燕 王 昶
燕王昶,世祖神武皇帝少子也。世祖春秋高而得之,钟爱之。太宗之立,昶年十九。
初,太祖之制,四国世袭罔替,自余宗室一世而降。世祖以燕王入嗣大统,燕国当除,世祖晚年谓群臣曰:「燕,朕之旧封,不可虚也。」绥安元年,封昶为燕王,仍都蓟,时昶年五岁。蔡贵妃谏之,世祖不听。昶年十五之国,领幽州边郡五,得置护军,以备北边。
昶长而魁伟,貌类世祖,善骑射,能挽两石弓。数将边骑出塞击胡,斩获甚众,边人号曰「小神武」。太宗罢北边屯戍十二万,边兵之在朝廷者寡,而燕之甲士独完。昶因得专制朔方,塞外诸部畏之,岁遣使贡马。
太宗抚之愈厚,岁赐钜万。有司请裁其护军,帝曰:「北边非弟不守。」竟不许。昶愈骄,私谓左右曰:「先帝之业,取之以马上。今兄以经守之,侄以法削之,皆非先帝之道也。」
中宗即位,起荀肃,行核吏、度田之政。崇平四年,有司议宗室,奏曰:「太祖之制,四国世袭,余皆一世而降。燕本世祖旧封,入继当除,先帝特恩再建,非太祖之制。请以燕比一世之国,王薨则降为公,收其护军。」帝可其奏。
昶上书自陈边功,且言:「先帝诸子,今独臣在。楚、成、梁三国,太祖之子孙耳,尚世世为王;臣,先帝之亲子,乃不得比之。」不许。诏遣使按验其擅补郡县吏、私市铁器于北虏事。
五年秋,燕相持诏至蓟,责王。王杀之,遂举兵。传檄州郡曰:「荀肃乱政,削宗室,绝先帝之嗣。吾入清君侧。」幽州五郡皆从,并州二郡应之,北虏受金以骑三万入塞助之,众号十五万。
昶之起也,燕国中尉皇甫昂为之谋主。昂说昶曰:「大王之众,精骑五万,虏骑三万,速趋洛阳,可十日至。朝廷之兵,皆内郡之卒,未尝见虏。」昶从之,南渡易水,破涿郡,兵锋及于河北。而征北将军陈迁深沟高垒不与之战,相持逾年。虏得掠而不得战,先引去;燕军食尽,士卒亡散。
崇平七年冬,迁大破燕军于潞。昶北走出塞,欲依塞外故所抚之部。其部帅执之,送于卫军。皇甫昂自杀。
昶至京师,中宗见之于殿侧,屏左右问曰:「叔父何为至此?」昶曰:「臣非欲取天下。臣不欲为一世而降之国耳。使臣之子孙五世而为编户,与庶人耕于野,臣死不瞑目。」帝默然良久,曰:「叔父之言是也。然使宗室世世为王,则天下之田不足以食宗室;使宗室不降,则百年之后,藩国之兵足以裂天下。朕不能两全。」乃赐死,年四十有六。
其党与八百余家皆弃市,徙其宗族、宾客于蜀。或言当除燕国,帝曰:「燕,世祖之国也。昶反者,昶之罪,非世祖之罪。社稷不可以绝。」乃立昶少子,年七岁,袭封燕王,徙国于涿,止食一郡,收其兵,宫室降为王邸之制,世子留京师宿卫。
自是宗室虽贵而无权,终卫之世,藩国无复大乱者。孝厉之乱,燕王旻以国人勤王,为中常侍来宠所谮,死于乱兵;世子昉自行在亡归下邳。仁宗光复四年复其国于涿,以昉嗣,食二县而已。孝殇之末,燕王暄为代王邕所杀,其子年四岁,乳母抱之南奔襄阳,依楚王瓘。昶之血嗣,终卫之世不绝。
燕 相 冯 毅 附
冯毅字文伯,安定人也。以明经为郎,靖宁前八年,除燕相。
燕相、中尉、内史,是时犹得王自辟,毅独以朝命至。昶待之疏,国中之事不与议。毅事王三年,未尝有一言忤,亦未尝一日不书其状上之尚书。或以为危,毅曰:「相者,朝廷之吏也,非王之吏。吾书其实而已,何危之有。」
崇平五年,持诏至蓟,责王擅补郡县吏、私市铁器。左右劝毅称疾勿往,毅曰:「诏在吾手,吾疾则诏疾矣。」乃入。王怒,拔剑指之曰:「相欲卖我乎?」毅曰:「臣奉诏耳。大王杀臣,臣一人死;大王举兵,燕国之人皆死。臣愿以一人易一国。」王杀之,年五十有一。
燕平,中宗诏赠毅为廷尉,谥曰忠,封其子为关内侯。靖宁元年定藩国之制,诏国相、中尉、内史皆朝廷除授,不复听王自辟,实以毅之死为鉴。
论 曰
燕王昶之反,起于崇平四年议宗室之奏;而其所以能反,则在于太宗之世护军不裁。太宗曰「北边非弟不守」,一言之厚,二十年之患。夫兵之在宗室,与兵之在边将,其为患一也。中宗削之,兵连二年,河北为墟,然自是宗室无权者二百年,故论者以为削藩之功,虽有其惨,不可废。
昶临死之言,则宗室之所以不能不怨者也。四国世袭而余皆一世而降,此太祖为酬其子而设,本非通天下之制。世祖以旧封不可虚而再建燕国,是以一人之私恩,立一国之不平;中宗以太祖之制绳之,是以百年之公法,夺一时之私恩。二者皆有其理,而不平者必怨,怨极则兵。故曰:制度之患,不在于其严,在于其始之不齐。使太祖之封,五子同科,则昶无所援以为辞;使世祖不复燕国,则中宗无所削。祸之所伏,常在数世之前,而当之者不知也。
中宗答昶曰「朕不能两全」,可谓知其难矣。宗室降爵之制,行之二百余年,支庶散在州郡为吏为农者不可胜数,当时论者讥其薄于骨肉;及孝殇之末,代弑其君,搜捕宗室而卒不能尽,穆宗少子之五世孙起于南阳,卒复卫祚。夫削宗室者,中宗之所以强朝廷;而卫之复兴,实赖于此。昶之所深怨,乃其子孙之所以得存。天下之事,其得失之相为倚伏,往往如此。
冯毅以一相之微,持诏入蓟而死,其事至小,而靖宁定制之后,天下藩国之相皆出朝廷,宗王遂不得私其吏。史臣书毅于昶传之后,非为其死,为其书王之状三年不辍也。夫吏之在藩国者,能守朝廷之籍而不为王所私,则藩国虽强而不能骤反。此又削藩之外,一不可废之法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