穆宗孝桓皇帝讳纪,仁宗长子也,母宣穆皇后臧氏。生于陈国。孝厉之乱,仁宗起兵下邳,帝年五岁,从母居军中,长于兵间。仁宗即位,立为太子,时年七岁。
及长,历监国十有六年,凡营田、军廪、户籍之事,皆预闻之。永熙五年,仁宗崩,帝即位,年三十有一,改元承熙。
帝奉仁宗手诏三病,书之屏风,朝夕视之。尝谓侍臣曰:「先帝所以未治者,非不能也,时不可也。今天下无事者二十年,朕若复以时未可辞之,则终无可治之日矣。」
承 熙 · 核 寺
自孝厉之乱,浮屠之教益盛。英宗之末,寺千余区,僧尼八万;定安中,寺二千余区,僧尼十五万。仁宗宽自占之令,而不及于寺,民之避调役者,或施田于寺而身为寺户,或剃发为僧而不著于籍,寺院乘之,隐匿尤众。承熙之初,天下寺八千区,僧尼五十万,寺户租输于寺而不输于官,郡县不敢问。
承熙二年,用度支尚书卞恢之议,诏立僧籍,归祠部掌之;度僧有定额,州郡岁度若干人,皆试其经业,私度者罪其师,还其人于本县。寺田限之:大寺不过百顷,中寺五十顷,小寺二十顷,逾者没入,以给流民及僧祇之贫者;施田之在寺者,验其券,券在十年之内者还其主。寺户尽编于县籍,输租调如编户,唯留其洒扫、营缮者,大寺三十户,以次递减。恢不毁一寺,不逐一僧,但榜示天下曰:「佃于寺者输六留四,为编户者输三留七。」
皇后卢氏奉浮屠甚谨,有私寺在范阳,田逾限二百顷,后自表没之,曰:「臣妾之家,请自妾始。」于是贵戚之家不敢隐。
承 熙 · 法 充 之 乱
诏下,天下沙门大扰,而青州为甚。
法充者,城阳农家子也。少贫,以其父之田施于城阳之宝积寺,身为寺户,后剃发为僧,善讲《弥勒下生经》,辩而有众,遂为寺主。寺有田八百顷,佃客三千家,皆近县之民以田施寺者也。恢之使至城阳,验其券,券在十年之内者还其故主,凡六百顷,佃客三千家编为县户者二千。充失其田之大半,佃客之长者又皆归县,由是怨望。
承熙三年四月八日,城阳四县之民会于宝积寺浴佛,数万人。充升座说法,出一金像,曰:「此弥勒像也,昨夜自地涌出。」因言:「弥勒当下生,下生则世界清净。今官夺佛田,是魔也,佛法将灭。入吾众者,其名书于弥勒之籍,不书于县籍;不输官调,不服官役。」众哗然,争请受戒。充即以寺之佃客为部伍,以僧为将,号「弥勒军」,是夜攻城阳郡城,杀太守及检寺之使者,焚其县籍与新造之僧籍,据城。旬日之间,众至三万,僧俗从者又数万,分掠东莞、北海之境。
青州刺史发州兵击之,不利。诏至,群臣或请尽毁天下之寺以绝其根。帝以问皇后,后夜见帝,泣曰:「法充聚众攻郡县,是贼耳,与浮屠何与。陛下核籍而不核教,故僧之贫者亦以为便;若毁其像、焚其经,则五十万人一朝为敌矣。」帝深然之,明日下诏曰:「乱者,法充也,非浮屠也。朕所核者籍,不核其教。有司毋得毁像、焚经、逼僧还俗以为功。」
乃命武卫将军卓暹将中军二万讨之。暹者,韦崇之旧部,光复之役以校尉从崇战于高陵者也。卞恢自请曰:「乱起于臣,臣当自解之。」帝以恢持节,与暹偕行。
暹至临淄,先分兵守北海、东莞之要,绝其四出之路,而后进围城阳,筑长围而不攻。诸将请急攻,暹曰:「城中者,三千寺户与其数万之乡人也。韦公以田券下长安,吾不能以刀下城阳。」
