卫书 · 本纪第十四

武宗孝庄皇帝

卫历 296—325 · 在位 30 年

约5千字

公元 498—527 · 南北朝 · 齐永泰元年—梁大通元年;北魏太和二十二年—孝昌三年

本卷 8 节
  1. 少 年
  2. 弘 定 · 怀 朔 之 变
  3. 弘 定 · 巡 边
  4. 宣 威 · 均 田 与 府 兵
  5. 平 朔 · 北 伐
  6. 平 朔 · 西 征
  7. 德 昌 · 未 竟
  8. 论 曰

武宗孝庄皇帝讳衡,睿宗长子也,母昭肃皇后郑氏,荥阳人。

少 年

帝生于东宫,长七尺八寸,善骑射,能挽两石弓,左右驰射皆中。帝幼而好马,年十岁,睿宗使中军将屈突鉴教之骑射。鉴,内徙胡之后,塞下之人也,帝从之习马三年,尽得其法。母后郑氏谨静寡言,见帝好马,不禁,惟戒之曰:「马可以骑,不可以恃。」

年十二,从睿宗猎于上林,有熊突围而出,左右皆走,帝独立马引弓,一发中其目,再发贯其胸,熊仆于马前。从官皆贺,曰:「世祖十二而格虎于岷山,今殿下十二而射熊于上林,神武再世矣。」自是宫中私呼帝曰「神武再世」。睿宗闻之不喜,曰:「燕王昶亦号小神武。」

年十三,受经于吏部尚书杜秀。帝好问世祖之兵,秀每答之,必以道死之数继之。帝一日问:「世祖所以能用兵四十五年者,何也?」秀曰:「太祖、显祖之所积也。世祖用之而尽,太宗补之二十年而后复。殿下似世祖,臣所惧也。」帝默然。

睿宗使帝读兰台所藏田绍《绥安征行记》,帝读至郝彊还自阿的水,言于世祖曰「以功之所至为界,毋以马之所至为界」,掩卷久之,书其语于所佩之弓,终身不去。及长,好兵而不以武自矜。

少侍睿宗侧,闻其论选举、六镇之事,退而尽录之。天宁四年,母后郑氏崩,帝年二十有一,哀毁过礼。天宁中,睿宗为纳镇将之女为妃,或言非甲族,睿宗曰:「朕能予边人以官,不能予之敬。今以吾子予之,庶几为敬乎。」

天宁八年,睿宗崩,帝即位,年二十有五,改元弘定。出睿宗手诏示群臣,曰:「先帝所变者法,所未平者名。名者,天下之公器,非可久私于一门也。」

弘 定 · 怀 朔 之 变

怀朔镇将华詹,中军将校也,天宁之初出镇,久任七年不易。祖挺尝言「镇将三岁一易,此臣所未能定也」,至是果然。

詹在怀朔,渐并镇兵之田:或以镇兵逋粟为名,没其田;或贷之粟而倍其息,不能偿者,以田偿之。镇兵受田百亩,存者或不及三十亩。其失田者,詹以为私佃,输其收之半。又役镇兵筑其家坞于镇城之南,三年不罢。镇兵诉于尚书者数辈,皆下镇将按之,诉者反得罪。

天宁八年秋,至弘定元年春,北边大旱,镇田不收。詹督私租如故,而筑坞之役不辍。镇兵邴丰者,汉人也,父子皆隶怀朔,其田百亩尽入于詹,身为詹之私佃。是春,丰之父饿死于坞下,丰以父尸诣镇将府,詹闭门不纳,使人逐之。

丰归,与队主可朱浑提谋。提,内徙胡之后,其田亦为詹所并。三月,二人率镇兵三百人,夜入镇将府,杀詹。其党刘黑者,素与詹之家奴有隙,并杀詹之幼子及家奴十余人,掠其财。提止之不得,乃斩黑之从者二人以令众。天明,开詹之仓,得粟三万斛,悉散于镇兵之家。

提、丰遂闭镇城,而不掠一民,不出一兵。乃上表于朝,自陈其状,附镇兵之田券百余通,曰:「臣等非叛也。臣等之田,穆宗之所给也;臣等之父祖,戍边六十年矣。詹并之,朝廷不问;臣等诉之,朝廷不听。臣等杀詹,愿就诛;然詹之所并,愿朝廷问之。」

表至,有司请发中军诛之,曰:「兵杀镇将,不诛则六镇皆效之。」帝曰:「镇将并兵之田,朝廷不问;兵杀镇将,朝廷乃问之。是法为将设,不为兵设也。」乃遣御史中丞吕遂持节至怀朔按之。遂,睿宗时考功郎,以算术入弘文馆者也。

