睿宗孝成皇帝讳章,穆宗次子也,母恭懿皇后卢氏。长兄徽早卒,清和元年立为太子。少受经于寒素博士杜秀。秀,军府所罢之士也,宣明中尝上书言「兵兴则用臣等,兵息则弃臣等」,穆宗使授帝经。秀为帝言军府之士用于兵兴、弃于兵息之状,泣下沾襟。帝时年十五,默然久之,曰:「他日吾得志,必使天下之才无弃者。」清和四年,穆宗崩,帝即位,年二十有四,改元建明。
帝沉毅寡言,多智数,善用其间。凡有所欲为,必先积其资、伺其隙,然后一举而定,人莫见其始。
建 明 · 理 狱
帝初即位,不言改制。凡穆宗之政,一遵而行。三年之中,唯理狱、劝农、修渠堰,天下称静。
建明元年正月,帝亲录洛阳诸狱之囚,见系者三年不决者百二十余人,有以争田系狱、其田已为人所并而身犹在狱者。帝问其故,狱吏曰:「郡未报。」帝曰:「郡不报而人老于狱,是郡杀之也。」乃诏立决狱之限:县三月,郡半年,廷尉一年;过期不决者,坐其主吏;囚之系逾限者,听其家诣阙自言。
以颍川郭琮为廷尉。琮,郭珣之后,世传律学,至琮九世。琮受诏,覆天下之疑狱,岁余,平反者四百余人,而郡县以决狱逾限坐免者三十余吏。
先是,品五以上得以官当徒,其例本以优士大夫之公过。至是甲族子弟有以私怨杀其佃客、夺民之田,郡县畏其家,辄以官当论而免之,民不敢诉。琮奏:「官当之设,以宽公罪,非以赦私罪。今郡县以官当而不上其状,是律在郡而不在廷尉也。」诏:「以官当徒者,须具其罪状上廷尉,廷尉覆之,乃听当;不得郡自决。」于是陈郡谢氏之子以杀佃客当徒,廷尉覆之,以为私罪,不听当,论如律。士族以为狱吏之事,不甚争之,而甲族之子,自是稍知畏法。
帝尝谓琮曰:「朕不能使天下无罪,能使有罪者无所逃,无罪者无所冤而已。」
建 明 · 劝 农
以班迪为大司农。迪,东郡人,寒素,本穆宗时屯田使之掾,熟于田事。
建明元年,诏守令以垦田之辟芜、户口之增减为殿最,岁上于大司农,三岁而课之。迪奏置农师于县,择民之善田者为之,秩比斗食,春则巡行阡陌,教民耕植。又颁《区种法》于河北、关中之旱乡:掘地为区,深尺,粪种其中,旱则负水以溉,一亩之收,倍于漫种。
穆宗营田之余,官牛三万余头,散在诸屯,老而不用。迪请以贷贫户之无牛者,一户一头,秋输粟十斛以偿,三岁而牛归其户。行之二年,贷牛二万八千头,河北、关中之荒田,垦者十余万顷。
又诏:丁男种桑五十株、枣五株,不种者罚其户调之半,二岁之后,蚕织之入岁增。
建明二年夏,河北蝗。迪令民捕蝗,以蝗一斗易官粟一斗,诸县收蝗数十万斛,焚而瘗之,蝗不为灾。或言粟费太多,迪曰:「以粟易蝗,费粟一斗;以蝗食禾,失粟十斗。」帝善之。
三年,天下上计,垦田比清和之末增二十余万顷。
建 明 · 修 渠 堰
以扶风马纬为都水使者。纬,马翊之曾孙也,马氏自马陟以来六世习水事,家藏江、淮、汝、颍之陂渠图。
先是,芍陂自马翊修之,百余年而堙其半,水门五存其二;孝厉之乱,郑、白二渠之上,豪家复壅水以运碓硙,碓至千余所,宣宗时水部郎卞翼所定「春夏灌田之月,硙毋得引水」之制,废而不行者五十年。汴口石门崩坏,漕船每岁阻于河、汴之交。
建明元年冬,纬分遣掾属五十人循行诸郡,图其高下,然后兴役,皆以冬月,不夺农时。
其一,浚芍陂,复其水门五,溉田万二千顷。
其二,关中之碓硙。纬出卞翼旧簿,按之于郑、白二渠之上,凡春夏引水者,毁其碓,没其器,凡三百余所。京兆豪家有诣阙讼者,曰:「碓者吾祖之业也。」纬曰:「渠者,秦人之业也。汝祖之碓二百年,秦人之渠五百年。」帝从纬,讼者罢。二渠复溉田二万顷。
其三,修汴口石门,筑堤三十里,漕船不复阻于河、汴之交。
凡建明元年至三年,修陂塘百二十所、渠堰四十处,溉田五万余顷。纬以太昌五年卒于淮南,民附祀于芍陂马翊之祠。
建 明 · 修 五 礼 与 氏 族 志
