东之簿。臣所见者,一县之饥耳;簿所见者,天下之饥也。」帝不超拜之,令还太学与试如故,曰:「朕还其籍,不私其人。」永绥二年置寒素科,衍为首,补尚书郎。永绥五年修陂塘之役,所据关东坏陂之数,即衍前所言之簿也。

天纪二年,与李朗同为中书通事舍人。宣平三年,宣宗疾笃,召朗、衍于卧内,属以嗣君。宣宗崩,罢寒素舍人,衍为太学博士。英宗在禁中,太后使名士教以玄言,英宗不乐,私从衍受《礼》及历代史,太后知而不禁。衍教之,先以郡国之簿,曰:「殿下他日所治者,此也。」绍平十年卒,年五十有三,不及见英宗之亲政。英宗天宪中检籍、立秀才科,每曰:「此程博士之所教也。」追赠太常。

乐 彦

乐彦字仲脩,南阳人也。为护羌校尉长史,久在关中,知诸胡之状。

先是,自太祖徙弥姐犍之种落于安定、北地,世祖处贺兰突于阴山之北,历世内徙者益众,居于三辅、河东、并州之间。其部落自相统属,不入郡县之籍。豪右、边将多掠其人为奴客,郡县以其非编户,不问。

宣宗永绥中,彦上言:「胡人在塞内者数十万落,无籍。无籍者,非国之民也。非国之民,则掠之者不为罪,杀之者不为狱。臣请籍其丁口,与编户同租调,使有籍;置护胡校尉以领之,以护其为人所掠。」帝从之。籍胡户三十余万,置护胡校尉,秩比二千石。

彦又上防弊五条:校尉必择廉吏,不得以货得;三岁一易,不得久任;不得括胡马、胡丁以自入;胡人为豪右所掠者,校尉得直断而还之,郡县不得阻;岁上其户口增减之数于都籍局。帝可其三,而「不得以货得」「岁上户口」二条,有司言难行,遂寝。

彦为首任护胡校尉,在职九年,还其被掠为奴客者一万四千口,胡户著籍者岁增。天纪二年卒于任,胡人为之举哀。

其后校尉之职多以货得,所至括胡马、胡丁以自入;豪右、边将私掠胡人为奴客者,无复禁令;而岁上户口之条既废,朝廷无从知其减。至孝厉广昌之初,胡户之著籍者存不能十一。屠各帅兰颉之父,尝为护胡校尉部曲督,以功当封而不得,郁郁死;颉遂杀校尉以叛,关中陷。

论 曰

宣宗以十五之年受制于外家,二十一而收其权,罢一大臣而不诛一人,其明足称。然苏氏可罢,而国子、大中正、荫客三制不可罢;三制立于承光六年之中,而卫之士庶之隔,遂二百年不可复解。故曰:外家之权在官,官可夺;士族之权在制,制不可夺。宣宗夺其易者,而其难者已成。

苏钦之三制,当时皆有说:别学以专教寒素也,总品以齐轻重也,著令以限逾制也。其言无一不善,而其效无一不反。何者?行之者即受其利之人也。大中正出于甲族而使之核甲族,荫客之令下于州郡而州郡即豪右之所在,虽有令甲,孰执之?故立制而不问执制者之为谁,虽尧舜之法,行之亦为奸薮。

阮敷五条不行而中正为门第之器,乐彦二条见寝而护胡校尉为掠胡之官。二事相去六十年,其形一也:立法者皆预知其弊而具其防,而防必先废。何以必先废?防者,所以束行法之吏也;建言者去,而行法之吏在,故法存而防亡。卫朝三百年,制度屡更而积弊愈深,其根实在于此。读者于阮敷、乐彦二传,宜三复之。

杜彪一疏,历三朝而不行;李朗七年之政,一日而尽。士族之所以能持之者,非有兵也,有制也。有兵者可以一诏罢之,有制者虽人主亦不能猝革。英宗知其难,故不夺中正之品而自取其士;然所取者终为浊流。故曰:制之为物,其成也甚难,其毁也亦甚难;毁之之难,正其成之之效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