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天文志》记其所见,本志考其所占。史臣不信占,而不能不著占。何也?占之言虽虚,占之用则实:一言而大臣废,一言而边兵减,一言而浮图起。故本志所考者,非天之所以示人,人之所以用天也。
其法有三:一曰计其数,二曰考其书与不书,三曰核其占之所归。计其数者,见灾异之多寡不与治乱相应;考其书与不书者,见史之所载不尽天之所降;核其占之所归者,见占之所罪常在无力自辩之人。三者既明,则读灵征者不为所惑。
五 德 与 符 命
汉为火德,卫代汉,火生土,故为土德。色尚黄,牺牲用黄,数用五,服色、旗帜、乘舆皆从之。
建统元年受禅之前,郡国奏符瑞者相属:黄龙见于蜀,麒麟见于陈留,甘露降于洛,凤凰集于南阳,凡百四十有二事。太祖诏:「所奏悉留中,勿宣。朕自知所以得天下者,不在龙。」既受禅,止令太常著土德之制,不为封禅、不改郊号、不立符命之书。
史臣曰:受禅之君,未有不藉符命者;藉之者,欲天下以为天与之而非人取之也。太祖不藉,非其不知也,其自知所取之在人耳。凡藉天者,必其自知不足以取信于人;故符命之盛衰,与人主自信之厚薄相反。观卫一代,太祖最不言符瑞,而其得国最正;宪宗最喜符瑞,而其国已虚。
灾 异 之 数
卫三百六十一年,史所书:大水七十有二,旱六十有八,蝗四十有一,地震百有六,山崩三十有四,大风雨雹百三十,都邑大火五十有二,大疫二十有三,书「大饥」者三十有九。
按其朝而分之,其数至相反于常情。孝厉在位十有六年,所书灾异三;仁宗在位二十有四年,所书六十有一;武宗在位三十年,所书八十有七。孝厉之世,兵溃于潼关,关中陷十年,户口减其半,而灾异之书止三;武宗之世,均田行、府兵盛、北伐克捷,而灾异之书至八十七。
史臣曰:非孝厉之世无灾也,不书耳;非武宗之世多灾也,敢书耳。孝厉之世,太史以异状忤旨而令免者三人,候部虽书而不敢奏,异状之籍积于灵台十六年,仁宗建始元年始读之(详《天文志》)。州郡之奏灾者亦然:奏灾则请赈,请赈则见责,故守相宁隐之。武宗之世,《长行旨条》定灾伤减免之科,郡上灾状而有司即减其调,故守相争奏之。
故曰:灾异之数,非天降之多寡,人之敢言与否而已。后之读史者,见一朝灾异之少而以为治,见一朝灾异之多而以为乱,皆为所欺。凡欲考一代之实者,当先问其吏之敢言与否;吏不敢言,则其史之所载愈平,其世愈不可问。
书 与 不 书
灾异之书,亦以籍为断。凡在州郡之籍者,其灾上;不在籍者,其灾不上。
穆宗宣明五年冬,六镇大雪,镇兵、镇户冻死者数千。六镇不隶州郡,直属五兵尚书(详《地形志》),州郡不为之奏;五兵所上者,兵之存亡耳,不入灵征。故是岁之史,北边无灾。
孝厉广昌中,南中大旱,继以疫,其民之为朝廷守边者死徙甚众。南中之族不在《氏族志》,其部之祠亦废于兵火而朝廷不问(详《氏族志》《礼志》)。故是岁之史,南中无灾。
寺户四十余万、荫客不可胜计,皆无州县之籍。凡其饥、其疫、其流亡,州县不问,故亦不上。
史臣曰:此本志最可痛者。夫灾异之设,本以警人主;而所警者,止于籍中之人。籍中之人,本已在朝廷之目;籍外之人,本已在朝廷之外。是天之所以警者,正朝廷之所已知;天之所欲告者,正史之所不载。故卫之末,四十万寺户、六镇之人、内附之部、南中之族,其死其徙,一无所见于灵征。及韦昶传檄而无一应者,人皆以为忽然。史臣曰:其形已具于百年之册,特册中无其名耳。
占 之 三 变
卫之占,其用三变:曰当之,曰罪人,曰谀。
世祖宣定四年,荧惑守心。太史奏曰:「心为明堂,天子之位;守之久者,大臣当之。」世祖曰:「大臣何罪?占者言天怒,天怒于政,政出于朕。其朕当之。」不易相,不免一吏,减膳撤乐而已。二十日而荧惑退。
孝厉广昌二年秋七月,荧惑守心六十日,是岁中军溃于潼关,死者五万。太史不敢奏。仁宗建始元年读灵台之籍,得之,曰:「使先帝闻之,未必改;然不闻,则并其可改之万一亦无之。」
中宗靖宁三年,京师地震。占者曰:「地道阴也,阴盛则震,宫掖之戒。」中宗曰:「后无过,朕不以天责妇人。」置不问。