而帝阴为之地。建明二年,诏郡国岁贡明经、明法、算术、律令之士各若干人,试于秘书省,中者不授官,但入弘文馆,给廪禄,使校书、修律、纂图籍。士族以为文学之职,无所争。四年之间,馆中之士至四百人,多寒素及军府所罢者,帝亲试而识其名。
建明三年,武川镇将独孤颢入朝,请置镇学,许镇人应州郡之试。帝善之,诏六镇各置学,给博士,镇人得诣州郡应试,中者与内郡同。明年,六镇之应试者百余人,吏部黜之,曰:「边人不习礼容,笺奏不工。」中者一人,授县尉而已。颢退,语其子弟曰:「陛下之诏,行于纸,不行于人。」帝闻之,默然,曰:「吏部者,士族之吏部也。」
建明四年,诏修《卫氏五礼》及《氏族志》,二书并下。
《五礼》者,吉、凶、军、宾、嘉也。卫自薛谌定郊庙之仪,历朝有增损而无成书。帝以中书监王愔领之。愔,琅邪临沂人,冠冕相承者十世,为王氏之宗长,天下之言礼者宗焉。士族闻之皆喜,曰:「礼者,吾家之学也。」
书将成,帝下诏:「凡冠、婚、丧、祭之等差,车服、器用之品制,公礼皆从官品,不从门第。」愔上疏争之曰:「礼者,所以别族也。士之异于庶者,以其家有礼;今以官品定之,则胥吏之得官者,其丧祭与甲族同,礼将安在?」帝报曰:「礼所以别位,非所以别族。位者,朝廷之所予,可以夺;族者,天之所生,不可夺。朕以可夺者为礼之等,则天下之人知位之可进;以不可夺者为礼之等,则天下之人知其终身不可进矣。」愔再争,帝许以「家礼听其自为,公礼从官品」。建明八年,《卫氏五礼》成,凡百卷。自是朝廷之礼以官品,而士族之家礼益繁,以为己之所以异于众者。
《氏族志》者,本以定天下之姓望。帝以宋昕领之。昕,广平人,少为郡户曹,明簿领谱牒,时为度支尚书。昕之法:不据私谱,而据户籍、官簿。凡称旧姓者,必上其五世之籍,验其历官之簿;籍簿不合者,虽有谱牒,不录。士族争献其谱牒,昕一以籍覆之。
建明七年,昕又请立户等九则:上上至下下,三岁一定,其赀以田、宅、牛、马、缯帛之数为准,注于籍,刻其则于县门,使民得自知。帝从之。昕曰:「定户者,所以知民之贫富;定族者,所以知士之真伪。二者皆出于籍,一籍而两用之。」
建明八年,《氏族志》成,行之凡五年。天下著于志者三千七百家:四海大姓七,郡姓百四十有三,其余为县姓。旧姓之伪冒者削去百余家,而新贵、军功、寒素之家累世为郎、为守者,皆以其官品列于志,与旧姓同卷。
削及郑氏别房。郑氏者,皇后之族也。宗人诣宫门讼之,请后一言,后不许,且自请削其从父一房之注,曰:「使人知削自后家始,则怨者少。」帝谓侍臣曰:「后为朕解一大结。」
王氏别房有以籍簿不合当削者数家,王愔上疏争之曰:「谱者,人伦之序,非户口之属。士之所以异于编户者,礼也,非籍也。今以簿书绳之,则士与民何以别?且籍出于吏手,吏可以货得;使谱牒之存亡系于胥吏之笔,则今日削人者,明日为人所削。」帝报曰:「卿言籍出吏手,故朕先核其吏;卿言以吏治士,然士之伪冒者,正以吏之不核。且礼者,行之谓也,非谱之谓也。卿之门,朕不改;卿之伪,不可不改。」愔复争者三,不得,乃自诣有司请削其别房之当削者,曰:「臣争之者,理也;臣从之者,势也。理不胜势,臣受之。」请藏其疏于尚书以俟后世,帝命藏之。愔既从,天下甲族无复敢争者。
下邳常氏,自常隽以仓吏至大司农,其孙遵为侍御史,三世历官皆在官簿,昕列之于郡姓之末。遵闻之,泣曰:「吾祖以仓吏至九卿,同列谓之仓吏之后者五十年,今乃得书于志。」士族大哗,曰:「仓吏之家,与崔、卢同卷。」帝曰:「朕不废旧姓,朕录其实耳。」
独孤颢以其家三世为武川镇将,请列独孤氏于志。昕曰:「志据县籍,独孤氏之籍在镇,不在县,不可录。」颢不复言。帝知之,默然良久,曰:「籍在镇者,朕之兵也;不在朕之志,何也?」然亦不能易其法。
旧姓之根有三:曰中正之品,曰国子之学,曰谱牒之望。至是谱牒先动矣。