恢乃榜其令于城阳四境,曰:「所还之田,皆有券,主名具在,可自视也。从充者,非其田之主,乃其田之佃也。汝为寺佃,输六而留四;为编户,输三而留七。汝自计之。」又以其券之副系矢射入城中。城中之人相与语曰:「弥勒之籍,输六留四;县籍,输三留七。」旬日,缒城而出者过半。
充知众心已离,将其亲信千余人夜突围,欲走东海入于海岛。暹伏兵于城东之津,击之,充败走。其佃客之长王蚝者,旧为宝积寺之寺户,恨充之夺其父田,执充以献。暹斩充于城阳市,余众悉降。自起事至平,凡四月,前后死者三千人,官军居其一。
暹入城,禁军士掠,还降者于其乡,给以县籍,复其租一年;宝积寺不毁,以他僧主之。
事平,恢奏曰:「臣得田三十四万顷,而青州之乱,死者三千。臣请自劾。」帝不许,曰:「卿之罪在急,不在核。卿归朕百六十万口,失三千人;以三千废百六十万,朕不为也。」
道士献书,请因是禁佛而独尊道,帝曰:「朕核籍耳,不为一教。使道有寺户,朕亦核之。」并核道观之田籍如寺法。
行之六年,还俗者三十万人;寺户编为县户者二十六万户,口一百三十万;寺田没入官者二十二万顷,施田还其主者十二万顷。天下调赋,岁增绢百三十万匹。仁宗三病,其一遂治。
宣 明 · 收 兵 柄
承熙八年,明年改元宣明。宣明元年,雍州牧、京兆郡公韦崇卒,年七十有六。崇镇长安十有八年,关中之兵、新编之胡汉,皆其部曲;子敦袭爵,嗣领其众,朝廷不能夺。
帝不夺其兵,而先夺其籍。诏:天下兵之名籍、廪给、赏格,皆归尚书五兵曹,岁一勘会;镇将得统其人,不得自补其阙、自给其廪。又立更戍之制:中军三府之将,三岁一更;诸镇之兵,岁遣三之一番上于京师,谓之番兵。番上者,帝亲阅之,赏赐加等,故士乐赴焉。
宣明三年,分雍州之西置岐州,割其半;又置行台于长安,以文吏为行台仆射,与镇将分掌财赋。韦敦不悦,称疾。帝乃征之入朝,拜太尉,尚公主,位特进,赐第、赐田,礼遇冠于群臣,而不复出镇。韦氏子弟为郎、为守者十余人,无一人罢黜。敦终身富贵,卒于京师。
议者以为帝之待韦氏,犹世宗之待樊氏也。帝曰:「非朕能之,先帝之遗泽也。使先帝尝杀一功臣,朕今日必不能不杀。」
然帝所能收者,中军与关中而已。河北诸镇,自仁宗授以世袭,公孙骞之子纂嗣领幽州,纂之子又为其副,兵之土著,将之私属,帝虽以文吏领其簿书,而不能易其将。宣明九年,帝尝欲更之,尚书令谏曰:「北虏未靖,河北诸镇者国之藩篱。更其将则边乱,边乱则中国动。」帝乃止,叹曰:「吾能收其近者,不能收其远者。」
绥 宁 · 辟 土
先是,承熙五年,五兵尚书范阳祖挺上疏,请置镇于北边,以世守之兵代世袭之将,曰:「诸镇世袭者,其将也;今镇世守者,其兵也。将世袭则兵属于将,兵世守而将三岁一易,则兵属于国。」帝曰:「善。此以镇代镇也。」然虏未破,镇不可立,议遂留中。
宣明九年,改元绥宁。乌洛可汗之孙伏延,并塞外诸部,控弦十余万,寇朔方,杀云中太守,掠五原之民二万口而去。
绥宁二年春,帝自将中军六万、番兵四万北伐,出朔方,祖挺从行。内徙胡酋云中独孤延,率其部五百家为向导,言阴山北之水草、泉井,历历如指掌。幽州公孙纂遣骑五千、马三千匹从征,帝嘉之。
