卫书 · 列传第四

郭珣(曾孙恽附) 辛峤 马陟(六世孙翊附)

约3千字
本卷 6 节
  1. 郭 珣
  2. 曾 孙 恽 附
  3. 辛 峤
  4. 马 陟
  5. 六 世 孙 翊 附
  6. 论 曰

郭 珣

郭珣字文伯,颍川阳翟人也。祖父皆为汉廷尉正、狱掾,世习法律。珣少从父受律,能诵汉律六十篇及令、比、决事之科三百余卷,问无不对。避乱南阳,太祖东略,辟为议曹,稍迁廷尉。

太祖入洛,约法五章,除烦苛。既而狱讼日繁,五章不足以周,郡县各以意断,同罪异罚者相望。显祖时在东宫,请集汉律删之。太祖曰:「吾闻法愈多则吏愈得以为奸。汝欲复汉之烦乎?」显祖使珣对。珣曰:「五章者,陛下之信也;九篇者,天下之信也。信在人,则一世而尽;信在律,则百世可守。且五章不能尽事,则吏必以意补之。吏所补者,非陛下之法,而民以为陛下之法,怨归于上矣。」太祖默然良久,曰:「善。付太子。」

珣乃集汉律及历代科、令、比,凡万余条,删其重复、烦苛、久废者,为九篇:一曰刑名,二曰盗,三曰贼,四曰囚,五曰捕,六曰杂,七曰户,八曰兴,九曰厩,是为《卫律》。汉之九章,具律居中,珣移之于首而更曰刑名,曰:「具律者,一律之权衡也,散在中篇,则读者不知轻重之所出。冠之于首,使治狱者先知其量,而后论其罪。」后世言律者,皆祖其例。

凡减死罪二百六十条,或降为徒、为流;除「见知故纵」之科,罢「首匿相坐」及其邻伍连及之令,惟大逆不用此律。又立谳疑之制:郡县遇疑狱不得强断,具其两说上之廷尉;廷尉不能决,上之尚书;岁终,以所谳之案颁示天下,为例。诏:吏以文致人罪、增减律文者,以其所增减之罪罪之。

珣治狱,务在得情,未尝以掠得辞。或言某狱不可不速。珣曰:「速者,吏之便,非民之便。人死不可复生,断者不可复续,缓一日而得其情,何伤?」显祖即位,拜廷尉,赐爵关内侯。

永昭初,天下初定,郡国多请重法以禁盗。珣独言不可,曰:「盗之起,在无田,不在无法。陛下方徙关东之民于荆、扬,此治盗之本。今重其法,是杀方欲为农之人也。」显祖从之。是岁徙民之诏下。

宁和三年卒于官,年六十有八。谥曰简侯。《卫律》九篇,行之三百余年,历朝增损而其篇目不改,至武宗《长行旨条》、宪宗《太和格式》,皆附律而行,未有易其九篇者。

曾 孙 恽 附

恽,珣之曾孙也。郭氏自珣以律学显,世传其业,至恽四世。恽少诵《卫律》九篇及历代谳疑之案,能言其所以轻重。太宗时为太子中庶子,授中宗刑名之学,曰:「太祖之约法五章,简而恕;显祖之《卫律》九篇,详而信。恕者一时之德,信者百年之器。国无德犹可支,无信则一日不立。」中宗终身守之。

中宗即位,以恽为廷尉,与御史大夫荀肃并用,谓左右曰:「肃行其法,恽守其律。行法者可以暴,守律者不可以暴。」肃核吏、度田,所下诏狱者相踵,恽每按律而论,无律者不加,有疑者上谳,未尝以诏旨增损其罪。或以为沮肃,恽曰:「肃之法,天子之法也;吾之律,太祖以来之律也。律在,则天子之法有所止。」燕之变,党与八百余家当弃市,恽请以首从论,中宗不许。恽退而叹曰:「吾守律四十年,而不能活八百家。」靖宁中卒于官。

辛 峤

辛峤字子直,陇西狄道人也。少为郡计吏,明于会计、度支、漕运之数。太祖定陇右,峤以计簿降,杜衡荐之,署为治粟都尉。

天下略定,都洛阳。是时四方转输皆输其所无:山郡输鱼,海郡输薪,或以千里之力致数金之物,道死者相属。峤白于东宫曰:「今之输,非取其物,取其难也。请令郡国各输其所有,估其直而相当,不必致远物。」显祖用之,是为均输。

议者以为此汉世桑弘羊之故智,官将自贩以夺民利。峤曰:「弘羊之均输,置贾人之官,贱买贵卖而取其赢,此贩也。臣之均输,但省其转致之费,不置贩鬻之官,不入其赢于县官。名同而实异。」显祖乃诏:均输之官,不得市贩,其估直岁一定于尚书,郡国得自陈其不便。后世置平准、均输之官而使之贩鬻者,非峤之旧也。

又置常平仓于要冲十二所:洛阳、敖仓、陈留、寿春、江陵、襄阳、宛、长安、陕、河东、邺、蓟。谷贱则籴,贵则粜,其价上下不得过三成。峤曰:「常平非欲平天下之价,欲平其骤耳。骤贵则民饥,骤贱则农伤,二者皆足以乱国。」