建 明 · 考 课
建明六年,帝始行考课之法:内外官三岁一考,考以户口之增减、田畴之辟芜、狱讼之平枉、赋调之逋欠,四者具书于簿,上于尚书。三考而黜陟之。以弘文馆之士吕遂为考功郎,主其簿。遂,汝阴寒士,以算术入馆。
清望之官不预考课者,帝诏曰:「食禄而不任事者,何以为官。」于是秘书郎、著作佐郎、散骑侍郎之属,皆入考课。甲族子弟起家清资而不亲事者,多以考劣罢去。遂所上之考,有以「终岁不省文书」书于簿者,士族目之曰「吕簿」,然无以难之。
太 昌 · 更 制
建明八年,改元太昌。是岁帝年三十有二,天下大稔,仓储十年之积。
太昌元年,以杜秀为吏部尚书。秀年六十有七,自军府仓曹罢归,为太学博士二十年,未尝一日在郎署。诏下,朝士哗然,曰:「以军府之仓曹掌天下之选,是孔昭之复出也。」帝曰:「孔昭以货卖官,秀以试取士,朕所用者,其法也。」
是岁,诏罢州大中正,郡中正如故,而其所第九品,唯为品状,不复系官;选人之权,尽归吏部。吏部铨选,一以试为主:试经义、时务、笺奏、断狱,别其等第,参以考课之绩,然后授官。诏曰:「中正核其乡里之行,吏部试其莅事之能。行者,众所共知,故付之乡;能者,非试不见,故付之官。二者不相夺也。」
秀主铨选,每试必亲阅其卷,不问其姓,糊其名而后第之。或以甲族之子请,秀曰:「卷在此,请自视之。」一岁之中,甲族子弟下第者什四,寒素中者百余人。士族知不可争,乃争其名而不争其实,曰:「品状犹在,吾家之望不废。」而选事既归吏部,中正之品,浸不为轻重。数十年之后,郡中正之官虽存,人不复以为荣。
二年,诏国子学与太学并试而同补:国子生非中试不得为郎;太学生中试者,与国子同班。又置律学、算学、书学于太学之下,各置博士,所出之士,授大理、度支、少府之职。诏曰:「治天下者,非独经术。刑名、钱谷、工作,皆国之实政,而士耻为之,故其事常在胥吏之手。朕欲其出于士,不欲其出于吏。」
三年,诏清浊之目,不得书于官簿。凡除授文书,唯书其职、其秩、其考,不得复言清望、浊流。有司奏事犹用旧称者,御史纠之。
四年,以廷尉郭琮与弘文馆之士主其事,成《卫氏新律》二十篇,删旧律之烦苛者三百余条。又更宋昕户等之法:户调之等,以田亩、丁口、赀产三者相参,析为九等,由三岁一定改为岁一定之,谓之定户。豪右之田多而调轻者,遂不可复。
五年,改营田为屯田使,置于诸道;开汴、济、江淮之漕,岁运东南之粟四百万斛以实洛口仓、河阴仓。京师之食,自是不仰关中。汴口之不阻,马纬石门之力也。
太昌七年,司徒宋昕卒,年六十有三。士族怨昕者众,有请焚《氏族志》者,帝不许,曰:「志可焚,籍不可焚。焚志而籍在,明日复有一志。」
天 宁 · 六 镇 与 四 方
太昌七年,改元天宁。天宁元年,吏部尚书杜秀卒,年七十有四。临终谓帝曰:「臣之所试者,其能也;臣所不能试者,其心也。士族之心未平,陛下勿以臣之死而遽改其法,亦勿以臣之法而遽夺其望。」帝泣受之。
穆宗置六镇于北边,世守其地,本以为国之爪牙。至是承平二十余年,朝廷重内轻外,镇将子弟得为郎者,率补外职,不复入清途;镇兵之田,多为镇将、豪右所并;而中军番上之制既久,京师之兵优而边镇之兵苦。有司议减六镇之廪,帝不许,曰:「六镇者,先帝之藩篱,非可薄也。」
乃遣使巡边,覈镇田之被并者还之兵;重申建明镇学之诏,镇将子弟得应吏部之试,中者与内地同选;六镇之戍卒,五岁一代,代者归乡给田。
然朝士轻边人如故,谓之「戍虏」。有镇将子弟中试授京职者,同列不与之坐。帝闻而怒,斥其人于外,然众心之所同,非诏令所能革。识者曰:「陛下能予之官,不能予之敬。夫人可以贫,不可以贱;六镇之患,不在廪之薄,在名之贱也。」帝默然,久之曰:「吾知之矣,然吾之力尽于此。」
天宁二年,武川镇将独孤颢卒。