夏五月,伏延悉众十万逆战于阴山北之黑水。帝阵于水南,以番兵之骑居左右,中军强弩居中,谓诸将曰:「番兵者,天下诸镇之子弟也,今日使虏知天子之兵非独中军。」伏延之骑先犯左军,番兵坚不动;中军之弩继发,虏骑乱;帝遣独孤延将其部骑绕出黑水之上游,焚其庐帐,伏延北走。是役斩首二万,得所掠五原之民万余口,皆还其乡。
诸将请深入穷追,帝曰:「先帝戒朕毋速其变。吾此行,取地不取人。」乃止于阴山,不复北。
于是用祖挺之议,缘阴山之南,度水草之便,置六镇于北边:自西而东,曰沃野、曰怀朔、曰武川、曰抚冥、曰柔玄、曰怀荒,各屯甲士万人,且耕且守。镇兵取于内郡之愿徙者、诸镇之愿改隶者及内徙胡之愿为兵者,人给田百亩,复其租赋,世守其地;镇将以中军将校及内徙胡酋子弟为之,三岁一易,由朝廷除授;镇兵之子弟,得与内郡之士同试为郎。以独孤延为武川镇将。贺兰突之后,居代北三百余年,其种落至是多入武川、怀朔为兵。
是时诸镇之士皆自负为国爪牙,趋之者众。或问挺:「将可三岁一易乎?」挺默然久之,曰:「给田百亩,故其兵可世;镇将三岁一易,则新至者不知其地,边有急而不能应。此臣所未能定也。」
绥宁三年,皇后卢氏崩,帝为之罢北巡之议一年。
四年,遣敦煌索绰使西域。绰者,西域长史索朗之后,世习西域之语。绰至伊吾,诸国之使来会者二十余,皆言「索长史之孙来矣」,诸国复贡。帝不置都护,但立伊吾屯田,戍卒二千,商旅得通而已,曰:「都护者,四方之责也。朕力足以通商,不足以责贡。」
五年,东抚朝鲜之属国。先是孝厉之乱,乐浪之南北皆为土豪所据。帝以任彧为乐浪太守,彧至,不用兵,但出世祖时盖恂所立之约,读于浿水之上,曰:「盖太守之约,县吏什七用土人,汉商欺民者禁。朝廷复其约,不复其兵。」土豪之在乐浪之半者皆受约,复置乐浪之半。
是岁又南开牂柯、日南之道。交州刺史廖蕃,廖宣之后也,修宣所凿之浦,复通日南之外徼,舶至者岁数十,交州之赋复入。蕃请置市舶之吏,帝曰:「廖宣之言『南人所以安者,以吾取之薄也』,朕犹记之。」不许。
至是卫之封域,虽不及世祖之盛,而北有六镇,西通伊吾,东复乐浪之半,南通日南,比高宗之世无所减。群臣请封禅,帝不许,曰:「先帝不受于既复之日,朕何敢受于既守之时。」
绥宁五年,祖挺卒,年七十。
清 和 · 未 竟
绥宁六年,改元清和。天下无事,仓廪充实,户口比仁宗之末增五百万。
先是,仁宗以军兴用寒士于军府,天下既安,军府裁省,其在职者多罢归。宣明八年,故军府仓曹杜秀上书曰:「兵兴则用臣等,兵息则弃臣等。臣等之父兄,陈王府之士也,以兵与谷事先帝,先帝不问其门;今天下安矣,而吏部复问其门。是朝廷之用臣等,如用器也,用毕而藏之。」帝览之恻然,诏所罢者授以郡县之职,然位不过令长,怨望者众。秀辞不受,归为太学博士,帝使授皇子章经。清和元年,立章为太子。
帝乃议仁宗所遗第三病。清和二年,诏欲罢州大中正,以尚书铨试代之,凡九品之第,皆取吏能。诏未下,中书侍郎琅邪王愔上言曰:「中正者,天下之士所以自重也。今使士之品出于铨试,则士与吏同,清流耻之矣。」公卿大臣、州郡守相和之者百余人,或称疾,或托丧,选事为之停滞者三月。会北边有警,帝遂寝其议,唯诏:寒素由秀才、军府进者,得为清望之官,其序与甲族同。