又修汴渠、鸿沟之故道,浚石门,立堰埭,漕东南之粟以给关洛,岁省转运之费什三。峤请以漕卒兼习水战,与横江将军宗湛之舟师相为表里,故永昭罢兵之后,江上之舟师独存。

峤为人俭啬,衣不重帛,而所典钱谷岁数十亿,未尝以一钱自入。或以为不情。峤曰:「吾少为计吏,见吏之败者,未有不自一钱始。」

宁和二年卒,年六十有二,谥曰贞侯。世宗宁化二年罢均输、平准之官,诏曰「先帝之意,本不在贩」,盖追峤之言也。

马 陟

马陟字元长,扶风茂陵人也。少为县令,以能理烦剧闻。太祖时为南阳太守,招流民复业者八万口。

永昭元年,诏罢戍卒之半,蠲天下租三年,收兵器铸为农器,徙关东无田之民于荆、扬旷土,给田宅、种粮,五年不税。以陟为都水使者、领徙民事,得便宜从事。

初,议者以为荆、扬卑湿多瘴,民不肯往,往者亦死。陟先遣掾属五十人分行江、汉、淮、湖之间,相地之可耕者,立屯为标,凡得可垦之地四万余顷;先开陂塘二百所,除草莱,立庐舍、仓廪,然后徙民。

其法:不夺人之田,唯募无田者;不散其族,以乡里宗党为一伍,什伍相保而共徙;先徙其壮者,一岁立室、二岁有收,然后迎其老弱;道置传舍,病者留而医之,死者官为敛葬,其孤给食至能自业。凡前后徙三十四万口,置县二十有三。

关东豪右多藏匿佃客,不听其徙,有司请捕治之。陟曰:「捕一主而客不敢出,是并失其客也。」乃榜其令于郡县:「凡自诣官自占者,即给田宅,主不得追;已给之后,有追者以略人论。」于是逃归者踵至,豪右不能禁。

陟在荆、扬六年,未尝以一人下狱。有民争田者,陟不听讼,但曰:「旷土在东,汝二人俱往,吾更给之。」二人惭而止。江、淮之民为之语曰:「马使君不判田,田自不争。」

宁和元年,卒于江陵,年六十有五,民为立祠。诏赐爵关内侯,谥曰惠。

其后百七十余年,江淮之间圩田相望,三吴为天下财赋之地,转输所仰,皆永昭所徙之民之后也。至孝厉之世,三吴苦加调、发丁夫而乱作,江南之赋绝而朝廷困;仁宗平之,复以江湘之赋为国本。故论者曰:卫之所以再造者,江南之粟;江南之所以能出粟者,马陟之徙民也。

六 世 孙 翊 附

翊,陟之六世孙也。马氏自陟为都水使者,世习水事,藏其先人所图江、淮、汝、颍之陂渠道里。宣宗永绥五年,诏郡国修陂塘、渠堰,以翊为都水使者主之。翊分遣掾属七十人循行诸郡,先图其地势高下、水之所出,然后兴役:浚九江寿春之芍陂,开水门五,溉田万顷;筑淮南射阳、高邮诸湖之圩,辟圩田万顷,徙关东大水之流民三万户居之;复汝南鸿郤陂,没平舆周氏等所湮陂田四百余顷,偿之以县外之官田,而溉民田三千顷。周氏诉之,翊曰:「在籍者,汝之田也;不在籍者,民之水也。今以一家之籍,夺十县之水,可乎?」

凡修复陂塘一百八十余所、渠堰六十余处,溉田五万余顷,役卒皆以冬月,不夺农时。天纪三年,卒于淮南之役,年六十有二,淮南之民为之立祠于芍陂之上,与陟之祠在江陵者相望。陟徙其民,翊治其水,相去百六十年,而江淮之富,始终系于马氏。

论 曰

太祖以十七年之兵定天下,其所遗者,甲士十万、约法五章而已。官府、选举、田赋之制皆袭汉之旧,非不欲更也,日不暇给耳。显祖在东宫三年,即位十年,凡十有三年,所立者三:律、输、田。郭珣立其律,辛峤通其输,马陟实其田。是故卫之天下,太祖创之,而显祖始使之成为国。

夫创业之臣,其才见于一战;守成之臣,其效见于百年。郭珣移具律为刑名,一篇目之易耳,而三百年之治狱者赖之;辛峤不置贩鬻之官,一言之守耳,而世宗罢均输之日犹引以为据;马陟不捕匿客之豪而榜其令于市,一术之巧耳,而江南遂为天下之富。三者当时皆不足以震耀耳目,故史于永昭、宁和之世,无赫赫之功可纪,而卫之得享三百年者,实在于此。

然亦有可议者。显祖之政,皆取其宽:罢兵、蠲租、徙民、减死,无一不宽。宽者,所以聚人也;聚而后必有以制之,制之者,籍与法而已。是时户口未复,豪右未起,故荫占之患不见;及承平百年,版籍所著反不及世宗之世,而无人能复永昭之旧。夫宽在初而不继之以核,则宽之利尽归于豪右。英宗之检籍所以扰,孝厉之弛籍所以亡,其源皆在于此。史臣书三臣之功,而并著其所未及,非以病显祖也,欲后之为国者知:予民田易,而使田常在民之手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