遂至怀朔,提、丰开城迎之,自缚于道左。遂不入镇将府,先按田券,一一覆之于镇之旧籍,凡詹所并之田四万余亩,镇兵失田者四百余家。遂还奏其状。帝诏:斩为首者三人——可朱浑提、邴丰,及杀詹幼子之刘黑;余悉赦。詹所并之田,尽还其主;其家坞毁之,籍其财以偿镇兵之逋。提、丰临刑,请见吕遂,曰:「吾田得还矣,吾死何恨。」怀朔之人为之罢市。

帝又遣遂按五镇镇将并田之罪,坐死及免者十有七人。

弘 定 · 巡 边

二年,帝亲巡六镇。至武川,舍于镇兵之营,食其食,阅其甲,问其戍岁几何、田几亩、子弟为吏者几人。队主贺兰祐不敢言。有老卒纥豆陵石代言之曰:「臣祖父从穆宗置镇,给田百亩,今为镇将所并者七十亩;臣戍十八年,未尝一至京师;臣子中镇学之试,吏部黜之,曰边人不习礼。」帝为之改容,曰:「此朕之过,非汝之罪。」

帝行时,皇后独孤氏不请从,独取其父颢之旧甲一领授帝,曰:「愿陛下以此示武川之人,使知中宫之父亦戍虏也。」明日,帝集六镇之士于城下,出其甲示众,六镇之士皆哭。帝诏曰:「先帝立镇学、许应试,而有司不与;朝士谓卿等曰戍虏,朕闻而耻之。自今镇人之在京师者,与畿内之士同班;有辄以边人相诟者,御史纠之。」于是拔镇人之习文者三十人为郎,擢纥豆陵石之子为殿中将军,贺兰祐以材武亦擢殿中将军。帝还京,以镇人子弟宿卫禁中,谓之「六镇宿卫」,出入与甲族子弟同列。

三年,罢六镇世守之制:镇将三岁一更,朝廷除授;镇兵之田,尽还其人,不得典卖于豪右;并田者籍没,以给贫兵。识者曰:「先帝能予官不能予敬,今上先予敬而后予官,故六镇之心遂定。」

四年,幽州都督公孙綝上表曰:「臣之曾祖骞,仁宗之世受命世袭其部,至臣四世矣。今六镇之兵且不世守,臣之兵何以独世?愿罢公孙氏之世袭,以幽州之兵还之朝廷。」帝嘉之,征綝入朝为卫将军,封渔阳郡公,幽州之兵隶于尚书。河北诸镇自仁宗授以世袭,至是七十余年而罢。

宣 威 · 均 田 与 府 兵

弘定七年,改元宣威。天下承平既久,豪右兼并复炽,虽有睿宗定户之法,而无田之民日多。

宣威元年,用尚书右仆射河内路整之议,行均田之法:民年十五以上,受露田四十亩,妇二十亩,老免、身没则还之官;别给桑田二十亩,为世业,得传其子,不得卖买,唯不足者得买,盈者得卖其盈。奴婢受田如良,限其数;耕牛一头受田三十亩,限四牛。地有宽狭,狭乡听徙宽乡。诏曰:「民无恒产则无恒心,无恒心则不可用之为兵。朕之授田,非为田也,为兵也。」整并上禁兼并三条:桑田买卖立券报县;买而至盈者追夺;品官占田各有差,逾者没入。有司言后二条覈之太烦,寝之,唯行立券一条。

三年,更兵制:罢镇户、营户世世为兵之籍,凡兵皆取于受田之民。置军府二百有八于关中、河东、河北、六镇之地,府各领兵千人;民之中材力者为兵,免其调,不免其租;三年一简,二十一入军,六十而免;番上宿卫,远近为差;将不世袭,府将由吏部与五兵曹共除,三岁一易;兵不离乡,将不专兵。

诏曰:「先帝之府兵,募而给田;今之府兵,受田而后为兵。募者,兵之私也;受田者,国之公也。」自是兵农合一,天下之兵可用者六十万,而不费县官之廪。

五年,并省州郡:自孝厉之乱,州郡滥置,有一州而领二县者,有郡无属县者。帝诏并省之,天下为州百二十,郡三百,县千四百;罢双头郡、侨置之县。又以州刺史久任者多与豪右为一,定刺史四岁一迁,不得用本州人。