诏下,行之数年,得为郎、为侍御史者数十人。常隽之孙遵,以明律为侍御史,入台之日,同列之出于甲族者皆移席,不与同坐,曰:「常氏,仓吏之后。」遵独坐三月,未尝一言。帝闻之,怒,欲罪其首者,王愔曰:「陛下能使之同班,不能使之同席。席者,士之私也。」帝默然。而三公、州牧,终不出于旧姓。
士族又自为婚姻,王、谢、卢、郑诸家,约不与寒素、镇人为婚,其家法曰「不与非类为姻」;寒素之子,虽为二千石,不能娶甲族之女。于是清浊之隔,不在于官,而在于婚与席。
清和三年,侍御史常遵劾中书侍郎王愔之兄子占寺田逾限,事下有司。士族共言:「寒人得志,必以苛法报其宿怨,此孔昭之余也。」「孔党」之目,复起于朝。有司不敢按,事寝。遵出为县令。杜秀闻之叹曰:「孔昭之死五十余年,而其名犹可以杀人。士族所恶者,非昭之聚敛,昭之出于寒门耳。」
武川镇将独孤延入朝,请置学于六镇,教镇兵之子弟,使得与内郡之士同试,曰:「朝廷予我田,不予我路。田可以世守,路不可以世无。」吏部言镇人不习礼容,笺奏不工,置学无益,不报。
识者曰:「昔陈王府之士,今为郡县之吏;六镇之子弟,今为朝廷之戍虏。一者用之于兵兴而弃之于兵息,一者予之以田而不予之以路。他日有事,此二曹之心,未可知也。」
清和四年,帝崩于崇德殿,年五十有八,在位二十有七年。太子章即位,是为睿宗孝成皇帝。
论 曰
仁宗遗其子三病:曰士庶之隔,曰兵柄之重,曰寺户之隐。孝桓治其一,半其一,而未及其一。核僧籍而不毁其教,故寺弊除而人不怨,此其全者也;夺韦氏之籍而尊其身,收中军、关中,而河北不能易其将,此其半者也;欲罢大中正而百官持之,卒寝其议,此其未及者也。
夫治病者,先其易而后其难,非怯也,势也。使孝桓一朝并举三事,则士族、边将、缁流交起而攻之,虽有仁宗之积,未必能支。故君子谓孝桓知次第。然亦以此,其功止于半。
法充之乱,其起也以籍,其平也亦以籍。充以「弥勒之籍」聚之,恢以「县籍」散之;弥勒之籍输六,县籍输三,民之去就,计之而已。卓暹围而不攻,曰「韦公以田券下长安,吾不能以刀下城阳」,盖光复之遗法也。皇后一言,而天下之寺不毁;帝一诏,而五十万之僧不为敌。故乱止于一郡,死者三千而已。后世宪宗以此为戒而终身不敢核寺户,是见其三千之死,而不见其百六十万之得也。
绥宁之辟土,帝以「取地不取人」为度,破伏延而不追,置六镇而不深入,西通伊吾而不置都护,东复乐浪而不用兵,南开日南而不置市舶,此皆承世祖、高宗之业而知其止者。然六镇之兵世守而镇将之易不能定,祖挺自言「此臣所未能定也」;镇兵之子弟许其同试,而镇学之请不报。予之以田,不予之以路,其伏在此。
至于清和之事,其可叹者尤在不在官而在席。帝能以诏使寒素同班,而不能使甲族同席;能罢清浊之目于官簿,而不能罢「常氏,仓吏之后」之一言。王愔曰「陛下能使之同班,不能使之同席」,此一语尽士族之所以存者。孔昭死五十余年,士族犹以「孔党」之名攻寒人,是其所恶者非聚敛也,出身也。寒素之怨,军府之怨,六镇之怨,三者皆起于清和,而发于百年之后。
论者以为卫自孝宣、孝桓再世,休养六十年,户口之盛,几复高宗之旧,而封域不逮世祖,然民之安者过之。谥法「辟土服远曰桓」,帝北置六镇,西通伊吾,庶几近之。至于「克敬动民」,则孝桓有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