天 宁 · 乌 洛 复 叛
天宁三年,乌洛可汗吐斤,伏延之孙也,并其散部,控弦七万,南寇怀朔、沃野,焚其镇田,掠镇兵之家口万余。
帝以征北将军屈突鉴讨之。鉴,云中人,内徙胡之后,穆宗时以番兵入宿卫,积功至中军将。帝谓之曰:「卿之父祖,皆塞下之人,卿知虏,亦知镇。」鉴将中军三万出朔方,诏六镇之兵皆受其节度。
鉴至怀朔,诸将请速战。鉴曰:「虏之来,为夏牧也。夏牧在盐泽,盐泽在阴山之北。吾不与之战于镇下,而夺其盐泽,则彼之马无所饮,不战自归。」乃留中军守怀朔、沃野,而自将六镇之骑一万,夜出阴山之北,据其盐泽。武川队主贺兰祐,贺兰突之后,年二十有九,将五百骑为前锋,先登其营,焚其辎重。
吐斤闻盐泽失,还救之,鉴以强弩据泽之南,虏骑三冲不入,马渴而乱,鉴纵六镇之骑击之,斩首八千,尽得所掠之口。吐斤走,其部众三万落请降。
诸将请尽诛之,鉴曰:「杀之,则塞外之部复合;徙之,则塞下之户益增。」乃奏请徙其众于河南,分为屯户,给田,三岁之后与编户同。帝从之。自是乌洛不复成部。鉴还,拜征北大将军。鉴上祐之功,当迁镇副,武川镇将以其胡种抑之,止赐帛而已。
天宁四年,吐谷之部内附,置州二于河湟。是岁天下户口,比穆宗之末增四百万,垦田之数,为卫朝之最。
皇后郑氏崩,帝哀甚,不复立后。
五年,中书监王愔卒,年七十有一。
天 宁 · 末 年
天宁六年,帝有疾。诏太子曰:「朕所变者,选举之法耳;所未变者,人之心也。名器者,人心之所系。士族失其选,必求偿于其名;边人得其官,必求偿于其敬。二者不平,久必生变。汝其平之。朕之法,可守;朕之未竟,不可缓。」
天宁八年,崩于崇德殿,年四十有七,在位二十有三年。太子衡即位,是为武宗孝庄皇帝。
论 曰
卫自世宗置中正,宣宗立国子,历九世二百余年,士族之势,牢不可破。孝桓欲罢大中正而不能,至孝成乃成之,何也?非孝成之力强于孝桓,其术异也。
孝桓正其名,故百官得而持之;孝成夺其实而存其名,故士族无所措其辞。观其建明之初,理狱、劝农、修渠堰,三年不言改制,天下称静;而郭琮之覆官当,已使甲族之子知畏法;班迪之殿最,已为考课之先;马纬之毁碓,已使豪家知天子之有所不让。其未言改制也,改制之端已具矣。
修《五礼》而付之王愔,修《氏族志》而付之宋昕,一以礼安士族,一以籍核士族;然公礼从官品,家礼听自为,是以礼夺其位而存其族;谱据县籍,伪者削而真者存,是以籍去其伪而固其真。立弘文以储其才,行考课以夺其闲职,然后以杜秀一举而移选权于吏部。故曰:善攻者不攻其城。
帝之所用者三人:杜秀,军府之仓曹;宋昕,郡之户曹;郭琮,律家之后。三人者,皆以簿书、律令进,而无清谈之名。士族目之曰「刀笔三公」,而卫之治法,至是一新。论卫之治法者,太祖创之,世宗备之,孝成新之,三变而后定。
屈突鉴之平乌洛,不战于镇下而夺其盐泽,不诛其降者而徙为屯户,庞岳、韦崇之遗法也。而贺兰祐先登于此役,其孙骧,后六十余年执卫之国命。
然帝之遗患,亦在其所变之外。士族之选既夺,其望愈自珍,婚宦愈自固,家礼愈繁,遂为一国之中别有一国,其怨积而不发,待其时耳。《氏族志》列常氏于郡姓,而不能列独孤氏;帝曰「籍在镇者,朕之兵也;不在朕之志,何也」,而不能易其法。六镇之弊,帝知之而不能革,非力不足,习不可猝变也。夫朝士轻边人,非一诏所能禁;边人恨朝士,亦非一恩所能解。帝临终之言曰「名器者人心之所系」,可谓见其本矣。惜乎享年不永,其言遂为后世之谶。
孝成之明,庶几世宗;其术之深,则世宗所不及。然世宗立法而后世守之数百年,孝成变法而其变卒不能尽,何也?世宗当积弊未深之时,孝成当积习已固之日。故曰:法易变而俗难变,制易更而心难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