七年,定户等九则,承睿宗之旧而益详;又行长行旨条,凡租调之则、脚钱之数,刻石于州县之门,吏不得以意增损。

平 朔 · 北 伐

宣威之末,塞外柔然之别部曰俟斤者,并有漠北,控弦三十万,数寇六镇,焚怀荒、柔玄之镇田。宣威八年,改元平朔。

平朔元年,群臣或请遣将,帝曰:「六镇之兵,朕所予之敬也;今用之,朕不可不与之俱。」乃诏军府番上之兵十二万,自将之。诸将以帝有世祖之风,皆喜;尚书右仆射路整独谏曰:「陛下之兵,均田之兵也,其粮出于其家,其身出于其田。一出而不返,则其田荒;田荒而兵亡。愿陛下速归。」帝曰:「朕佩郝彊之言于弓矣。」

二年春,三道并出:帝自将中道,出武川,以六镇之众为前锋,殿中将军贺兰祐将六镇之骑五千为先驱;卫将军公孙綝将东道,出柔玄;屈突进将西道,出沃野。进,征北大将军屈突鉴之子也。帝令兰台令史二人从军,曰:「世祖之北伐,有田绍书其道死之数。朕之北伐,亦书之。」

夏四月,祐遇俟斤之前锋于弱水之北,骑二万。祐以五千骑与战,佯败,引之至帝之中军,中军之弩发,俟斤之前锋溃,斩首五千。

五月,俟斤悉众二十万,逆战于金山之南,自辰至午,三合围帝之中军。诸将请帝退,帝不许;又有请帝亲将骑冲阵,如世祖陇坂故事者,帝曰:「世祖以身试险,太祖诫之而不能改。朕之身,非朕之身也,六十万受田者之身也。」乃守中军车营不动,命贺兰祐以六镇之骑绕出其左,击其后阵。俟斤之阵动,公孙綝之东道适至,断其东归之路;屈突进之西道亦至,焚其庐帐于金山之北。俟斤大败,北走。

诸将请穷追,帝曰:「追至涿邪山而止。」追奔至涿邪山,俘获人畜二十万,俟斤之部众降者七万落。帝不复北,分其降众为东西二部,各立其降帅为可汗,使之相制,其国遂分。

是役也,中军死者三千,六镇之骑死者五千,道死者二千。兰台令史书之,帝阅之,曰:「万人之死,得漠北二十年之安,朕不敢言其多,亦不敢言其少。」命藏之兰台,勿削一字。

以六镇战功封侯者十四人,拜三品以上者三十人,贺兰祐封安北侯。边人为公卿者,自此始。祐入朝谢,朝士以其语音朴野窃笑之,帝命与畿内之士同列,赐坐于殿上。

平 朔 · 西 征

先是,宣威之末,卢水胡帅句渠提,并河西之杂胡,据张掖以西,杀张掖、酒泉二太守,瓜、沙隔绝于中国者五年。敦煌郡吏索苞,敦煌索氏也,率郡人及商胡守敦煌,粮尽则食马,马尽则煮铠弩之皮,城不下。

平朔三年,北伐既还,帝以征西将军钟寔讨之。寔,陇西寒士,军府出身,睿宗时从屈突鉴平乌洛,以善用步卒闻。帝谓寔曰:「河西者,西域之门也;敦煌之孤城在焉,朕不忍使索苞独守。」

四年春,寔将步骑四万出金城,渡河,先取姑臧。句渠提以骑三万屯张掖,寔不急趋,先绝其南山之牧,使羌、氐之部不为之用;而遣轻骑千人夜出焉支山之北,扬言大军将出其后。提惧,弃张掖西走。寔追之,及于酒泉,提背城而战,寔以步卒为方阵,强弩居中,骑居两翼,大破之,斩提于阵。

寔遂西至敦煌,索苞开城迎之,郡人老弱仅存其半。寔入城,见苞,下马拜之,曰:「非公,河西非卫之有矣。」

于是复置凉、瓜、沙三州;以苞为伊吾都护,屯田五千顷。苞至伊吾,奏取兰台所藏种彪《西域道里记》,彪之书存者十九卷,苞按其道里、泉井、关梁以行诸国,无一不合。或请复置都护于轮台如宣定故事,苞曰:「阎浚以千二百人临三十国而信足以代兵,臣不敢望。今止于伊吾,去玉门千里,粮可继,兵可归,故可久。」帝从之。商胡之至京师者岁数千人,西域诸国王子入侍者十有六人。