高宗定远五年,地震。占者归之于外戚典兵,指樊氏。高宗不问,樊敞求解兵柄,不许。史臣曰:占者所指,未必非实;然高宗不因占而动,故樊氏之罢在世宗隆平元年,出于朝廷之议而不出于地之震。以议罢人,则其人服;以占罢人,则其人不服而后来者亦不安。
宪宗承休二年,地震。占者曰:「震在东北,边将不臣之象。」宪宗深纳之。宁德元年,遂减六镇宿卫,留其久任者不得代。兵部尚书祖颐谏曰:「陛下以一震而疑万人。震者,地之常;六镇之戍,国之常。以常疑常,臣不知其所终。」不听(详《兵志》)。
史臣曰:占之为害,至此而极。夫世祖以占自当,孝厉以占罪人而并其言禁之,宪宗以占罪其所本疑之人。占之辞一也,用之者三也。故曰:占不能使人主为其所不欲为,能使人主速为其所本欲为。宪宗本疑六镇,得一震而决;使无是震,其疑亦在。然有震则曰天意,无震则曰朕意;天意者,人不敢争。故人主之好占,非信天也,欲人之不敢争耳。
祥 瑞 之 弊
灾异可畏,祥瑞可喜;畏者人主之所讳,喜者人主之所招。故一代之末,灾异之奏日少而祥瑞之奏日多。
宪宗宁德三年,五星聚于东井,太史奏为大瑞,帝大悦,是岁造九级浮图于洛阳,高四十丈,费钱三万万(详《天文》《释老》二志)。昌宁元年,郡国所奏嘉禾、甘露、白雉、芝草、木连理、白鹿之属,凡三百七十有二事,有司请编为《符瑞图》。明年,关中饥,流民入汉中者十余万口,州县不能止;问其籍,皆有田。
史臣书此二事相次,读者当自得之。夫嘉禾三百七十二,与「已受足」三字,同一物也:皆郡国所上而非郡国所见,皆有司所欲闻而非天下所实有。籍可以书「已受足」,则瑞可以奏三百七十二;书者一人,信者一人,而天下之实不与焉。
孝殇之世,郡国不复上籍,而祥瑞之奏犹时至。宁光二年,有司奏黄龙见于洛水。是时诸将分据四方,天子号令不出洛阳。丞相贺兰骧闻之,曰:「龙在洛水,兵在诸将。」
亡 国 之 征
宁光三年夏五月,有星孛于紫微垣,历三月不灭。是岁八月,太史令以下皆散,异状之籍遂绝。后之言卫亡者,好举此星。
史臣曰:星孛在紫微,三月而灭;民之无田,百年而不复。以三月之象为亡国之征,而不问百年之实,此占者之所以为占也。且孛星之出,前代多矣,出而国不亡者不可胜数;无田之民不肯战,则未有出而国不亡者。孰为征?
太史所记之异状,自建统至宁光,凡若干条;史臣尽读之,未见有一条能豫言其所以然者。惟仁宗建始元年读灵台十六年之籍而叹曰「天未尝不言,人不敢闻耳」,此一语差近之。夫天之所言,非荧惑守心也,十六年不敢奏之一事而已。
论 曰
诸志至此而毕。史臣尝总而观之,其理可一言尽:卫之亡,亡于其所不覈。
田不覈而书「已受足」,兵不覈而籍空四十万,度量不覈而尺长六分,历不覈而验状八十卷无人读,礼之仪注二百卷而《氏族志》八十年不修,乐之四部不校而曲亡其半,灾异不覈而一朝书三、一朝书八十七。凡卫之所覈者,皆无人争之之物:星度、律吕、图籍之在纸上者;凡卫之所不覈者,皆有人争之之物:田、兵、籍、品。故卫之学最精而卫之政最虚。史臣于《天文志》曰:「使天上之星亦可荫、可当、可品,则《宣威星经》亦不能传。」此语可移之于诸志之末。
其次曰:卫之所不书者,重于其所书。四十万寺户之饥不书,六镇之冻死不书,南中之旱疫不书,荫客之流亡不书;而嘉禾三百七十二事书之。史者,天下之公器;而书之权在有籍者之手。故读《卫书》者,当于其无字处求之。史臣自撰诸志,凡遇不书者,必著其所以不书;此非责前史,惧后之作史者不知有此一层耳。
其终曰:太祖入蜀,诸将请分成都田宅以赏士,杨兴谏而止;三百六十一年后,韦昶欲发民为兵,民曰「吾无田,何为战」。始者不夺人之田,终者无田可与民。其间三百年,凡言覈田者五,皆败;言限田者三,皆寝;言检籍者四,其人一废、一死、一见忌、一见笑。而言符瑞者、议礼者、修谱者、请祧庙者,未有一人不得其请。
故《列传》之末曰:「亡卫者,非贺兰氏,无田之民也。」诸志十有二篇,所以为此一语作注而已。天之孛星,三月而灭;史臣书之,不以为征。