卫书 · 列传第八

郝彊 贺兰突 毕祗

约1千字
本卷 4 节
  1. 郝 彊
  2. 贺 兰 突
  3. 毕 祗
  4. 论 曰

郝 彊

郝彊字元固,上党人也。少为世祖白马骑之队副,从破东胡于白狼,斩其骑将。世祖曰:「彊可任远。」

北虏自世祖屡破之后,徙牧漠北。开鼎四年,诏分道并出,以彊为北中郎将,将骑三万出云中;别将三道,出五原、代郡、居延。彊行军,日六十里而止,虽追奔不过百里,曰:「胡马食草,吾马食粟;粟尽则人马俱毙于野,非敌能杀我,我自杀之。」故所出常有余力。

绥安二年,大举。彊出五原,绝大漠,转战二千余里,破其王庭于燕然之北。虏西走,彊追之,逾金微山,至西海之东,饮马于阿的大水而还,去洛阳万三千里,自古用兵之远,未之有也。刻石纪功于阿的水上,其辞曰:「卫绥安四年,北中郎将郝彊以骑二万至此。水西之地,非中国之力所能守,故止。」时人以为怯,彊曰:「书其所止,正所以告后世毋过此耳。」

还师,士马存者不能半,多毙于道,非战殁也。世祖迎劳于甘泉,问其状。彊具言粮尽杀马、掘井而饮之事,因顿首曰:「陛下之武,天下无以加矣。臣愿陛下自今以功之所至为界,毋以马之所至为界。」世祖默然,赐彊爵关内侯,进车骑将军。自是不复大举,唯遣偏师应之而已。

绥安八年,彊卒,年六十有四,谥曰桓侯。

贺 兰 突

贺兰突者,北虏别部之帅也。其部居阴山之北,为大部所并,失其牧地。开鼎三年,率其种落二千余落款塞内附。

有司请徙之塞内,编为民户。世祖曰:「彼以牧为命,编之则失其业,失其业则为盗。」乃处之云中、五原之北,仍其部落,以突为归义都尉,岁给缯絮,通互市,使自牧,而其丁壮从征则给粮秣。

突为向导,前后从北伐者五,凡漠北水草、泉井之所在,皆突识之。绥安二年,郝彊绝大漠,突将其部骑三千为前锋,行沙碛中,无水者三日,突识故井,凿之得水,全军赖之。世祖封为归义侯,赐姓不改,仍其部。

突卒,子孙世袭,居代北者三百余年。穆宗置六镇,其地正当突部之故牧,其种落多入镇为兵,遂为镇人。宪宗承休中,六镇之豪贺兰骧起于队伍,累战功至车骑将军、都督朔云代三州诸军事;及孝殇之世,骧拥客兵而朝廷不能制,卫遂以亡。骧者,突之苗裔也。

毕 祗

毕祗字文举,右扶风人也。以骑将从世祖,累有战功,为轻车将军。

绥安二年之大举也,祗别将骑一万五千出居延,期与郝彊会于燕然。行至沙碛,会大风,向导迷道,行十日不至水。祗欲还,其司马曰:「期而不至,法当斩。」祗曰:「吾岂爱死,恐失道而尽亡此万五千人耳。」犹前行三日,不得水,士卒渴死者五千余人,马死过半。祗乃引还,出碛时,存者不满六千。

诸将奏祗失期、覆军,请斩。有司议如律。世祖览奏而泣,曰:「祗不至者,天也。使朕不分四道并出,祗安得入碛?此朕之罪,非祗之罪。」乃免祗官而不诛。祗归,日诣其死者之家自陈,凡走数郡,家家而拜之。逾年,自缢死。

世祖闻之,为之罢朝,诏:凡此役死者五千余人,家复三世,赐帛人五匹,其无后者,郡县为之立冢;毕祗虽死于自裁,以战殁论,赐棺,赠中郎将。或谏曰:「覆军之将,不当有赠。」世祖曰:「彼杀身以谢五千人,其心可赏。且朕不赠之,则后世之为将者,宁弃军以自全,不肯引罪矣。」

论 曰

世祖之武,古之人主罕有其比。观郝彊之饮马阿的,贺兰突之凿井沙碛,其功烈可谓盛矣。然史臣于此卷,独详书毕祗之覆军、彊之还师而士马不半,非好载败事也,欲后之慕功者知功之所自出耳。

《本纪》书「兵至西海之东,饮马于阿的大水而还」,一行而已,读者但见其远。及考诸将之传,则知一还师而丧其半,一别道而尽五千人之命;四十年之间,若此者不可胜数。故曰:兵者,纪之所略而传之所详;人主之所快,而百姓之所偿也。

郝彊刻石而书其所止,曰「非中国之力所能守,故止」,其识过于人主远矣。世祖闻其言而默然,自是不复大举,则世祖亦非不悟者;特其悟也晚,而其所耗者已不可复。太宗即位而首罢西域、减北边屯戍十二万,非薄祖业也,承其耗而不得不然也。

至于贺兰突之内附,当时以为得策:处之塞外,仍其部落,不编其户,不夺其牧,此抚胡之善法也。然仍其部落者,其众世世相属于其酋而不相属于县官;三百年之后,其苗裔起于六镇,拥客兵而制朝廷,卒以亡卫。夫善法行之百年而生大患,非法之罪,守法者不知随时而变之罪也。太祖徙弥姐犍于安定而有兰颉,世祖处贺兰突于阴山而有贺兰骧。二事之相去,皆二三百年,其理一也。为国者观此,可以知创制之难,尤可以知守制之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