六年,南开牂柯、日南之道;东抚朝鲜属国,朝鲜之民犹言「盖太守之约」,帝使者因之,不用兵而复其贡。至是卫之封域,东尽乐浪,西至葱岭之东,北有阴山,南极日南,虽不逮世祖之极盛,而户口、垦田之数过之。

九年,群臣请封禅,帝曰:「仁宗不受于既复之日,穆宗不受于既守之时,睿宗不受于既治之世。朕之功,岂过三祖?」不许。

德 昌 · 未 竟

平朔九年,改元德昌。帝晚年不复用兵,专意于内。

士族既失选权,又见边人、寒士并列公卿,怨望益深,然莫敢言,唯婚宦自固,不与他族通。有甲族子弟中吏部之试而不受官者,曰:「吾家世清望,岂与戍虏、刀笔同列。」帝闻之,曰:「彼不欲同列,是不欲为吾臣也。」然亦不加罪,曰:「名者,不可夺而可待。待其孙,则忘之矣。」

德昌三年,路整年七十有二,上《田尽疏》曰:「臣定均田于宣威元年,今天下之户增其倍,闲田岁减而丁口岁增。狭乡之民,受田不能及其半。豪右以『买不足』为名,尽收贫民之桑田。臣昔请立券、追盈、限品官占田三条,行其一而寝其二,今日之弊,正在所寝者。」帝曰:「此吾所欲行而未及者。」诏集群臣议之,议未决。

德昌四年,安北侯贺兰祐卒。帝有疾。太子问后事,帝曰:「朕之所恃者三:边人得名,故不叛;民得田,故为兵;兵不离农,故将不能私之。此三者,一物也,失其一则三者俱失。田尽则兵尽,兵尽则边溃,边溃则天下危。汝守之,毋使豪右并民之田。」又曰:「朕以武得名,然朕之所以能用武者,先帝之法与三世之积也。后世无朕之资而慕朕之功,必败。」

德昌六年,帝崩于崇德殿,年五十有五,在位三十年。太子祎即位,是为宪宗孝平皇帝。

论 曰

帝少而射熊于上林,宫中呼为「神武再世」;及即位,北破俟斤,西复河西,而卫之号称极盛者,世祖之后,帝一人而已。然世祖以身当矢石,帝守中军于金山之南而不动,曰「朕之身,非朕之身也」;世祖追蒲奴至西海之东,帝追俟斤至涿邪山而止。帝之似世祖者,其才也;其所以异于世祖者,其止也。郝彊之言,世祖闻之于晚年,帝佩之于少时,此其所以能用世祖之武而不竭世祖之民也。

睿宗有言:「能予之官,不能予之敬。」孝庄之立,首解此结。怀朔之变,镇兵杀镇将,有司请诛,帝独曰「法为将设,不为兵设」,按其田而还之,斩其为首者三人而赦其余;明年身至武川,食其食,阅其甲,出中宫之父之甲以示之,然后边人之气伸。故曰:名器者,人心之所系;人心得,则六镇为爪牙;人心失,则六镇为寇仇。孝庄得之矣。

均田之法,尤为百世之利。田有还受,则兼并有所限;兵出于受田之民,则将无私兵;府兵散于郡县,则中枢无强将。公孙綝自请罢其世袭,河北之兵还于朝廷。前世之患,曰藩国、曰外戚、曰边将、曰重兵,至是若尽解矣。卫之盛,至孝庄而极。

然帝之言曰「田尽则兵尽」,可谓自知其所恃矣。夫均田者,以国有闲田为本;户口日繁,闲田日尽,则授田不足;授田不足而兵役如故,兵始逃亡。路整之禁兼并三条,行一寝二,德昌三年再请之,帝曰「此吾所欲行而未及者」,而崩。府兵之坏,不坏于制,坏于地力之穷与禁令之隙。此非孝庄之罪,其未竟者也。

且帝之所以能行三者,以其身有大功、有大威而已。威与功,不可传也。后嗣承其法而无其威,豪右复并其田,有司复重其役,而边人之名,再贱于朝。孝庄压之一世,而不能压之百世。语曰「有治人无治法」,若孝庄者,以治人行治法,而其法卒待治人而后行,此其所以极盛而遽衰也。

论者谓卫之亡,亡于孝庄之后二世。然孝庄之世,天下之富庶极矣,兵甲之精极矣,士族之怨亦极矣,边人之望亦极矣。极者,必反之几也。故君子读孝庄之纪,不喜其盛,而忧其无以继。金山之役,先驱者贺兰祐也;其孙骧,后四十余年入洛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